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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2年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支持分布式應用項目補充申報的通知 , 合肥市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補充申報補貼流程和獎勵條件材料整理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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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類別和范圍
本次項目申報針對政策第五條支持分布式應用,項目并網時間須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
二、申報時間
申報主體于2023年8月10日至8月27日在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于9月10日前完成項目初審和推薦。
三、申報流程
1.申報主體登陸合肥市產業政策綜合服務平臺,完成注冊后,按照光伏產業若干政策和實施細則要求,在系統中提交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并提交至申報主體登記注冊所在縣區經信部門審核;根據縣(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初審意見,及時完善申報材料。
2.各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照光伏產業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和本次申報通知要求,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行文推薦至市經信局,隨文報送各項目修改完善后的申報材料紙質版1份,并在光伏產業若干政策資金申請表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意見一欄蓋章。
四、申報材料相關說明
在實施細則明確的申報材料基礎上,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一步規范如下:
1.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可以是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意見單、并網驗收報告、工程竣工檢驗意見單等文件,包含并網時間和電站容量等信息。同時需提供與供電部門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2.項目建設合同需準確顯示投資關系,并提供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產品采購合同及票據,便于確認項目投資主體;對采用EPC模式建設的項目,需提供總包單位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產品采購合同及票據;如總包單位采用批量采購等方式,不能區分該電站光伏組件、逆變器等采購合同和發票,需提供總包單位主要光伏產品的批量采購時間、主要品牌和型號等情況。
3.如提供建筑規劃許可證等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需準確顯示申報項目所在位置信息。
4.增加提供電站建成驗收后的航拍全景圖。
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為加快推進合肥市光伏產業發展和光伏應用升級, 根據《合 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合政辦秘〔2022〕 30 號),規范光伏產業政策資金申請及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基本要求
(一)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圍內有效,適用于在本市區域內注 冊并納稅的獨立企事業法人。 失信行為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單位 不享受本政策。各申報項目須在合肥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組織實施。
(二)本細則主要適用于新增政策條款。其他條款引用自相 關產業支持政策, 按相應實施細則執行。具體如下:
1.第一條中“鼓勵龍頭企業?以商招商?引進配套企業, 對產業 鏈招商成效突出的企業管理團隊或個人擇優給予獎勵”,按照《合 肥市招商引資考核辦法》執行。
2.第二條中“對存量企業升級改造投資額 500 萬元以上的, 按設備投資額的 15%給予最高 2000 萬元補貼”;“對投資 50 萬元 以上的竣工(上線)項目, 按投資額的 20%給予最高 200 萬元補 貼”;第三條中“對光伏產品制造企業營業收入首次突破 10 億元、 30 億元、 50 億元、 80 億元、 100 億元、 200 億元的,分檔給予 管理團隊最高 200 萬元獎勵,200 億元以上每一個百億元臺階增 加獎勵 100 萬元”;第四條中“支持光伏產業鏈重大創新研發、檢 驗檢測等專業服務平臺建設, 對軟硬件投資 500 萬元以上的, 按投資額的 30%給予最高 500 萬元補貼”,按照《合肥市推動經濟 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及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3.第五條中“對已經納入合肥市光伏電站市級度電補貼目錄 項目, 繼續實行固定補貼政策, 度電獎補標準及年限按照項目并 網時政策執行”由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具體以市發改委相關通知 為準。
二、申報、審核程序
