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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間2023年8月18日截止!以下將為大家具體說一說關于2023年安徽省16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申報條件時間及流程等內容,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各地詳情如下,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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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鼓勵科技型企業建設研發中心,加大研發投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清零”。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活動,是我省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力量。研發中心實行“推薦確認制”,推薦認定權限下放給各市,由各市審核后按推薦名額擇優報省科技廳復核確認。支持原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對照要求申報轉建研發中心。
二、申報條件
申報研發中心的企業需滿足《工作指引》(附件1)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三、申報流程
1.企業申請。申報單位登錄安徽省科技廳網站,進入“安徽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并按要求填寫申報材料,上傳建設申報書等附件(附件2)。系統填報起始時間:2023年7月31日8:00,關閉時間:2023年8月18日24:00,逾期不予受理。
2.審核推薦。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科技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申報資格,依據《工作指引》對企業研發投入、研發人員、場地設備、自主知識產權、財務運行情況、是否重復建設省級創新平臺、有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考察等),依據審核結果和分配名額指標,于2023年9月8日24:00前在系統內完成審核推薦,9月11日前行文上報研發中心受理、審核工作情況和推薦認定名單(紙質版一式2份)至省科技廳。電子版和蓋章掃描版發送至郵箱。
3.復核確認。省科技廳對各市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認定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標準條件),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予以確認,由省科技廳發文正式認定。各市科技局將正式認定的研發中心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2份,封面加蓋依托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公章)于正式發文后5日內統一報送至省政務中心1號大廳省科技廳窗口(合肥市馬鞍山路509號)。
四、有關事項
1.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和系統填報說明認真編寫申報資料、上傳佐證材料和情況說明,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
2.申報設限額指標,各市科技局要切實把好審核關,做好企業咨詢服務工作,嚴格按照指標擇優推薦。
3.各市科技部門要主動會同發改、經信部門,對擬推薦的研發中心與現有省級創新平臺進行查重。查重情況需在行文中一并說明。
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和鼓勵企業建立研發中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規上制造業企業研發機構“清零”,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活動,是我省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凝練行業、企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激發創新意愿,規劃創新路徑。
(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四)培養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省科技廳負責研發中心統籌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相關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導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研發中心的審核確認、調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定期綜合評價。
(四)支持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省重大科研任務。
第五條研發中心實行屬地管理。各市科技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落實支持研發中心建設運行相關政策,負責研發中心的培育,受委托開展研發中心審核認定和管理。
(二)服務保障研發中心建設運行,根據實際情況,支持其承擔有關科研任務。
(三)受委托組織歸口管理的研發中心開展綜合評價等。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運行各項任務,提供研發中心必要的經費、基礎條件保障,解決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
(二)聘任研發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發中心評價、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四)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組建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組建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安徽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依托單位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不低于800萬元;
2.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500萬元;
3.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300萬元。
(三)研發中心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研發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300平方米),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原值總額不低于600萬元(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300萬元)。
(四)研發中心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占比不低于30%。
(五)依托單位近3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3件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10件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六)研發中心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單位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擁有籌措研發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力,能夠支撐保障研發中心可持續運行。
(八)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關組建條件可適當放寬。
(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制造業、產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認定的,原則上不再認定研發中心。
第八條研發中心申報組建程序:
(一)省科技廳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研發中心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填寫《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申報書樣式見附件1),向所在地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以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考察等),依據審核結果提出推薦認定名單報省科技廳復核確認(建設認定指標體系見附件2)。
(四)省科技廳對各市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認定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標準條件),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予以確認,由省科技廳發文正式認定。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九條研發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鼓勵研發中心為行業內、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按照新型研發機構模式運行。
第十條研發中心運行期間如需更名,或進行重大事項調整、重組等,依托單位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級科技部門審核、必要時實地核查后,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科技廳確認。
第十一條因主要技術骨干人員變化,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發中心無法繼續正常運行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報省科技廳復核確認后終止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研發中心每年度需按要求報送年度運行績效報告,無故不提交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委托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每兩年對研發中心開展一次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不超過各市當年參與評價研發中心數的10%,并報省科技廳復核確認;不合格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對綜合評價優秀的研發中心,優先支持其組建省(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等科技創新平臺,承擔實施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各市結合實際,出臺落實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研發中心支持政策。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依托單位在申請認定和復審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研發中心資格的取消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省級科技創新平臺;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市級科技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情況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取消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研發中心經認定后命名為“×××(企業名稱)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按統一規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七條本指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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