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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近年來安徽省委、省政府印發的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文件,分類提煉成科技創新、財政獎補、降成本、應對疫情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等共289條“干貨”,匯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其中支持科技創新政策96條,詳情如下。
安徽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2020年10月版)
安徽省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清單之支持科技創新政策(96條)
1. 優先從“三重一創”、制造強省、創新型省份資金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國家創新發展試驗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獎補。從制造強省資金中,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鏈水平及數字化轉型、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服務型制造企業,按項目投資額給予一定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提升產業基礎能力技改項目,按設備購置額給予一定補助。(皖發〔2020〕4號)
2. 各地可對創新型民營、外資企業年研發投入占比3%以上的部分給予一定補助,可對有市場、有技術、有效益的復規企業給予一定獎補。(皖發〔2020〕4號)
3. 對通過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各地可再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標準的25%給予獎補。根據初創期科技企業自獲利年度起3年內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各地可對其給予相應獎勵,用于企業研發投入。(皖發〔2020〕4號)
4. 在首臺套產品投標時,招標單位不得提出市場占有率、使用業績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標項目實際需要或套用特定產品設置評價標準、技術參數等。對于已投保的首臺套產品,一般不再收取質量保證金。對于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首臺套投標的行為,有關部門依法從嚴查處。(皖政秘〔2020〕52號,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加大對5G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單位,根據項目合同實施進展績效,省按項目上一年度實際國撥經費3%-5%比例獎勵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單位獎勵額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6. 支持企業加大對5G相關產品的研發力度,對關鍵設備購置額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技術一、二等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7. 支持軟件企業圍繞云VR/AR、車聯網、智能制造、智慧能源、無線醫療、無線家庭娛樂、聯網無人機、社交網絡、個人AI輔助、智慧城市等場景應用,開發5G應用軟件、控制系統、服務平臺軟件等,并根據用戶總量、市場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優選一批產品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業的應用場景,研發適應該領域的軟硬一體終端產品;按照產品首年度銷售收入規模、技術創新水平等,每年優選一批產品,按照產品研發投資總額的20%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5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8. 鼓勵5G配套產業發展,對在5G相關細分領域形成全國“單項冠軍”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9. 支持5G重大創新產品應用,對符合規定的首購產品、訂購產品,支持需求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皖政〔2020〕18號,省相關部門、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
10. 對符合條件的5G相關產品,給予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相關政策支持。(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1. 支持相關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設5G創新中心、產業研究院、開放實驗室和通信實驗外場等基地。對基地關鍵研發、生產設備按設備投資額的5%進行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2. 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搭建5G核心器件技術開發平臺、中試驗證平臺、產品分析測試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基地和園區聯合優勢企業、科研院所、基礎電信企業等,瞄準國內一流水平建設5G產品認證、應用測試、網絡性能監測、產業監測分析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對上述平臺按照關鍵軟硬件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
13. 整合社會各方資源,組建各類5G應用聯盟等,搭建5G產業交流合作平臺,在標準制定、技術研發、試點應用等方面開展合作。(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14. 支持引資引智,鼓勵各市引進建設5G產業鏈,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對實際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5G產業鏈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20〕18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15. 支持企業發展核心設備器件、芯片、模組及終端以及5G應用產品及解決方案,對5G相關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盈利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獎勵100萬、200萬、500萬元;對上年營業收入5000萬到1億元年增幅超過30%的5G骨干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獎補;對上年營業收入300萬—5000萬元,年增幅超過50%的5G中小微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獎補。(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6. 壯大5G基礎材料及元器件企業發展,支持省內半導體企業布局砷化鎵、氮化鎵、碳化硅等5G基礎應用化合物半導體材料及器件生產線。對新建或在建關鍵設備購置額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按設備購置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
17. 推動省級(含)以上產業園區加快實現5G信號高質量覆蓋。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行業龍頭企業建設5G產業園。對于5G產業規模1億元以上、年增長30%以上的園區,根據其規模、增速、投資強度及經濟貢獻等因素由園區所在地政府給予相應獎補。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或龍頭企業建設5G類孵化培育平臺,依據入駐企業、創業團隊、孵化畢業企業、融資等情況,對基于5G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或眾創空間,分別給予一定額度的獎勵。(皖政〔2020〕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8. 支持“5G+工業互聯網”“5G+智能制造”“5G+車聯網”“5G+能源互聯網”等重點產業應用,培植5G應用重點支撐產業鏈,對在上述領域獲得國家級試點示范、優秀產品、優秀案例及解決方案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廣電局、省財政廳負責)
19. 每年優選一批超高清視頻顯示器件、終端產品、內容供給、傳輸網絡、應用推廣項目,按其關鍵設備購置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300萬元。對進入國家超高清視頻應用示范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加快提升超高清視頻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對上一年度生產的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的超高清視頻創新產品,按年銷售收入的10%給予獎補,最高30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廣電局、安徽廣播電視臺、安徽廣電傳媒產業集團負責)
