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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說一說關于2023年 安徽16市 “食安安徽”品牌評價申報 流程方式及截止申報時間,包括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食安安徽 政策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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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價對象
食品生產基地、食品生產園區、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特殊食品經營)街區、食品安全小鎮。
二、評價申報
“食安安徽”品牌評價申報采用紙質材料與線上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一)各市、省直管縣(市)食安辦負責培育并組織申報,對申報材料實施預審。對通過預審的企業(組織),及時指導其按要求提交評價申請材料,同時填寫《2023年“食安安徽”品牌申報單位匯總表》(見附件),于9月30日前報"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工作秘書處(安徽省質量品牌促進會)。
(二)各申請企業(組織)對照《“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標準(修訂版)》,在自評基礎上,填寫《“食安安徽”品牌(區域)基本情況》,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報材料應明確納入本次申報覆蓋的主營業務、范圍或主導產品信息。
(三)申報方式
紙質申報要求:申請企業(組織)提供申報材料一式三份,由各市、省直管縣(市)食安辦預審通過后統一報“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工作秘書處。
線上申報要求:各市、省直管縣(市)食安辦預審通過后,申請企業(組織)登陸安徽省質量品牌促進會(“食安安徽”品牌聯盟)網站,點擊“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申報系統,按提示要求進行線上申報。
三、有關要求
(一)強化宣傳推介。各級食安辦要進一步加大"食安安徽"品牌宣傳推介工作力度,深入一線開展調研指導。省食安辦決定
今年舉辦第二屆“食安安徽”品牌故事大賽,各地要積極組織動員,踴躍參賽,共同營造品牌建設良好氛圍。
(二)落實扶持政策。各市市場監管局要嚴格按照《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3年食品安全監管城鄉一體化建設經費預算的通知》(皖財政法(2022)137號)要求,對2022年度通過“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的企業,按3000元/家的標準獎補到位,嚴禁截留挪用。
(三)強化日常監管。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食安安徽”品牌單位的日常監管,督促其發揮好示范引領作用,為廣大消費者提供高品質的產品與服務。省食安辦將各地"食安安徽"品牌建設工作情況列入年度重點考核項目,對各地出臺、落實扶持“食安安徽”品牌建設政策措施的適當予以加分。
(四)擇優推薦上報。各市、省直管縣(市)食安辦要對照申報要求和評價標準,認真開展初審、推薦。申報企業(組織)應仔細閱讀申報表中包括承諾事項在內的各項要求,由企業(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申報表及所附材料中的信息,應確保真實、準確、有效。發現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工作的管理,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設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是根據國際通行的合格評定方式,依據“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標準及相關規定,對申請“食安安徽”認證評價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特定區域進行的第三方認證評價活動。
第三條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以“品牌引領、品質卓越、自主創新、管理精細、社會責任”為基本導向,堅持安全為先、市場主導、政府推動、標準引領、自愿申報、公平公正、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的組織管理工作,會同省食安委相關成員單位推動形成品牌培育與認證評價聯動機制。
各市、縣(市、區)食安辦(市場監管局)及食安委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食安安徽”品牌培育、支撐能力建設、宣傳推廣及認證評價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工作秘書處承擔“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的具體工作。秘書處設在安徽省質量品牌促進會。
第六條 支持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 “食安安徽”品牌培育、市場策劃、標準制修訂、制度研究及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二章 標準體系
第七條 “食安安徽”品牌標準包括企業認證和區域評價兩大類。
企業認證對象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食品生產企業、食品流通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區域評價對象包括食品生產基地、食品生產園區、餐飲安全街區、食品安全小鎮、安徽省食品安全示范縣(市、區)。
第八條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標準包括基本要求及安全為先、管理科學、品牌引領、創新驅動、守信重責等內容,以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文件或安徽省地方標準予以發布。
第三章 認證評價
第九條 各市、省直管縣(市)食安辦(市場監管局)組織指導本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者申請認證,組織推薦有關特定區域申請評價。
第十條 由認證機構等自愿組建成立的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聯盟(以下簡稱認證聯盟),負責制定完善認證規則、制度和實施要求,組織開展“食安安徽”品牌認證工作。
第十一條 認證聯盟建設規范化的認證服務平臺,為申請主體提供受理申請、組織認證、宣傳發布等全過程服務。
第十二條 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相關專業機構開展 “食安安徽”品牌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 “食安安徽”品牌評價規則應對評價程序、評價依據、現場檢查、服務管理能力、評審要求等做出規定。
第十四條 通過認證評價的,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經審核、征求意見及公示后,按規定頒發 “食安安徽”認證、評價證書。
第四章 證書標識
第十五條 認證、評價證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體名稱、地址;
(二)業務范圍或產品名稱、型號、規格,需要時對產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依據的標準、技術要求;
(四)證書編號;
(五)發證機構、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六條 “食安安徽”品牌標識包含相關名稱、圖案、文字、色彩等,所有權歸屬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委托省質量品牌促進會注冊商標并代為持有。
第十七條 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有效期內,認證評價范圍內的產品可以使用品牌標志。
第十八條 推動政府、行業、區域、社會等多層面的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評價結果采信機制,充分運用產業發展引導資金、品牌發展專項資金、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等支持作用。
第十九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市場主體、社會組織等應加大 “食安安徽”品牌宣傳力度,加強交流合作,強化宣貫培訓,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二十條 認證評價機構在認證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評價要求、發生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組織,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按程序啟動退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安辦(市場監管局)按照職責分工,對 “食安安徽”品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相關信息通報認證聯盟,并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食安辦(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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