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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合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報 來了,合肥市推薦項目包括“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三類項目,支持開展“百城百園”行動,優化區域創新發展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
合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報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合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報流程
(一)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申報單位登錄安徽省科技廳門戶網站,點擊進入“安徽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從“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欄進入申報,按要求填寫申請材料,并上傳相關附件材料。
省系統網絡申報系統開放時間為2021年7月7日8:00,關閉時間:2021年7月26日17:30,受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和市科技局評審及公示時間影響,部分類別的項目申報截止時間需適當提前。
(二)類別1-類別6的項目申報材料須經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網上審核后在線打印,并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下班前將項目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證明材料裝訂成冊(一式3份),報送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合肥市東流路100號市政務中心B座6樓),逾期不予受理。
(三)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面向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和2020年度全省開發區評價優秀的省級以上高新區(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不重復支持),擇優支持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與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作價投資、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3類合同,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進行轉化應用。符合條件的高新區每家支持200萬元,每個項目支持100萬元。
類別8的支持項目由符合條件的高新區、新站高新區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形式審核及征信查詢,自主組織遴選推薦。其中高新區限額推薦8項,新站高新區限額推薦5項。
申報單位完成網上填報并提交后,暫不需市科技局審核,先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1份分別報送至高新區、新站高新區科技局(報送時間及要求由高新區、新站高新區科技局通知確定)。
高新區、新站高新區于7月23日前將正式推薦函、推薦清單報送市科技局成果處,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局根據推薦函完成網上審核后,于7月28日前及時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3份)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處。
(四)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面向國家創新型城市(不含高新區范圍)、國家創新型縣(市),擇優支持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與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作價投資、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3類合同,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產業化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應用。對于國家創新型城市每家支持500萬元,每個項目支持100萬元;對于國家創新型縣市每家支持200萬元,每個項目支持40-60萬元。
1.類別9中,國家創新型城市(不含合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的支持項目,由市科技局采取公開競爭方式組織遴選推薦,合肥“百城百園”行動主題為“以生物醫藥為特色的疫情防控主題”、“依托合肥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加快產業發展”,本次申報項目重點圍繞生物醫藥、人工智能領域,具體項目要求詳見附件4。
申報單位完成網上填報并提交后,暫不需市科技局審核,先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于7月16日前報送至轄區科技局(報送時間及要求根據轄區科技局通知確定),轄區科技局對照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審核后,于7月20日前將推薦函、推薦清單(各2份)和紙質材料(一式1份)報送市科技局成果處,逾期不予受理。
通過市科技局評審、公示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局完成系統審核后,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3份)于7月28日下班前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處。
2.類別9中,國家創新型縣(市)的支持項目由巢湖市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形式審核及征信查詢,自主組織遴選推薦,限額推薦10項。
申報單位完成網上填報并提交后,暫不需市科技局審核,先在線打印紙質材料報送至巢湖市科技局(報送時間及要求由巢湖市科技局通知確定)。
巢湖市科技局于7月23日前將正式推薦函、推薦清單(見附件2,各2份)報送市科技局成果處,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局根據推薦函完成網上審核后,于7月28日前及時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3份)報送至市科技局農社處。
(五)根據《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科研設備采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安徽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皖科資〔2019〕33號)執行,引導資金統籌用于研發活動的直接費用支出;項目驗收參照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執行。申報類別8、類別9的項目,按照附件3、附件5相關要求,科學做好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工作。
詳細的合肥市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申報要求可以咨詢臥濤科技,臥濤科技10年項目申報經驗,有專人指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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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負責管理。科技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和分配建議。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科技部研究確定各省份引導資金預算金額。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明確省級及以下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在資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四條 引導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及科技扶貧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六條 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引導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礎科研條件情況及財力狀況(占比40%):體現科研機構、研發人員、科研儀器設備、研發經費投入等基礎科研條件情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
(二)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占比30%):體現地方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等情況。
(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占比30%):體現地方年度實施方案編制質量,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情況,以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情況等。
第九條 引導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引導資金預算數=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引導資金總額;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國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
