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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政策項目申報時間流程
1.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轄區財政部門,嚴格把好項目初審關,對照政策要求認真組織轄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并對申報項目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出具聯合初審意見。
2.項目申報單位應實事求并對信用狀況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地商務部門依據《安徽省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皖財企〔2020〕170號)、《安徽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嚴重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暫行辦法》(皖市監發〔2018〕15號)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開展信用審查。
3.各地須于2022年4月7日前將聯合初審意見、涉企項目匯總表報至市商務局市場體系規劃建設處,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報至市商務局相關處室。所有項目申報材料需A4紙打印,建立目錄,按順序排放,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
安徽省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 項資金) 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預算法》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9〕 50號)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包括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 支持我省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以及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 于支持我省服務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 共同管理,分別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 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及資金使用的監督;
(二) 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主 體責任,根據服務業發展需要,研究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建議 以及具體工作和績效管理方案,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資金支持 方向和重點,提出資金分配方案.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公平公開、規范高效的原則,對貧困縣、革命老區項目支持標準上浮10%.
合肥市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政策項目申報條件對象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 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確定的方向,主要 用于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 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提 升消費品質。具體包括: 電子商務、現代供應鏈、科技服務、環 保服務、信息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養老服務、健 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 務體系建設;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現代服務業的區 域性綜合試點;規范商貿流通業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 體系;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六條 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圍繞貫徹落實國家以 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發展流通、促進消費的工作部署,按照流通 信息化、標準化、集約化、品牌化、綠色化方向,支持流通產業 轉型升級,改善流通業公共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支持限上企業及商業品牌培育(含示范創建),進一步壯大市 場主體;
2.支持商業步行街改造提升(含商業特色街區培育), 提升品質化、數字化管理服務水平;
3.支持城鄉農貿市場和標準化菜市場建設與升級改造,提高農產品流通水平;
4. 支持城鄉商貿物流設施(含農產品冷鏈物流設施) 建設和標準托盤(1.2×1m) 循環共用,提升城鄉物流配送水平;
5.支持消費市場分析樣本體系建設與維護、流通行業重要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重要行業標準制定以及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等流通業公共服務體系項目;
6.支持繭絲綢產業優化結構和國際化發展;
7.支持開展省級活畜儲備和市場應急保供;
8.支持家政企業品牌建設和家政服務培訓;
9.支持市級重要產品追溯平臺建設;
10.其他經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研究確認,需要支持的有利于 流通業轉型升級以及改善流通業公共服務體系的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和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 條件:
(一) 在安徽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二) 遵章守法,合規經營,近五年內未發現違紀違規行為;
(三) 具備實施項目所必需的專業人員和資質條件;
( 四) 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按有關規定及時報送相關資料;
( 五) 專項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申請單位必須一致;
( 六) 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和多頭(部門) 申請,同一企 業同一項目(事項) 不得重復享受各級同類資金獎補,市縣已經 出臺實施的疊加政策除外;
(七) 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僅指納入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 資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貧困縣(區) 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根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 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 2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 廳關于支持貧困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實施意見》(皖 政辦〔2016〕 31號) 等文件規定,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直接安 排到貧困縣(區),脫貧攻堅期內由貧困縣(區) 統籌安排使用. 其他未列入貧困縣(區) 統籌整合使用范圍的專項資金,采取項 目法分配。
第九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包括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 按因素法分配我省的資金,以及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扣除因素法分配的部分。
對于項目法分配的專項資金,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 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和年度資金使用重點,下發專項資金年 度申報文件.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屬地原則,按有關文件要求 向所在地商務部門、財政部門報送項目材料;所在地商務、財政 部門初審并匯總后,由各市商務局、財政局匯總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屬企業直接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對各市、各單位報送的項目進行匯總、 審核,研究確定資金支持方案,方案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 工作日) 無異議并通過"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 審核后,確定具體支持項目.
省商務廳在牽頭組織審核時可以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或第三 方機構進行項目評審,建立科學的評審論證機制.在確定企業支 持金額時,應充分考慮其項目投資、帶動作用以及就業、稅收等 社會貢獻情況,并利用涉企信息系統進行比對分析.
省財政廳根據省商務廳項目安排建議等文件進一步審核后, 及時下達資金文件,各地在收到省財政廳資金安排文件后,在30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對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原則上在每 年提前下達到各地,年度執行中根據項目安排具體情況進行調整.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各地商務、財政部門根據相關文件 規定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抓好項目驗收審核與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第十條 對于按項目法分配的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省商務 廳等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文件要求,制定下發我省的項目申報文件,確定項目具體范圍、 申報條件、申報程序、時間要求等.相關市縣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項目申報。
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對各地上報 的項目進行審核、評審,研究確定支持的項目,制定我省實施 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下達我省的服務業發展資金額度和省級 業務主管部門分配建議,在收到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后,30日內將相關資金下達到相關市縣財政部門。
相關市縣應根據資金額度及文件要求,結合實施方案,制定 資金使用具體方案,于收到省財政廳資金下達文件30日內報送省 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及省財政廳備案。備案內容包括: 績效目 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 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等。在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備案前應通過門 戶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 議后方可上報并組織實施。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將按 照相關文件規定,公示無異議后及時報送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 部門備案。
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 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 門備案,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及時將相關情況報 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合肥市省級商貿流通業發展政策項目申報獎勵補貼
第四章 資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主要采取以獎代補、財政補助、股權投資、 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到具體項目。其中:
( 一) 以獎代補.對于能夠制定具體量化標準的項目,在項 目竣工驗收后,通過申報程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補助,單 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 二) 財政補助.對于使用自有資金建設的項目采取財政補 助方式,一般對單個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
(三) 股權投資.資金以國有股權方式投入項目企業,支持 金額不得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20%,且不得參與企業的具體經營 管理。
(四) 購買服務.根據提供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合理確 定服務價值,按合適的價格向服務提供方支付相關經費.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屬于支持范圍的項目建設支 出,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及提取工作經費, 購買服務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對中央和省級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專 項資金原則上不再重復支持。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市 ( 區、縣) 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認真落實專項資金 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精神,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項目實施、資金 監管和績效管理等,著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對造成項目實施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省級業務主管部門 會同省財政廳將視情況終止項目并將資金收回省級財政。
各地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 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及時、有效、安 全支付。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等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并指導各 地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制度, 按職責分工加強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評價重點 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產出和社會及經濟效 益等。
各地業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有 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并及時驗收,于每 年12月底前向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當年專項資金 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十六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后,應 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 規定使用資金,如實向同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執 行、資金使用和效益評價材料,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相關企業 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等工作中, 若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違反規定分配使用資金等行為 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 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栋不帐∝斦d安徽省 商務廳安徽省科技廳安徽省工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促進服務 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財企〔2013〕 1888號) 同時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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