20. 每年優選一批在5G相關領域開展技術攻關和產業化且經濟效益顯著的創新創業團隊,每個團隊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皖政〔2020〕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21.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劑、生物基復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創新型增效利用等領域,支持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所、下游用戶聯合實施研發產業化創新項目。經評審認定的項目,對研發及關鍵設備投入按照10%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納入“三重一創”建設“一事一議”支持范疇。(皖政辦〔2020〕2號)
22. 鼓勵專精特新企業與學生、職業院校簽訂緊缺工種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協議,并按月發給定向培養生在校學習補助,企業所在地政府給予對應補助。(皖政辦〔2020〕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3. 對企業全職引進的各類急需人才,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經費資助,所需租房補貼、安家費以及科研啟動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皖政辦〔2020〕4號,省稅務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4. 對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申報開辟綠色通道,職稱評審可不受論文等資格限制,做到應評盡評。(皖政辦〔2020〕4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5. 鼓勵企業引進發達國家工程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各地可給予一定資助。(皖政辦〔2020〕4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26. 省內符合條件的超算中心、云計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可自主選擇執行工商業及其他單一制或兩部制電價,鼓勵企業通過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降低用電成本。推動基礎電信企業提升線上經濟企業通信網絡接入速率,制定網絡優惠措施,進一步降低資費。加強線上經濟企業用地保障。(皖政辦秘〔2020〕54號)
27. 鼓勵各地創新投入方式,運用補助、貼息、擔保、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線上經濟發展。(皖政辦秘〔2020〕54號)
28. 暢通民營企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渠道,允許高校自主開展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皖發〔2019〕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9. 允許轉制院所和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科研人員以“技術股+現金股”形式持有股權。(皖發〔2019〕7號,省科技廳負責)
30. 對新建的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300萬元,其中50%用于成果獎勵,50%用于人才培養引進。(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1. 根據“一室一中心”運行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省財政采取穩定運行支持和績效獎補相結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實驗室穩定運行經費每家300萬元、省技術創新中心每家100萬元,結合績效考核或評估情況,再予以每家不同檔次的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
32. 優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報國家科技專項計劃,對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展給予績效獎補。(皖政秘〔2019〕137號,省科技廳負責)
33. 對獲得“創客中國”“創響中國”安徽賽區一、二、三等獎項目,每個項目分別獎補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34.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采取“創新券”等方式,為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委托研發、工業設計、財務代賬、企業診斷、路演展示、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5.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6. 對新入駐科技型初創企業三年內發生的房租、水電等費用,各地最高可給予100%補貼。(皖政辦〔2019〕18號,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37. 鼓勵各市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并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其上年度研發投入較前兩年平均研發投入的增加額,給予一定比例資金補助。省級財政資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會研發投入額度和增長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補助企業研發投入。(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統計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8. 對購買先進技術成果并在皖轉化、產業化的,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省最高給予10%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9. 每年審核選擇一批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在皖創辦公司或與省內企業共同設立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科技團隊,在市、縣(市、區)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礎上,省以股權投資或債權投入方式,分A、B、C三類,分別給予100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支持。對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力、擁有顛覆性技術的科技團隊,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不受名額限制。(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0. 推動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向科技型初創企業開放。對納入省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及設施(單臺價格在30萬元及以上、成套價格在100萬元及以上)的管理單位,省按其出租儀器設備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給予設備管理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500萬元。對租用上述儀器設備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的單位,由所在市(縣)按其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給予租用單位補助,每個單位補助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41. 對企業引進科技人才年薪達50-150萬元,符合規定的,市、縣(市、區)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獎勵用人單位,省財政承擔獎勵資金的30%。對引進我省急需緊缺的具有國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經歷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對引進的其他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資性年收入超過50萬元、納稅10萬元以上者,以用人單位實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生活補貼,每人最高可達50萬元。(皖政辦〔2019〕18號,省委組織部、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42. 健全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機制。人事檔案在用人單位管理的,由用人單位初審上報;人事檔案在人才服務機構托管的,由人才服務機構初審上報。各級評審委員會在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時,實行單獨分組,單獨評審。中級以下職稱不作論文要求,高級職稱可用專利成果、項目報告、工程或試驗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論文要求。