第十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會同科技部按本辦法規定正式下達引導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引導資金預計數。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后30日內,應當會同科技部門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引導資金預算,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當年引導資金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資金安排計劃、區域績效目標等,重點任務及資金安排計劃等要加強與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相結合;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三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實施方案方可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重點考量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科技、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并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81號)、《關于<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25號)同時廢止。
附件4:類別9:國家創新型城市(“百城百園”)項目申報推薦注意事項
類別9:國家創新型城市(“百城百園”)項目參照2021年安徽省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發項目形式,旨在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不包括企業研發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產業化價值的科技成果(新產品、技術、工藝、方法等)進行工程化研發、熟化后,應用到生產實踐中。
本項目聚焦推動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區別于傳統科技攻關項目的在于不是解決企業技術難題。
1.成果來源:省內外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已經取得的科技成果(注:不包括企業研發的科技成果),且權屬明確,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
2.成果領域:重點圍繞人工智能、生物醫藥領域,已取得的具有重大產業化價值、需要進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
3.申報主體:該專項須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牽頭,聯合擁有成果的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報。
4.技術合同:必備條件,企業須與成果擁有方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圍繞該科技成果,已簽訂技術作價投資、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3類技術合同,且技術合同應明確成果的市場價值。
5. 績效目標:本項目須圍繞現有的科技成果,繼續開展該成果的工程化研發(中試、熟化等),以實現該成果形成相關產品或技術、工藝、方法的規模化生產和常態化應用。
⑴銷售收入:必填指標,為項目執行期內(原則上不超過2年),累計取得的新增銷售收入不低于項目財政資金投入的5倍。(例:項目立項后,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100萬元,則新增銷售收入最少不得低于500萬元)
⑵新成果形態:必填指標,即原先的成果經過項目支持后,形成的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或新裝置的項數。
⑶相關指標:包括其他經濟效益指標(新增利潤、新增稅收、帶動企業研發投入、拉動產業投資、建成中試生產線)、知識產權。其中,其他經濟效益指標必填,知識產權指標選填。
⑷其他指標:本項目績效指標應聚焦經濟效益指標,實現對經濟發展和產業壯大的貢獻,不建議填寫如發表論文、培養人才、建立研發平臺、爭取國家計劃項目、帶動就業等指標。
注:申報書中所有列出的項目績效指標和其他指標,立項后簽訂任務書,這些指標均不得刪減,只能上調和增加指標!
其他有關事項以《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皖科資秘〔2021〕226號)為準!
附件5: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預算編報有關要求
一、《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預算編報指南(試行)》中關于項目預算說明的主要內容
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各科目具體如下:
(一)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購置儀器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主要技術參數和用途,對項目研究的作用應重點予以說明。購置單臺套5萬元(含)以上的設備,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是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并予以說明。購置單臺套2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還需重點說明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試制5萬元(含)以上儀器設備需提供相應成本清單。
(二)材料費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預算合計達到5萬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輔材料、貴重材料等,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任務的相關性、購買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單次或累計費用在5萬元(含)以上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以及次數、價格等測算依據,并詳細說明承接測試化驗加工業務的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合作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所具備的資質或相應能力。
(四)燃料動力費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不在此科目編列,應在間接費用中解決。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購買單價5萬元(含)以上的資料,應說明其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購買單價5萬元(含)以上的專用軟件,應說明專用軟件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用途,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是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并予以說明。委托外單位開發的單價在5萬元(含)以上的定制軟件,應說明定制軟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
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本科目預算超過直接費用10%的,應分類分別進行測算。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會議費、差旅費按照會議、差旅類別對次數、人數、標準等等進行分類說明。高校、科研院所應按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會議費、差旅費,并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其他單位參照省關于會議費、差旅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的費用。根據國際合作交流的類型,分別說明相關活動與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出國(境)費用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測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應參考國內同行專家的標準編報。
(七)勞務費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承擔單位應有健全細化的勞務費管理辦法。勞務費應根據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承擔的任務等因素據實編制并進行說明。編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員的勞務費,應結合本地區和本領域科研單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發放水平據實測算。編列訪問學者勞務費用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及費用標準予以重點說明。
項目聘用研究人員應當由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為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可結合其在項目研究中的工作情況,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當地相應的社會保險補助編列,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具體可參考國家統計局上一年度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鑒》中關于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地區城鎮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統計數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
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除為項目實施專門聘用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
