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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城鄉建設部分)申報指南(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長豐縣、肥東縣、肥西縣、廬江縣、巢湖市)。小編現將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報條件、程序總結如下,希望對你的申報工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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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主體
(一)政策第5條智能建造、第13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第16條鼓勵加快升規入統、第17條激勵企業擴大規模:注冊地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相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
(二)政策第5條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單位或業主單位。
(三)政策第5條既有建筑改造: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申報主體應為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改造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物業管理單位、使用權人或節能服務機構。
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報、審核及兌現程序
政策兌現嚴格按照“企業申報、縣區推薦、部門初審、聯合審核、兌現公示、政府審批”等流程辦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業無需提供申報材料。具體如下:
(一)申報時間
本實施細則政策條款申報時間以市城鄉建設局官網和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中發布的通知為準。逾期沒有申報,視為自動放棄,市城鄉建設局將不再受理。
(二)申報方法
1.申報主體登錄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 ,并錄入真實完整信息,完成注冊。
2.訂閱相關政策條款,并詳細閱讀操作規程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提前做好申報準備工作。
3.按照市城鄉建設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及時在線上和線下同時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并關注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城鄉建設局初審意見,及時完善申報材料。
4.各縣(市)區、開發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分配的用戶名登錄系統并審核申報材料,并將審核過的企業申報材料按通知時間線上和線下統一提交至市城鄉建設局。
(三)審核、兌現程序
市城鄉建設局在政策申報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工作、提出初審意見提交聯合審核小組(由市城建局、市發改委、市投促局、市財政局共同組成),開展聯合審核。聯合審核結果在“中國·合肥”門戶網站、市城鄉建設局網站和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由市城鄉建設局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需財政復審的除外),將政策資金預算撥付至市城鄉建設局或下達相關縣(市)區、開發區財政局,由其撥付至相關企業。
三、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政策第5條:支持智能建造
政策內容:對工業、建筑業企業加快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的項目,按投資額的20%給予最高200萬元補貼。
申報條件:
2023年1月1日以來簽訂合同,在智能建造領域相關軟件、上云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智能化設備等方面轉型升級投資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咨詢等建筑業企業,且項目已竣工(上線),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
申報材料:
1.產業政策財政資金申請表(附件1);
2.產業政策申報承諾書(附件2);
3.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投資補助申報明細表(附件3);
4. 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關于當年度建筑業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相關投入費用的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需明確投資明細、發票號等關鍵信息)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發票、付款憑證等;
6.項目竣工(上線)并投入使用的相關證明材料;
7.企業在國家、省、市信用系統內無失信行為記錄證明;
8.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申報時間:項目竣工驗收年度的次年3月,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
(二)政策第5條: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
政策內容:對新建民用建筑達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級綠色建筑標準的,根據建筑面積分別按100元/㎡、150元/㎡、50元/㎡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獎補條件:
1.項目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于2023年-2024年期間完成竣工驗收備案;
2.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獲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三星級綠色建筑標識證書;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項目獲得中國建筑節能協會(竣工或運行)標識證書;
3.項目建筑面積分別不小于10000㎡(綠色建筑)、800㎡(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
兌現方式:免申即享(企業根據收到的部門通知,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上確認企業銀行賬戶、聯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資金等信息,無需提供申報材料)
辦理時間:項目取得標識的次年3月,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
(三)政策第5條:既有建筑改造
政策內容:對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節能率達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項目補助標準另加3元)補貼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獎勵。
申報條件:
1.項目于2023年-2024年期間竣工;
2.項目為合肥市5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
3.節能改造合同甲乙雙方皆非建筑所有權人的項目,需取得建筑所有權人授權;
4.項目對采暖通風及空調系統、生活熱水系統、供配電與照明系統、監測與控制系統、圍護結構、可再生能源等進行一項或多項節能改造;
5.項目具備節能量審核條件,改造后實現建筑節能率不低于20%;
6.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監測裝置,驗收前將一級能耗數據實時上傳市級管理平臺;
7.項目提前向市城鄉建設局申報實施計劃。
申報材料:
1.產業政策財政資金申請表(附件4);
2.產業政策申報承諾書(附件2);
3.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名稱變更的提供變更核準通知書),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企業在國家、省、市信用系統內無失信行為記錄證明;
5.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無房產證的需提供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使用權人申報的,還需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還需提供能源管理合同復印件;
6.改造項目竣工驗收報告;
7.經認定的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出具的節能率核定報告;
8.節能改造、關鍵設備采購的合同、付款憑證、發票復印件;
9.能耗數據上傳市級平臺截圖。
申報時間:項目竣工驗收年度的次年3月,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
(四)政策第13條: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政策內容: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小微企業通過“政信貸”產品獲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萬元以內貸款的,給予50%最高50萬元利息補貼。
申報條件:(1)支持對象為建筑業小微企業;
(2)通過合肥市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臺(合肥市“信易貸”平臺,網址:www.hfceloan.com)運作,且該平臺為“政信貸”產品的唯一申請入口;
(3)貸款類型僅支持純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兩類業務;
(4)單戶企業貸款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單筆貸款期限(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額度有效期)為1年及以上。商業銀行發放的“政信貸”產品貸款利率不高于同期 LPR上浮30%;
(5)貸款用于企業日常生產經營、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及產品研發等投入,不得用于轉貸、委托貸款、各級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不得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不得流入房地產市場。
申報材料:申請表、承諾書、營業執照掃描件、資質證書掃描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掃描件、貸款利息結算清單、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已償還貸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證明材料(銀行撥款憑證、貸款本金還款憑證和利息支付憑證(結清))、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表一套、當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策申報時間:次年10月。
(五)政策第16條:鼓勵加快升規入統
政策內容:對建筑業企業當年入統且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
申報條件:當年入統且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
申報材料:申請表、承諾書、營業執照掃描件、資質證書掃描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掃描件、企業當年統計報表(統計報表需在全國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以PDF格式下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策申報時間:次年4月。
(六)政策第17條:激勵企業擴大規模
政策內容:對建筑業企業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且營業收入利潤率不低于全市行業平均水平的,分檔給予企業管理團隊最高200萬元獎勵,200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臺階增加獎勵100萬元。
申報條件: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8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且營業收入利潤率不低于全市行業平均水平。
申報材料:申請表、承諾書、營業執照掃描件、資質證書掃描件、安全生產許可證掃描件、近五年統計報表(統計報表需在全國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中以PDF格式下載)、經審計的近五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企業年度完稅證明確認表、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政策申報時間:次年4月。
四、附則
(一)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并納入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黑名單庫,3年內不得申報產業政策;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二)本政策與其他各專項政策按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智能建造、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既有建筑改造已享受其他對應各類財政獎補政策的不重復享受該政策。
(三)本實施細則所列政策條款(政策第5條: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除外),須經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初審上報,企業申報主體須同時準備紙質材料一式3份裝訂成冊,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市)區、開發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縣(市)區、開發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審核后,將經單位蓋章的紙質材料一式2份送至市城鄉建設局相關處室。
(四)根據《合肥市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規定,第5條智能建造、既有建筑改造和第16條鼓勵加快升規入統政策資金由市與縣(市)區、開發區財政按1:1分擔。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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