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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國辦發〔2023〕11號)規定,繼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現就我省2023年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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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對象
在本省參保的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二、申領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申領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2.非嚴重違法失信受聯合懲戒單位;
3.2022年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同期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30人(含)以下的參保單位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的20%。
用人單位裁員率=2022年度用人單位裁減職工人數/2022年度累計參保職工總數。
三、返還標準
大型企業按照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中小微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按照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60%返還。
四、申領程序
(一)免報直發。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免報直發”。
通過數據比對、地方初核,現將“免報直發”初篩達標用人單位名單向社會公示(見附件1),公示期5個工作日(6月5日至6月9日)。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裁員率達標且非嚴重違法失信受聯合懲戒的單位,復核后納入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免報直發”范圍,返還資金于2023年7月14日前撥付到位,最遲不超過7月底。對公示有異議的用人單位或認為符合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免報直發”條件但未被納入范圍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失業保險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咨詢反映。
(二)自主申報。大型企業以及符合返還條件但未被納入“免報直發”范圍的用人單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經聯系、通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導致“免報直發”資金撥付不成功的用人單位,可通過安徽省人社統一公共服務平臺申報。申報期限為2023年6月5日至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資金用途
穩崗返還資金主要用于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職工生活補助、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用人單位應建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資金使用臺賬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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