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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正式開始,申報時間截止什么時候呢?認定成功給多少補貼?下面就來詳細了解 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申報時間補貼政策, 安慶市、岳西縣、宿松縣、太湖縣、望江縣、懷寧縣、潛山市、宜秀區、迎江區、大觀區、經開區 想要申報企業技術中心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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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慶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時間
請各地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參與申報,按照《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編制申報材料,各地要對認真審核企業申報材料,出具推薦意見,于9月 30日前行文將企業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一份)報送至市經信局工業投資辦,逾期不予受理;申報文件、企業申報材料電子版發送至郵箱。
二、安慶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補貼
1、安慶市:對新認定的國家平臺,包括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 100萬元補貼。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院士工作站、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市財政給予 20萬元補貼。
2、迎江區:對獲得市級認定的研發平臺(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每申報成功一項給予企業 2萬元一次性補貼。對達到區級研發平臺建設要求的,一次性 補貼1萬元。
3、大觀區:新認定的省級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同類機構,給予 5萬元補貼。
4、望江縣:對當年獲批的市級專精特新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等稱號的企業,每戶分別給予 補貼5萬元。
5、懷寧縣:對新認定的國家平臺,包括工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 100萬元補貼。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質檢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 20萬元補貼。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縣財政分別給予 1萬元補貼。
6、潛山市: 鼓勵企業創建省級以上研發平臺(包括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以及智能制造試點示范、服務型制造示范、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示范等平臺 )。對當年獲得經信或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國家、省、安慶市級研發平臺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 20萬元、5萬元一次性 補貼 ;
三、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規范和加強我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全市企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條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宏觀指導,并負責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第二章認定
第四條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具體時間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排。
第五條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三年以上,報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
(二)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安徽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和競爭優勢。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創新工作,具有較強的創新和市場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并具有核心競爭力,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安徽省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五)企業技術中心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企業申請認定前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八)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和運行兩年以上。
(九)企業近兩年內每年的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150
萬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20 人,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300萬元。
第六條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屬地經信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 )、《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 2)等。
(二)各縣(市、區)經信委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會同同級發改、科技、財政、國稅、地稅部門,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行文將推薦企業的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材料一式三份),同時抄報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
(三)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
估機構,按照《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3 )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并提出初步評價意見。
(四)依據初步評價意見,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商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五)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依據國家產業和技術創新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后,擇優確定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七條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對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八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90 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評價
第九條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則上每兩年組織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一次評價。非評價年度,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需要報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見附件 2 )。
第十條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于規定期限前將評價材料報屬地經信委。評價材料包括《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 4)、《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 2 )等。
(二)數據初審。各縣(市、區)經信委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及推薦意見,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評價材料一式 1份)。
(三)數據核查、計算與分析。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十一條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 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 分至90 分(不含 90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 60分至65 分(不含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 、評價得分低于60分;
2 、連續兩次評價為基本合格;
3 、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4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
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五條(九)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二條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 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調整與撤銷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不合格;
(二)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三)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
(五)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第十五條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對調整與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以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與政策
第十六條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市認定。
第十七條因第十四條原因被撤銷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市認定。
第十八條對于評價得分 65分(不含65 分)至60分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并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督促整改。
第十九條稅務部門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安慶海關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表彰,并按照省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二條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30個工作日內由屬地經信委將有關情況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抄報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
第二十三條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為主體,積極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工作。根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鼓勵企業加強產學研聯合開展行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核心技術的研發,不定期開展專業培訓和經驗交流等活動,促進企業加大技術中心建設力度,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安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會同安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安慶市科學技術局、安慶市財政局、安慶市國家稅務局、安慶市地方稅務局和安慶海關負責解釋。
附件 1:安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企業基本情況
1 、企業經營管理等基本情況,包括所有制性質、職工人數、企業總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銷售收入、利潤、主導產品及市場占有率、技術來源等。
2 、企業在行業的地位和作用。企業主營業務涉及哪些行業領域,以及在該行業領域的地位和作用,與國內和安徽省內同行業領域相比所具有的規模和技術優勢。
3 、企業在本產業領域技術創新中的作用和競爭能力。
二、企業技術中心(含異地分支機構)基本情況
1 、企業技術中心的發展規劃及近中期目標。
2 、目前企業技術中心的組織機構及運行機制,包括各項制度建立、組織建設、研發經費的保障、激勵機制、創新環境、產學研合作等。
3 、企業技術中心研究開發及試驗的基礎條件。
4 、企業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原始性創新、自主開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產學研合作、企業間技術合作等。
5 、企業技術中心信息化建設。
6 、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帶頭人及創新團隊的情況、人才培養情況。
7 、企業技術中心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兩年之內)及其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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