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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充分激活數據要素價值,加快推動合肥市大數據產業集聚發展,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推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營造爭先進位、鼓勵創新發展的濃厚氛圍,根據《安徽省大數據產業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是指以培育和支持大數據產業為導向,具有一定物理空間,管理機構為獨立運營主體,能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為入駐企業提供基礎保障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市數據資源局負責大數據產業園區的認定和考核工作。各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相關園區推薦申報,并配合市數據資源局對大數據產業園區進行指導。
第二章 認定及審核
第四條 申請認定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運營主體明確。園區應具有確定的四至范圍和物理空間,園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運營管理主體,運營管理主體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地點在合肥市;
(二)集聚優勢明顯。園區大數據產業集聚達到一定規模,有較強的產業優勢和競爭力,大數據龍頭企業帶動能力較強、產業鏈比較完善。園區入駐市級大數據企業數量超過10家(含),或園區入駐市級大數據企業數量超過5家(含)且其中2家(含)以上獲得省級大數據企業資質;
(三)發展規劃清晰。園區應制定發展規劃或計劃,并明確和細化年度發展目標,包含活動開展、企業培育、招引企業等,建設進度安排合理;
(四)創新能力突出。園區企業有較強的數據技術創新能力和融合應用能力,有一定數量大數據產業相關的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及軟件著作權)。如園區企業在大數據領域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或國家推廣的數據應用案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認定;
(五)產業生態優良。園區內企業合法經營,無違規行為。能夠為大數據產業發展提供特色、有針對性的服務,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不少于三類專業生產性服務(自身提供或通過招引專業機構入駐提供)。如人才培訓、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咨詢、投融資咨詢、宣傳推廣、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招商引資等;
(六)服務體系健全。園區具有健全、規范的管理制度,能夠對園區實行統一管理和服務,設施健全、服務及時、保障有力。
第五條 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認定按以下程序開展:
(一)市數據資源局發布通知后,申報單位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向所在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對申報對象進行資格審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如有必要可組織專項審計、現場核查及專家評審),將符合條件的園區報送至市數據資源局;
(三)市數據資源局對縣區報送園區進一步審核后確定擬認定結果,并在合肥市數據資源局官網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市數據資源局聯合相關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局調查答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局每年組織一次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產業園區,授予“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可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七條 申請認定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認定申報書;
(二)園區管理運營機構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專職管理人員名單、社保清單,園區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園區物業產權相關材料。屬于租用物業的,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屬于聘用管理運營的,提供園區運營管理合同;
(四)園區入駐企業情況統計表(加蓋入駐企業公章)、入駐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入駐企業簽訂的租賃合同復印件,按順序編號對應;
(五)認定指標響應表(附件1)及涉及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監管及考核
第八條 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實行定期檢查和動態考評制度,由市數據資源局組織實施每年開展一次,具體考核指標見附件2。
第九條 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應于每年7月底前報送上半年度工作總結,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送信息由各縣(市)區、開發區數據資源工作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市數據資源局。
第十條 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出現以下變更情形,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市數據資源局備案:
(一)園區的功能、產權、范圍發生變更;
(二)園區管理運營機構的企事業性質、股權、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業園區將不予認定,已認定的產業園區將取消“合肥市大數據產業園區”稱號:
(一)不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的;
(二)連續2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
(三)連續多次未按要求及時報送園區信息;
(四)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或考核材料的;
(五)基本條件發生變化,低于第四條所列認定標準的,或因變更事項不再符合園區認定條件的;
(六)同一園區拆分后參與認定的;
(七)不符合大數據產業園區發展方向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數據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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