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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市級新型研究機構?下面將具體講講關于合肥市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 認定條件和申請補貼補助資金等內容,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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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可認定為市新型研發機構: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由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產業聯盟、海內外人才團隊以及其他投資主體單獨或聯合出資,在本市注冊成立獨立法人機構;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穩定的資金來源,具備開展研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
(二)擁有優質創新資源。依托或聯合國內外知名高校院所、龍頭企業國家級科研平臺、知名跨國公司高水平研發平臺優質創新資源,具有穩定的技術成果來源,技術成果具有產業化基礎和市場化前景。
(三)符合重點產業方向。應符合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點發展方向和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重點建設領域,以及未來產業發展的前沿性技術需求。
(四)具有穩定的研發團隊和經費投入。具有行業知名科學家及高水平的研發團隊,團隊擁有核心技術,研發人員占員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合作方派駐研發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投入,年度研發經費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30%。
(五)具有明確的功能定位。以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技術服務為主,形成前沿技術研究、工程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創業與孵化育成一體化的功能體系。
(六)建立市場化管理體制。建立適應市場化運營的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管理制度、研發人員激勵約束制度等。
合肥市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功能分類
根據建設單位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對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分類,新型研發機構需緊密圍繞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聚焦助力合肥市重點產業發展開展相關工作,新型研發機構主要分為:研發轉化型、產業創新型、產教融合型。
(一)研發轉化型:依托建設單位主要為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整合各方優質資源,側重圍繞合肥市重點產業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關鍵核心技術的概念驗證、研發創新、中試熟化、技術服務、成果轉化等。
(二)產業創新型:依托建設單位主要為科技領軍企業、成果轉化能力強的高校院所、高層次人才團隊,以產業鏈創新為導向,側重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究、科技型企業培育孵化、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重點解決產業“卡脖子”技術問題,推動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應用,向產品化、商品化、市場化延伸。
(三)產教融合型:依托建設單位主要為高等院校,圍繞自身優勢學科、專業特長,針對合肥市產業需求和特定領域,側重開展專業人才培養,提供戰略咨詢服務等。
分級評估
第五條 建立分級評估管理機制。以質量績效為導向,以成果轉化為抓手,以助推產業發展為目標,按照人才引進、成果轉化、企業孵化以及產業經濟效益等產出指標,每年定期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評估,分級進行管理支持。
第六條 分級評估管理體系分為三級。依據評估結果將新型研發機構分為 “優秀”、“良好”和“改進”三級,評估結果達到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至90分(含80分)為“良好”、80分以下為“改進”(具體標準見附件,標準根據需求動態調整)。
第七條 根據新型研發機構不同階段,分存量項目(指本細則出臺前簽訂協議的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和新建項目(指本細則出臺后簽訂協議的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分級評估和分類管理支持。
第八條 根據新型研發機構不同類型,側重不同績效目標開展評估,研發轉化型側重評估其在引進研發人員、授權發明專利、培育孵化企業等方面的成效;產業創新型側重評估其培育孵化高企、實現營收稅收等產業化方面的成效;產教融合型側重評估其在引進研發人員、培養專業人才、培育孵化企業等方面的成效。
合肥市高質量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補貼補助資金
存量項目根據原合作協議約定,按照存量項目評估標準進行分級評估。
(一)評估為“優秀”的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其按程序申報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市級各類科技項目等,同時支持與市政府引導母基金合作設立聯合專項基金。連續三年評估為“優秀”,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支持后續項目建設。
(二)評估為“良好”的新型研發機構,加強引導和督促,幫助其提升能級。
(三)評估為“改進”的新型研發機構,屬地加強服務,引導其進一步積聚創新資源,強化績效產出。連續三次評估為“改進”的,不再列入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
新建項目根據合作協議設定的目標,申報時按新建項目評估標準進行分級分類評估支持;合作期內,按協議約定年度指標進行評估;合作期滿后,作為存量項目開展評估管理。
(一)評估為“優秀”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在項目合作期內給予研發轉化型、產業創新型每年不超過20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產教融合型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
(二)評估為“良好”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合肥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在項目合作期內給予研發轉化型、產業創新型每年不超過10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產教融合型每年不超過500萬元運行經費支持。
(三)評估為“改進”的新型研發機構,需進一步積聚創新資源,強化績效產出,提升至“良好”及以上后給予相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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