(八)專家咨詢費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并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對項目研究過程中必須發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財務驗收審計費用、在農林業等領域發生的土地租賃費及青苗補償費、在人口與健康領域發生的臨床試驗費等,可在其他支出編列,應詳細說明與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和必要性及測算依據。
(十)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單位在申報間接費用預算時,應統籌安排,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無比例限制。
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1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30%,100萬元(含100萬元)至300萬元的部分為25%,300萬元(含3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20%,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5%。
二、科技部《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 ( 國科發資〔2017〕261號 )有關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
課題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各科目具體如下:
(一)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編制設備費預算應注意:
1.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2.應對購置儀器設備重點予以說明,包括設備的主要性能指標、主要技術參數和用途,對項目(課題)研究的作用,購置單臺套50萬元(含)以上的儀器設備,還需重點說明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購置儀器設備的選型應在能夠完成項目(課題)任務的前提下,選擇性價比好的儀器設備。
購置單臺套10萬元(含)以上的設備,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是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但應予以說明。
3.試制設備費是現有儀器設備無法滿足項目(課題)檢測、實驗、驗證或示范等研究任務需要而試制專用儀器設備發生的費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設備安裝調試、燃料動力等費用構成。
當試制設備為過程產品時(即為完成項目(課題)任務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產品),試制設備發生的相關成本(含直接相關的小型儀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加工費、燃料動力費等)應列入試制設備費科目,試制10萬元(含)以上儀器設備需提供相應成本清單;當試制設備為目標產品(即項目(課題)主要任務就是研制該設備)時,應當分別在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勞務費等科目編列測算。
4.應區分設備購置費和設備試制費,不得為提高間接費用水平將設備購置費列入試制設備費。
5.設備改造費是指因項目(課題)任務目標需要,對現有設備進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發生的費用,及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設備發生損壞需維修而發生的費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裝調試等費用構成。
因安裝使用新增設備而對實驗室進行小規模維修改造的費用,可在設備改造費中編列,應提供測算依據和說明。
6.設備租賃費是指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需要租用承擔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租賃費主要包括設備的租金、安裝調試費、維修保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賃費可在設備租賃費中編列,并提供測算依據和說明。
不得編列承擔單位自有儀器設備的租賃費用。
7.原則上,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生產性設備的購置費、基建設施的建造費、實驗室的常規維修改造費以及屬于承擔單位支撐條件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費,并嚴格控制常規或通用儀器設備的購置。
(二)材料費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編制材料費預算應注意:
1.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主要材料,如某一品種材料預算合計達到10萬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輔材料、貴重材料等,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課題)任務的相關性、購買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類別簡要說明。
2.材料的運輸、裝卸、整理費用主要是指采購材料時必須發生的物流運輸、材料裝卸、整理等費用。編報材料費預算應將材料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與材料出廠(供應)價格統一合并測算,無需單獨編列測算。
3.應避免與試制設備費中的材料重復編列。
4.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用于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的材料。
5.與專用設備同時購置的備品、備件等可納入設備費預算,單獨購置備品、備件等可納入材料費預算。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
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編制測試化驗加工費預算應注意:
1.單次或累計費用在10萬元(含)以上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應詳細說明其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以及次數、價格等測算依據,并詳細說明承接測試化驗加工業務的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所具備的資質或相應能力。
如承接方與承擔單位存在利益關聯關系,應披露雙方利益關聯情況。
2.單次或累計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化驗加工項目,可結合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分類說明。
3.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是指在單位統一會計制度控制下,單位內部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機構或部門,其承擔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應按照測試、化驗、加工內容發生的實際成本或內部結算價格進行測算。
4.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軟件測試、數據加工整理、大型計算機機時等費用可在本科目編列。
5.按照研究任務分工,需由承擔單位獨立完成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相關費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應在材料費、燃料動力費和勞務費等預算科目編列。
6.應由承擔單位完成的研究任務,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費的名義分包。
(四)燃料動力費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編制燃料動力費預算應注意:
1.詳細說明直接使用的相關儀器設備、科學裝置等在項目(課題)研究任務中的作用。
2.應按照相關儀器、科學裝置等預計運行時間和所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即期(預算編報時)價格測算,在測算過程中還應提供各參數來源或分攤依據、測算方法等。
3.承擔單位的日常水、電、氣、暖消耗等費用不應在此科目編列,應在間接費用中解決。
4.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發生的車、船、航空器的燃油費用可在燃料動力費中編列。
(五)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查新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編制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預算應注意:
1.出版費: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產生的論文、專著、標準、圖集等出版費用。
2.資料費:主要包括項目(課題)研究任務必需的圖書、學術資料、數據資源等購買費用,以及與項目(課題)任務相關的資料翻譯、打印、復印、裝訂等費用。對于單價10萬元(含)以上的資料購買費用,應說明其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
3.購買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專用軟件,應說明專用軟件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用途,購買的必要性和數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報價單。如果專用軟件為獨家代理或生產,可提供1家報價單,但應予以說明。
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通用性操作系統、辦公軟件等非專用軟件的購置費。
4.委托外單位開發的單價在10萬元(含)以上的定制軟件,應說明定制軟件的用途,定制的必要性、數量的合理性等。
如項目(課題)主要任務目標為軟件開發,不應將課題研究的主要任務通過定制軟件的方式外包,其研發軟件發生的費用應計入相應科目中,不計入本科目。
5.中央財政資金中不應編列日常手機和辦公固定電話的通訊費、日常辦公網絡費和電話充值卡費用等。
6.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用:為完成本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而申請專利的費用,以及該專利在項目(課題)實施周期內發生的維護費用,和辦理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發生的費用,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臨床批件、新藥證書等。
