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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縣在2023年度制定了支持工業企業 “零增地”技術改造實現效益倍增若干措施 ,最高給予 100 萬的獎勵。下面來看看具體的獎勵政策,有想要申報這些獎勵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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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畝均論英雄改革,鼓勵工業企業在不新增建設用地(指不涉及新增土地及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實現效益倍增目標,加速產業提檔升級,促進全縣工業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支持范圍為在本縣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縣政府設立支持工業企業“零增地”技術改造實現效益倍增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總量控制和擇優扶持。
第四條 建立完善縣級工業企業“零增地”技改項目庫,每年擇優實施 20個以上投資超1000萬元的重點技改項目,重點支持工業企業設備更新換代、智能化改造、數字化升級、綠色化轉型、高端化發展等技術改造項目,推動企業擴產增效、轉型升級、效益倍增,力爭每年工業技術改造投資增長 15%以上。
第五條 支持條款
(一)支持技改融資貼息。對實施零增地技改項目(納入“零增地”技改項目庫)且納入統計固定資產技改投資項目庫、固定資產投資額達1000 萬元以上的企業,向銀行類金融機構申請1年期及以上項目貸款用于購置新設備,按照當年實際支付銀行利息的20% 進行補貼,單個項目貼息期 1年,貼息不超過50萬元;對“市級隊”、省專精特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改貼息,按照當年實際支付銀行利息的 20% 進行補貼,單個項目貼息期不超過2年,每年貼息不超過100 萬元;對固定資產投資額達 3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項目,按照當年實際支付銀行利息的25%進行補貼,單個項目貼息期不超過 2年,每年貼息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企業建設高層廠房。對投資新建3層(含 3層)以上標準廠房或將原有廠房在符合規劃和建筑質量安全并取得相關建設許可的前提下改造升級為3層(含3 層)以上,且單體廠房建筑面積達到1萬平方米及以上、全面建成投入使用的企業技改項目,按3 層及以上建筑面積給予 50元/平方米補助,單戶企業最高補助 100 萬元。
(三)支持企業挖掘存量用地潛力。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產業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和引導優勢企業對廠房閑置或生產經營陷入困境的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充分利用閑置資源進行擴能改造,對在園區內租賃低效閑置廠房的工業企業(項目須符合園區產業發展方向)給予租金獎勵:單個項目年稅收超過 50 萬元,且稅收達到300元/ ㎡,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 4元/㎡的獎勵;稅收達到 400 元/㎡,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5 元 /㎡的獎勵;稅收達到500元 / ㎡,可享受本年租金每月7元/ ㎡的獎勵。單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 50萬元。
(四)支持企業實現效益倍增
1.支持企業營收倍增。對技術改造實施完成的企業,按技改項目投產的第二年營業收入增長部分,分梯次給予一次性獎補:新增營業收入(較前兩年平均值增長部分,下同) 2000-4000 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5萬元;4000-6000 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 8萬元;6000萬元 -1 億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12萬元;1-2 億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 15萬元;2億元以上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 20 萬元。
2.支持企業稅收倍增。技術改造實施完成后,稅收增幅超過30% 的企業,按技改項目投產的第二年稅收增長部分,分梯次給予一次性獎補:新增稅收(較前兩年平均值增長部分,下同)100-300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 5 萬元;300-600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10 萬元; 600-1000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15萬元; 1000-1500 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20萬元;1500-2000 萬元(含)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 25萬元;2000萬元以上一次性獎勵企業管理團隊 30 萬元。
第六條 同一事項[ 含同一項目、產值(營收)等關聯指標]只能享受本辦法中的一項獎勵政策,且與我縣現有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七條 因企業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扣除 30%專項資金,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決”。因企業違反生態環境保護規定,被環境信用評價評定為“環保警示企業”的,或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但整改完成的,或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扣除30% 專項資金;被環境信用評價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的,或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且未整改完成的,或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予以“一票否決”。
第八條 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項目評審實施公開招標(議標),委托中標的第三方機構組織相關專家開展項目評審,縣紀委監委全程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商務經濟信息化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具體年度實施細則由縣科技商務經濟信息化局會同縣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1月1 日起實施,暫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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