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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正在申報中,有關申報條件、申報補貼、申報時間已經明確,小編也將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放出來。合肥市、阜陽市、淮南市、宣城市、馬鞍山市、銅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慶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蕪湖市、蚌埠市、黃山市、六安市想要申報的朋友可以咨詢小編輔導申報。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免費咨詢: 19855108130(手機/微信)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時間
(一)請各市發展改革委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組織新申報組建單位編制組建方案并填報申報組建數據表,驗收單位編制總結報告,同時分別出具真實性承諾書。市發展改革委需對新申報單位填報的數據進行嚴格審查并出具真實性審查意見。
(二)請各市發展改革委于2022年6月28日前,通過安徽政務服務網省發展改革委窗口中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項目審批”專欄,提交上報文件及匯總表電子版,并將請示文件紙質版(一式兩份)報送省政務服務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窗口
(三)請各市發展改革委將組建方案和驗收評價總結報告、上報文件及匯總表PDF版發送至郵箱。
(四)無故不參加驗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視同不合格;未申報驗收的,市發展改革委須在上報文件中說明原因;申請延期的需提交延長籌建期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驗收日期,原則上延長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申報條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應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良好的研發場地設施和設備儀器條件,具有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水平和技術集成能力,擁有高水平的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
1. 符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
2. 申報單位為企業的,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及以上研發人員不少于5人;現有研發和檢驗設備原值不少于1000萬元,新增建設投資不少于1500萬元;建立一套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人才激勵機制、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管理制度。
3. 申報單位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經歷,較強的創新能力和技術轉化能力;綜合實力、研發能力在本行業居省內前列;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及以上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現有研發和檢驗設備原值不少于2000萬元;建立一套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人才激勵機制、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管理制度。
4. 申報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稱和主要研究方向應具體明確,避免寬泛籠統。
5. 相同行業細分領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則上不重復認定。
6. 省工程研究中心籌建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補貼政策
安徽省支持“三重一創”建設若干政策中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對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省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建設科技創新攻堅力量體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4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組建、認定、評價、監督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本省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安徽省科技創新基地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構建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省工程研究中心按照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的總體思路,充分運用市場的邏輯、資本的力量,以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建設為基礎,以構建有利于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機制為牽引,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的創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為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提供重要保障。
第四條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要原則是:
(一)堅持需求牽引。以國家、本省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著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產業化,布局建設開放服務的創新平臺,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瞄準國家和本省戰略任務、重點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難題,以及產業鏈供應鏈穩定升級的關鍵領域和環節,引導優勢創新單元組建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效率為先。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在更大的市場空間優化配置創新資源,探索建立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激發科研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五條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積極承擔國家和本省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主動組織、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的研究開發,為行業提供高水平技術開發、科技成果工程化試驗驗證環境;
(三)研判市場需求及產業態勢,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研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四)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產品和裝備;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主持或參與各類國際、國內行業標準制定,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省發展改革委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統籌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布局;
(二)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組織論證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予以認定并進行監督管理;
(四)組織省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
第七條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本地區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配合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八條省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
(二)落實條件,籌措經費,保障省工程研究中心順利建設
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本省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認定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部署建設省工程研究中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條擬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主管部門發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本省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四)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對皖北地區技術水平突出、成長前景好、帶動效果強的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十一條鼓勵省工程研究中心采取獨立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非法人形式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與實施主體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
第十二條鼓勵本省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行業商協會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三條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加快布局建設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按照主管部門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審核。中央駐皖及省屬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通過屬地申報。
第十五條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對組建方案進行初審,擇優將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方案推薦給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省工程研究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2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當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向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確認為省工程研究中
心的申請。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對總結報告進行核實后,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確認申請。
第二十條對不能按期完成組建任務、達到組建目標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籌建期延長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第二十一條籌建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完成籌建期任務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正式認定為"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納入安徽省創新平臺序列進行管理。
第四章運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鼓勵省工程研究中心,創新建設投入模式,統籌利用自籌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實現自我運營。
第二十四條省工程研究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機制。省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每3年對正式認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
第二十五條運行評價程序為:
省工程研究中心應于評價年度5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核實后,于評價年度的5月3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進行評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公示。
第二十六條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0分至85分(不含85分)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低于6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給予1年整改期,期滿后參加當年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的運行評價。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對組建期滿通過驗收評估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給予資金補助,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和試驗平臺建設、研發設備采購、人才培養和引進。對皖北地區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補助資金上浮20%。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強化評價結果的運用。對評價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并給予資金獎勵,主要用于對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的激勵。連續兩次評價優秀的,獎勵資金上浮20%。
第三十條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自主決策孵化企業投資,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符合條件的重點引進人才團隊納入"江淮英才計劃".