(六)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
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會議費和國際合作交流費。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編制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預算應注意:
1.本科目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預算10%的,不需要對預算內容和資金安排進行說明,更不需要提供測算依據。
2.本科目預算超過直接費用10%的,應對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交流費分類分別進行測算。
(1)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會議費可按照會議類別(如學術交流研討、咨詢座談、驗收等)對會議次數、規模、開支標準等進行說明,無需對每次會議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會議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并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單位應參照國家關于會議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2)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差旅費可按照差旅類別(如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對出差次數、人數、人均出差費用等進行分類說明,無需對每一次出差事項做單獨的測算和說明。
預算中若涉及到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其內部制定的管理辦法測算,并提供管理辦法作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單位應參照國家關于差旅費的相關開支標準進行測算。
(3)國際合作交流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及外國專家來華的費用。
國際合作交流費應根據國際合作交流的類型,如項目(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進行的學術交流、考察調研等,海外專家來華進行的技術培訓、業務指導等,分別說明相關活動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必要性。
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境)和外國專家來華應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在編報預算時應合理考慮出國(境)目的地、外國專家主要工作內容、出國(境)或來華的天數、出國(境)批次數和出國(境)團組人數等。
出國(境)費用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測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發生的住宿費、差旅費,應參考國內同行專家的標準編報。
3.參加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相關的國內和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的注冊費,以及因項目(課題)研究任務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簽證費等可列入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費科目編列。
(七)勞務費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編制勞務費預算應注意:
1.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應根據科研人員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承擔的任務等因素據實編制并進行說明。
2.承擔單位應有健全的勞務費管理辦法,對訪問學者、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應有細化的管理要求。在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中應明確訪問學者的資格認定、審批或備案程序、歸口管理部門及公開公示等內容,并制定崗位設立、工作協議、日常管理、發放標準等方面的具體規定。
3.編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員的勞務費,應綜合考慮參與項目(課題)研究的人月數、本單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科研勞務費發放管理制度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和本領域科研單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發放水平據實測算。
4.編列訪問學者勞務費用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以及費用標準予以重點說明。訪問學者的資格應符合承擔單位制訂的相關管理規定,并經承擔單位審批或備案程序確認。
課題組成員不得以訪問學者名義在項目下各課題中編列勞務費。
5.編列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勞務費時,應對其承擔研究任務的必要性、投入工作時間的合理性等予以重點說明。項目(課題)聘用研究人員應當為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等方式為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
6.編列項目(課題)聘用的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時,應對參與相關工作的必要性、投入的工作時間、工作量等進行測算說明。項目(課題)聘用的科研輔助人員包括:與項目(課題)科研工作相關的操作員、實驗員等輔助工作人員;項目(課題)組因研究任務需要臨時聘用人員,如科學考察、野外實驗勘探等臨時用工、農業季節性用工等;以及為項目(課題)組提供服務的科研助理、科研財務助理等。
7.承擔單位為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承擔單位為企業的,除為項目(課題)實施專門聘用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編列勞務費。上述人員可在項目(課題)間接費用的績效支出中列支。
8.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及科研輔助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可結合其在項目(課題)研究中的工作情況,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及當地相應的社會保險補助編列,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具體可參考國家統計局上一年度發布的《中國統計年鑒》中關于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相關地區城鎮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社會保險補助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9.勞務費的發放應符合本單位統一的薪酬體系規定,不得重復發放。
(八)專家咨詢費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1.咨詢專家是指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臨時聘請為項目(課題)研發活動提供咨詢意見的專業人員。包括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和其他專業人員。
2.專家咨詢費應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列。
3.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編列專家咨詢費預算時,可將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編列在內。
4.訪問學者和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應在勞務費中編列,不應在本科目中編列。
5.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
(九)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圍之外的其他相關支出。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說明并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編制其他支出預算時應該注意:
對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必須發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財務驗收審計費用、在農業、林業等領域發生的土地租賃費及青苗補償費、在人口與健康領域發生的臨床試驗費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編列,應詳細說明該支出與項目(課題)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和必要性,并詳細列示測算依據。
對于列支的財務驗收審計費用,應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進行編制,不得列支財務咨詢業務發生的費用。
(十)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單位在申報間接費用預算時,應統籌安排,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績效支出在間接費用中無比例限制。
1.課題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一般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2.課題間接費用無需編制預算說明。
3.項目間接費用由課題間接費用匯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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