政策第四條中“支持企業對標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研發生 產高效率、低衰減產品, 對新進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 件》公告的企業, 給予不超過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 ”采取“免申 即享”方式兌現。其他新增政策條款按照“網上申報、部門審核、 聯合審核、媒體公示、上報審批、資金撥付”的程序執行。
(一) 網上申報
申 報 主 體 登 錄 市 財 政 局 產 業 政 策 管 理 信 息 系 統 ,錄入真實完整信息, 完成注冊;對照自身經濟類型及發展實際, 選閱相關政策條款, 并詳細閱讀操作規程和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提前做好申報準備工 作;按照市經信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及時在網上提交真實、 完整的申報材料。
(二)部門審核
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要求組織轄區內項目申報, 按照程序在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 性、完整性進行初審??h(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應開展項目
現場核查,申報材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對初審 符合條件的項目由縣(市)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在申請表中蓋章 確認,并行文上報市經信局。
市經信局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出具評審意見。根據需 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并抽取部分企業 進行現場核查。審核內容包括: ( 1 )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2) 提交的相關票據、文件材料是否完備;( 3 )相關票據材料真實性、 合規性和有效性;(4) 與稅務部門確認項目申報單位增值稅、所 得稅納稅情況。( 5 )其它必要的說明。
(三)聯合審核
市經信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審核小組, 參照《合肥市推動 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聯合審核導則》規定, 對部門初審意見進行 聯合審核。
(四)結果公示
聯合審核結果在“中國 ·合肥”門戶網站、市經信局網站和市 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上公示 5 天。公示內容包括申報政策條款、 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
(五)資金撥付
經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 由市經信局行文上報市政府 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準文件后下達資金撥付計劃, 由 市經信局撥付至相關項目單位。
三、 申報時間
具體申報時間, 以市經信局在部門網站和合肥市產業政策管 理信息系統中發布的通知為準。申報截止日期遇節假日順延, 逾 期不再受理。
四、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合肥市進一步促進光伏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資金申 請表》(附件 1 )。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掃描件(名稱變更的提 供變更核準通知書),稅務登記證掃描件。
3.申報項目真實性承諾書(附件2)。
4.申報主體征信查詢報告(申報企業在“信用中國”“信用安 徽”“信用合肥”等官方平臺的征信查詢報告(或截圖)。
申報材料如為復印件須加蓋本企業(機構)公章, 申報材料 涉及增值稅發票的,專票提供抵扣聯, 普票提供發票聯。通過紙 質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 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 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
(二) 政策第三條:激勵擴大規模
政策內容: 對營收首次超過 1 億元、5 億元、 8 億元的產業 鏈產品制造企業, 分別給予不超過 10 萬元、 20 萬元和 30 萬元 獎勵。
申報條件:光伏產業鏈產品 (含電池片、組件、逆變器等核 心產品,邊框、背板、支架、膠膜等配套產品) 制造企業當年主 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 1 億元、 5 億元、 8 億元, 分檔給予企業 10
萬元、 20 萬元和 30 萬元。
申報材料: ①經審計的年度企業財務審計報告。②企業年度 完稅證明確認表。
( 三 ) 政策第五條: 支持分布式應用
政策內容: 對裝機容量 100 千瓦及以上的屋頂光伏、光伏建 筑一體化項目, 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 0.2 元/瓦、 0.4 元/瓦一次性 補貼,同一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
申報條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并網的,且并網規模 100 千瓦及以上的屋頂光伏發電項 目(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可聯合申報) 、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含 工商業建筑屋頂、車棚頂、光電瓦屋頂、光電幕墻和光電采光頂 等光伏發電項目) 。