第三十一條各設區市結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行需求,在資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保障和支持。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對平臺名稱、組建方案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報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省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實現的,由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三十三條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應對省工程研究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實施主體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將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一)擅自改變建設目標和任務的;
(二)運行評價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滿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三)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不配合評價的;
(四)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補助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
(五)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的;
(六)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七)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八)省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從省"三重一創"引導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發改創新規〔20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企業)
一級指標 (滿分分值) |
二級指標 (滿分分值) |
三級指標(單位) |
滿分 分值 |
基本 要求 |
滿分 要求 |
實力與能力 (45) |
研發投入 (10) |
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 重 ( % ) |
10 |
分檔 |
分檔 |
平臺支撐 (16) |
儀器和設備原值(萬元) |
8 |
1000 |
3000 |
|
科研場所面積(平方米) |
8 |
1500 |
3000 |
||
人才培養 (19) |
專職研發人數(人) |
8 |
15 |
30 |
|
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以上研發人數(人) |
6 |
5 |
10 |
||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人月) |
5 |
5 |
20 |
||
產出與貢獻 (45) |
承擔任務 (12) |
近三年牽頭或參與的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數(個) |
4 |
1 |
3 |
近三年承擔的國家和省部委托科研任務經費(萬元) |
4 |
300 |
1000 |
||
近三年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與行業標準(個) |
4 |
1 |
3 |
||
成果產出 (23) |
近三年授權發明專利數(件) |
6 |
2 |
8 |
|
近三年新產品新技術、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數 量(個) |
4 |
2 |
4 |
||
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 |
4 |
分檔 |
分檔 |
||
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
4 |
分檔 |
分檔 |
||
近三年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項(個) |
5 |
1 |
3 |
||
行業貢獻 (o) |
近三年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取得的服務收入(萬元) |
5 |
10 |
30 |
|
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
5 |
|
|
||
管理與制 度(10) |
信息報送 (5) |
平臺管理系統信息填報的及時性與有效性、評價材 料報送完整性 |
5 |
|
-- |
體制機制 (5) |
運行管理、人才激勵、協同創新、成果轉化和開放 交流等機制建設情況 |
5 |
|
|
|
加分項 |
采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加4分 |
||||
說明:考慮到不同規模企業在研發投入強度、新產品銷售收入和利潤占比上存在顯著差異,1.主營 業務收入100億元及以上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基本要求為1.5%,滿分要求2.5%;新產品銷售收入 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基本要求5%,滿分要求10%;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基本要求 5%,滿分要求10%.2.主營業務收入10-100億元(含10億元)的企業,研發投入強度基本要求 2%,滿分要求4%;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基本要求10%,滿分要求15%;新產品 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基本要求10%,滿分要求15%.3.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下的企業, 研發投入強度基本要求3%,滿分要求6%;新產品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重基本要求15%, 滿分要求20%;新產品銷售利潤占利潤總額的比重基本要求15%,滿分要求20%. |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高校院所)
一級指標 (滿分分值) |
二級指標 (滿分分值 |
三級指標(單位) |
滿分 分值 |
基本 要求 |
滿分 要求 |
實力與能力 (30) |
平臺支撐 (14) |
儀器和設備原值(萬元) |
7 |
2000 |
4000 |
科研場所面積(平方米) |
7 |
1500 |
3000 |
||
人才培養 (16) |
專職研發人數(人) |
7 |
30 |
50 |
|
副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以上研發人數(人) |
6 |
10 |
20 |
||
來工程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數(人月) |
3 |
10 |
30 |
||
產出與貢獻 (60) |
承擔任務 (16) |
近三年牽頭或參與的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數(個) |
6 |
5 |
10 |
近三年承擔的國家和省部委托科研任務經費(萬元) |
5 |
3000 |
6000 |
||
近三年參與制定的國際、國家與行業標準(個) |
5 |
2 |
4 |
||
成果產出 (34) |
近三年授權發明專利數(件) |
7 |
3 |
6 |
|
近三年新產品新技術、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數 量 ( 個 ) |
5 |
2 |
4 |
||
近三年技術性收入(萬元) |
10 |
3000 |
6000 |
||
近三年專利所有權轉讓及許可收入(萬元) |
6 |
1000 |
3000 |
||
近三年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項(個) |
6 |
2 |
5 |
||
行業貢獻 (1o) |
近三年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取得的服務收入(萬元) |
5 |
20 |
50 |
|
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
5 |
|
|
||
管理與制 度(10) |
信息報送 (5) |
平臺管理系統信息填報的及時性與有效性、評價材 料報送完整性 |
5 |
|
|
體制機制 (5) |
運行管理、人才激勵、協同創新、成果轉化和開放 交流等機制建設情況 |
5 |
|
|
|
加分項 |
采用法人實體運行的,加4分 |
關于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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