為從國外、省外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申報職稱開辟“綠色通道”。(皖政辦〔2019〕18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43. 發揮省級種子投資基金作用。推進20億元的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重點對接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項目,培育種子期、初創期前端企業。省級種子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5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元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4. 發揮省級風險投資基金作用。推進40億元的安徽安華創新風險投資基金、60億元的安徽安元創新風險投資基金、50億元的安徽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聯合市縣政府、社會投資主體設立子基金,重點支持初創期、成長期前端企業,實現全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和試驗基地全覆蓋。省級風險投資基金投資失敗容忍度按照30%執行。(皖政辦〔2019〕18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省投資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45. 允許省級股權投資基金將投資省科創板掛牌企業所獲得超額收益的10%讓渡給基金管理機構。允許種子期、初創期科創企業的創新創業團隊根據約定,按照股權投資基金資本金和同期商業貸款利息,回購政府性股權投資基金所持股權。鼓勵各地設立種子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科技型初創企業。(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
46. 將科技融資擔保業務納入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各級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初創企業擔保費率不超過1%。鼓勵各地對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貸款貼息,鼓勵銀行擴大無還本續貸規模。(皖政辦〔2019〕18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擔保集團負責)
47.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創企業傾斜。(皖政辦〔2019〕18號,省財政廳負責)
48. 鼓勵國際著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國家重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國公司實驗室和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知名科學家及其科研團隊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研發機構落戶市將在土地、用房、研發啟動經費、人才生活等方面給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戶市支持的基礎上,按落戶市對研發機構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補助,最高可達1億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49. 對成功爭創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100萬—3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0. 對成功爭創省級科技創新基地且運行1年后達到要求的研發機構,省從“三重一創”等專項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1. 對重大新興產業工程研發設備購置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設備購置金額的10%,補助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2. 對重大新興產業試驗工程進行補助,補助最高可達2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3. 對重大新興產業專項研制費用進行補助,補助比例為年度產品研發、樣機試制和檢驗檢測費用的50%,連續補助不超過3年,累計最高可達3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4. 對開展研發創新活動的研發機構,省按其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額度增量的10%給予補助,每個研發機構補助最高可達10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5.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機構,省按項目上年實際國撥經費3%—5%給予獎勵,每個項目最高可達6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最高可達4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6. 對在我省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轉化市支持基礎上,按市資金支持額度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可達500萬元。(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7. 對大院大所在我省開展的各類交流合作活動,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2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8.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省及落戶市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在土地供給、績效獎補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支持。對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依據績效情況,省從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9. 對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領軍人物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省內外各類社會機構組織,省在市支持的基礎上,按市支持資金額度的20%給予獎勵,最高可達100萬元。(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0. 對省內現有大院大所,其新設研發機構、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等享受與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號,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1.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請“江淮優才卡”,憑卡可享受無須社保證明購買住房、本人及家屬落戶等基本服務事項,以及辦理長期簽證、醫療綠色通道、子女入學、申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等優惠服務事項。(皖政〔2018〕50號,相關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2. 對機器人本體企業的新建或在建項目,且實際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價款),按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3.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五大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按新建或在建項目關鍵設備購置額(≥200萬元)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4. 國內外工業機器人和服務機器人(含特種機器人)領軍企業在皖投資設廠或建立企業總部。對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在1億元至10億元且營業收入超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超2億元的,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65. 對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機器人行業規范條件》目錄的我省注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6. 對機器人本體技術指標達到《機器人產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工信部聯規〔2016〕109號)中十大標志性產品要求且已批量應用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生產企業10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7. 對高精密減速器、高性能伺服電機和驅動器、高性能控制器、傳感器和末端執行器批量應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業機器人的,一次性獎勵機器人零部件生產企業50萬元,單個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68.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69. 機器人研發制造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虧損結轉年限按規定由5年延長至10年。(皖政〔2018〕55號,省稅務局負責)