申報材料:①項目建設資料(包含項目情況介紹、建設合同、 逆變器和光伏組件等產品的采購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和備案 文件。 ②供電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 (加蓋供電部門公章, 注 明并網規模及時間) 。③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無房產證的 需提供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車棚等小型建設工程按照政策不需要辦理工程建設審批手續的, 以發改委項目備案提供材料為準 )。 ④聯合申報的戶用光伏項目 原則上應位于同一社區(行政村)或園區; 聯合申報時應指定牽 頭單位進行申報,并出具各聯合單位同意共同申報的證明材料。 ⑤光伏建筑一體化項目需提供省級以上資質認定部門認定的第 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所采用的光伏構件符合建筑材料行業或國
家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認證證書。⑥申報主體與項目所建場地主體 不一致時,需提供合同租賃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
( 四 ) 政策第六條:拓展應用場景
政策內容:對“光伏+5G”“光伏+制氫”“光伏+充電”等“光伏+” 創新應用項目,擇優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 0.2 元/瓦的一次性補貼, 同一企業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
申報條件:光伏應用在包括但不限于 5G 基站建設、制氫項 目、 農光互補、 共享充電等領域實施的,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建成竣工的創新應用項目。
申報材料: ①申請報告(包含項目主要內容、投資情況、創 新優勢、示范效應、收益和應用推廣等方面,并附證明材料 ) 。 ②項目建設合同(包含采購合同、發票和付款憑證)和備案文件, 及項目建設竣工相關佐證材料(并網發電的項目需提供蓋有供電 部門公章的并網驗收意見;不進行并網發電的項目需由企業自行 提供項目建成驗收材料) 。③進入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的項目 以工信部等部委公告名單為準。
擇優辦法: 由專家組根據各主體申請報告,按照創新程度(分 值 30 分) 、示范效果(分值 25 分) 、收益能力(分值 20 分) 和可推廣性(分值 25 分) 等指標進行評分。進入國家智能光伏 試點示范可作為額外加分項(分值 15 分), 對分數排名前 10 的 項目進行獎補。
(五)政策第七條: 推進多能互補
政策內容: 對裝機容量 1 兆瓦時及以上的新型儲能電站, 自
投運次月起按放電量給予投資主體不超過 0.3 元/千瓦時補貼,連 續補貼不超過 2 年,同一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
申報條件: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政策要求, 在我市范圍內 2022 年 1 月 1 日到2023 年 12 月 31 日建成并網的,且并網規模 1 兆瓦時及以上的非抽水蓄能儲能電站項目。
申報材料: ①投資主體的項目建設合同和備案文件。 ②供電 部門出具的并網驗收意見 (加蓋供電部門公章, 且標注并網規模 及時間) 。③建筑物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無房產證的需提供土地 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④電站建 設所需的儲能電池、逆變器等零部件采購合同、發票及付款憑證。 ⑤電站投資主體與所建場地主體不一致的, 需提供租賃協議或合 同能源管理協議。 ⑥本政策連續補貼不超過 24 個月,項目首次 申報除提供上述 5 項材料外, 需提供建成并網次月至申報通知發 布前一個月的放電量數據(由供電部門出具并加蓋供電部門公 章) ;后續申報時僅需提供供電部門出具的放電量數據, 上述 5 項材料無須重復提供。
(六) 政策第八條:發展智能運維
政策內容: 對集成故障診斷、遠程監控、無人機巡檢等功能 的智慧運維平臺, 在合肥地區運維電站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的, 按照發電量每千瓦時不超過 0.01 元給予補貼,同一企業最高不 超過 50 萬元。
申報條件:主營業務為采用物聯網技術開展光伏發電項目運 行維護的企業,運維電站容量 50 兆瓦及以上,且光伏組件產品
發電量應在正常衰減范圍內, 組件衰減率以《光伏制造行業規范 條件 ( 2021 年本)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5 號) 文 件為準, 如遇更新,則以工信部最新發布的公告為準。
申報材料: ①光伏電站運營維護合同; 相關光伏電站并網時 供電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 ②申報通知發布時上一年度相關光伏 電站的發電量清單(由供電部門出具并加蓋供電部門公章)。
五、附則
1.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違反國家、省及合 肥市有關規定, 違反承諾事項, 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將資金 予以追回并將企業納入征信體系,3 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策項目。 對構成犯罪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本細則與市級其他產業政策同類條款不重復享受。政策資 金按年度預算實行總量控制,如審核需兌現資金總量超出預算安 排,則按等比例縮減原則予以實際兌現。未盡事宜由市經信局負 責解釋。
3.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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