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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申報條件獎勵及認定管理辦法細則匯編,安徽省各地市企業如果想要申報市級、省級、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話,可以隨時聯系臥濤科技小編咨詢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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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 2億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8000 萬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 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 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 萬元。
(五)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二、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獎勵
合肥市:
對新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高20萬元一次性獎補。
亳州市:
對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對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滁州市:
對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
馬鞍山市: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對省級未給予獎補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宣城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企業技術中心在省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蕪湖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池州市:
對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對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優先推薦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安慶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20萬元獎勵。
阜陽市:
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阜陽市將給予每家50萬元的獎勵,同時以此為抓手搭建產學研平臺,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積極開發新產品、提高核心競爭力。
宿州市:
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市財政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縣區、園區財政按市獎勵資金的30%予以配套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銅陵市:
凡經信系統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按國家級、省級分別給予100萬、50萬元獎勵。對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在國家、省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得優秀等次的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淮南市:
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萬元。對上一年度獲得優秀評價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20萬元。
黃山市:
對獲得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省級創新平臺認定的,獎勵10萬元。
蚌埠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200萬元(含省政策支持)。
六安市:
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 100萬元。對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淮北市:
對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市級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管理,依據《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并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合肥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運行評價。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發改、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縣主管部門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 年以上,且年銷售收入在 2億元以上,其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年銷售收入 8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300 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 30 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 500 萬元。
(五)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 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 1 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和省直管縣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依據初評結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 70 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實,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 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后,擇優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對確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 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對省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省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 4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二)數據初審。各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并于 5月底前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二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 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 70分至 90分(不含 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分至 70分(不含 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 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 3 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布。
第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 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應于每年 8月 30日前,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每年對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聯合發文,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對撤銷資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第二十條 因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因第十七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 3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結果為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請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第二十二條 對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和資金獎補,以引導和鼓勵省企業技術中心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
第二十三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研發任務,按規定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市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五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256 號令),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商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 為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公開透明,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通過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云平臺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皖經技術〔 2008〕 1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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