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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申請國家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管理辦法整理如下,具體包括安徽省、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黃山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各地標準創新型企業認定條件和好處,有效期3年,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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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激發企業在標準、技術、服務及管理互動發展方面的創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先導型、創新型行業標桿企業,提升國家創新體系整體效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是指運用標準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創新和標準化互動融合為核心競爭力,具有以先進標準的研制和實施促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支撐自身高質量發展乃至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等典型特征的企業。
根據標準在引領企業創新發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分為三個層級,由低至高依次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堅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堅持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相結合,堅持企業自愿參與,堅持分層分類分級指導,堅持動態管理和精準服務。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觀指導、統籌協調,推動出臺相關政策,發布相關評價和認定指標體系,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認定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納入工作重點,根據本辦法制定培育細則,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并商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細則組織開展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工作,負責組織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入庫、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推薦等工作。
未經委托或授權,其他機構不得開展與標準創新型企業有關的評價、認定等工作。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設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搭建統一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數據庫,為入庫、認定和動態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培育推薦、監督管理等工作,加強服務對接和監測分析,跟蹤培育成效,針對性地制定政策和精準服務。
第二章 評價和認定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近三年正常經營生產,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網絡安全事件,未發生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
(二)嚴格執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企業應當通過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自我聲明公開標準,企業公開的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不低于推薦性標準要求;
(三)注重實施標準,有良好的標準化管理和工作基礎;
(四)標準化工作在提升企業生產經營效益和核心競爭力方面取得較好效果。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企業不得參加標準創新型企業評價或認定工作。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并適時更新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附件1)、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指標體系(附件2)、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指標體系(附件3),作為開展入庫、認定活動的依據。
第八條 企業按住所地原則自愿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進行注冊,按照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自評,符合入庫要求的企業在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上自我聲明為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并公示1 個月,公示期間無異議則自動入庫,有異議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協調處理。
第九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按住所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抽查,審核、抽查結果應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 個月。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
第十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按住所地原則自愿提出申請,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指標體系,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和實地抽查,通過后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推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被推薦企業進行審核、抽查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
第十一條 企業首次申請標準創新型企業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級別。后續申請認定時,應當按照梯度培育原則,逐級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年上半年組織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認定工作,下半年組織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認定工作。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要求發布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的通知,統籌做好標準創新型企業培育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更新后三個月內,入庫的標準創新型企業應當按照新的指標體系進行自我評價并聲明。
第十三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前3 個月內由企業重新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示無異議則有效期延長三年。經認定的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和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前3 個月內申請復核,由認定部門組織復核(含實地抽查),復核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注銷、跨省遷移等,或者發生與評價或認定指標體系要求有關的重大變化,應當在發生變化后的3 個月內登錄標準創新型企業信息平臺,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不再符合入庫或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入庫或認定;不再符合認定要求的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后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取消認定。對于未在3 個月內報告重大變化情況且無正當理由的,其入庫或者認定結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如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網絡安全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或嚴重違法失信、嚴重食品安全違法、嚴重質量違法、稅收違法等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取消入庫或認定。如未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動申報上述問題,或被發現數據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庫或認定,并對外進行公告,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相關信息真實性、準確性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并提供佐證材料和聯系方式。對受理的舉報內容,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被舉報企業核實,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舉報企業未按要求回復或經核實確認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情節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取消入庫或認定,并對外公告,且公告日起三年內相關企業不得再次申報標準創新型企業。
第四章 培育與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針對本地區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和需求,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依托本地區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技術機構和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著力構建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性服務協同促進的服務體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進、人員培訓、技術職稱評定、信息對接等服務力度,指導企業提升標準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標準創新型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承擔標準化技術組織秘書處,建設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國家標準驗證點,參評標準創新貢獻獎、企業標準“領跑者”。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標準創新型企業融資增信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標準創新型企業申請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示范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配套政策等。
第二十條 地方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銀行信貸、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等手段,出臺針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相關激勵政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標準創新型企業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和標準創新貢獻獎等獎項,對標準創新型企業參與標準制修訂、標準化試點示范、標準化人才培養等項目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大對標準創新型企業的宣傳力度,適時組織編寫標準創新型企業優秀案例集,宣傳推廣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的成熟經驗,將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宣傳納入質量月、世界標準日等主題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 年7 月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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