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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3年度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推薦工作的通知》(辦科教發〔2023〕100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對照通知要求,精心組織篩選,認真做好項目推薦工作,于2023年6月30日前報送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無需裝訂),同步發送可編輯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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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進文化強國、科技強國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在文化和旅游發展中的支撐引領作用,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科技創新,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通過文化和旅游領域技術研發和應用示范,促進文化和旅游創新能力和效能提升,服務文化和旅游高質量發展。
(二)聚焦需求、技術引領。聚焦文化和旅游行業發展科技需求和應用場景,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部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集成應用創新項目。
(三)激活主體、整合資源。有效推動政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間資源整合與有機聯動,構建開放高效的協同創新體系,激發創新活力。
二、推薦范圍
2023年度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應以文化和旅游發展重要領域現實需求為導向,推動行業技術研發和技術集成應用創新,促進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示范。
三、組織管理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負責統籌項目的申報、評審、入庫、出庫委托實施和驗收等管理工作。
(二)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和旅游廳(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推薦以及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文化和旅游部有關直屬單位、文化和旅游部參與共建院校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薦本單位項目。推薦單位應對所推薦項目的資料進行審校并對項目的真實性等負責,鼓勵推薦單位對項目進行配套經費補貼。項目委托實施后,各推薦單位要指導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認真履行項目合同,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項目考核指標,并參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三)項目申報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按照簽訂的協議,落實配套條件,履行各項條款,保障項目按計劃執行,按期結項。
四、申報資格
(一)申報單位應為中國大陸境內登記注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注冊時間為2022年4月30日前,科研組織能力較強,運行管理規范。申報單位只能通過1個推薦單位申報,不得多頭申報和重復申報。
(二)項目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1968年4月30日后出生,須有中級以上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每年用于項目的工作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同一年度只能申報1個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為申報單位(不含合作單位)在職人員。
(三)項目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具有前期工作基礎。項目實施期應為1—3年。不支持已完成項目。
(四)項目須有配套經費,申報單位負責落實。
五、申報推薦及委托實施
(一)文化和旅游部職能部門制定并發布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年度推薦通知,公開征集項目。
(二)申報單位根據項目推薦工作通知,填寫項目申報書。申報書應聚焦問題,整合相關領域優勢創新團隊,明確項目目標、主要內容、組織實施思路及工作進度安排,科學設置考核指標。
(三)推薦單位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推薦。
(四)文化和旅游部職能在受理推薦后,組織形式審查和評審,擇優確定擬遴選入庫項目。
(五)文化和旅游部職能部門對擬遴選入庫項目進行公示,公示發布后與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項目合同。
六、項目管理
(一)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經費一次性撥付,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須按照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
(二)項目實施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技術骨干等重大事項的變更,項目承擔單位應經推薦單位同意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門。
(三)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原則上不得延期,不得更改項目申報單位和負責人。
(四)對有重大調整須更改或中止合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單位同意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管理部門核準后執行。
(五)對不接受監督檢查或未按合同執行的項目,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視情節分別采取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撤銷項目等處理方式。
七、項目驗收
(一)合同約定完成后的3個月內,由項目承擔單位向推薦單位提交有關驗收材料。
(二)驗收材料應包含驗收申請、驗收報告及有關成果材料等。驗收報告中應明確經費決算情況,文化和旅游部經費、推薦單位經費應單獨列支。
(三)驗收方式可根據項目情況采用會議審查、通訊評審、實地考核等。
(四)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對首次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可在30日內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書面提出二次驗收申請,并在6個月內做出改進,按程序再次申請驗收。若未再提出申請,則不通過驗收。
(五)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文化和旅游部將視情況追回已撥付經費,同時取消其單位三年內承擔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研發項目的資格。
八、其他
(一)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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