70. 對入選工業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名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1. 對省內機器人集成企業集成工業機器人的,按機器人售價總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2. 對年度購置10臺及以上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金額的20%給予一次性獎補,單個企業最高可達100萬元。對年度購置10臺以下工業機器人(自由度≥4)的企業,按購置機器人費用的15%給予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3. 建立機器人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和產業發展共性服務平臺,按其關鍵設備投資額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3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4. 對在我省注冊成立的機器人行業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給予關鍵設備投資總額5%的獎補,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75. 檢驗檢測機構參與國際交流,年度達成1個及以上國際檢測認證實驗室互認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76. 舉辦省級以上機器人大賽,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總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2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7. 機器人企業在國內外舉辦大型宣傳推介活動、機器人論壇和產需對接會,每次按會場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5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78. 對在本省生產的中藥新藥(1-4類)及中藥經典名方二次開發、化學藥新藥(1-2類),具有新藥證書的生物制品(1-5類)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等重大藥械項目,對臨床前研究按研制費用的20%予以補助,對臨床試驗按研制費用的10%予以補助,單個項目補助總額最高10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9. 對本省藥械項目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并在省內實施的,可以直接納入省重大新興產業專項予以支持。(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0. 對醫藥企業每取得1個全國第一家仿制(首仿)藥品生產批件并落戶本省生產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1. 制定《安徽省創新型醫療器械產品目錄》,對納入目錄、經評審認定符合條件醫療器械的首次應用,對省內研制單位按售價10%予以補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2. 加快推進腫瘤免疫治療、細胞治療、再生醫療等現代醫療技術創新及臨床應用,對經評審認定具備承擔條件的項目,按照科研攻關和應用推廣發生費用的30%予以資助,最高500萬元。(皖政〔2018〕58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3. 對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工業互聯網、大數據產業、軟件“鑄魂”工程等領域的國家級試點示范企業(項目)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4. 對獲得國家級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創新項目的,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支持智能硬件產品生產,對技術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突出、在我省生產且年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的智能硬件產品,每年優選不超過50個給予一次性獎補,每個最高50萬元。對通過國家智能家用電器標準評定并在我省批量生產的智能家居產品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對在我省生產成套智能家居系統且該系統年銷售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最高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5. 對主導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相關數字技術標準并取得實效的企業,分別給予每個標準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6. 對總部(含研發總部和區域總部)新落戶我省的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企業,每戶給予一次性獎補200萬元。對首次進入全國電子信息百強、軟件百強、互聯網百強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對首次進入安徽省重點電子信息、軟件企業名單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7. 對我省數字技術企業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0萬元。企業首次進入國家“獨角獸企業”名單的,鼓勵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88. 對獲得國家級制造業“雙創”試點示范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89. 每年優選一批企業級工業互聯網(云)平臺,每個獎補50萬元;優選一批工業互聯網(云)公共平臺,每個獎補10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0. 鼓勵行業龍頭和骨干企業基于互聯網平臺開放各類資源,面向公眾提供創新創業服務。對平臺內創業項目年收入總計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平臺主體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1. 對獲得工業互聯網領域國家級、省級優秀解決方案的,每個分別獎補100萬元、50萬元。(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2. 對獲得國家級智慧健康養老應用示范企業的,按相關規定給予獎補。(皖政〔2018〕9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
93. 同等條件下,國有及國有控股擔保(再擔保)公司對數字經濟企業給予優先擔保,擔保費率不高于1.2%。對數字經濟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投保的科技保險按規定給予補助。(皖政〔2018〕95號,省財政部門、安徽銀監局負責)
94. 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當地重點發展的數字產業,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則,優先安排用地供應。屬于下一代信息網絡產業(通信設施除外)、新型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服務等經營服務項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實用地。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開發互聯網信息資源,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開展線上線下融合業務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滿,可根據企業發展業態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皖政〔2018〕95號,各市人民政府負責)
95. 給予用電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云計算中心、超算中心、數據中心、災備中心等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中的兩部制電價。(皖政〔2018〕95號,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96. 對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依法免征增值稅。(皖政辦〔2018〕37號,省稅務局、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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