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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 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 認定和評價工作,依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安 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皖經信科技〔2023〕24 號), 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 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 開展產品技術研發、創造運用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 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提升企業 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我市對各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 創新機制較好、創新績效顯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 心予以認定。
第四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 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相關工作。市經 信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和評價工作。各部門 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
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企業技術中 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信局的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 理申請的截止時間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六條 申請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 件:
( 一 ) 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我 市同行業 (產業) 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發展潛力。上年度主 營業務收入不低于 2000 萬元;
( 二 ) 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品牌,其研究開發與 創新水平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 三 ) 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 制、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與試驗條件和較強的科技研發持續投入能 力;
1.從事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12 人,其中專職從事研 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 6 人;
2.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不低于 300 萬元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不低于 150 萬元 ) ;
3.上年度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不少于 2 個;
4.上年度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 200 萬元。
上述四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不得低于評價指標值。
( 四 )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 況: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 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 一 ) 企業依照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合肥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 附件 1 )、《合肥市認定企業 技術中心評價表》( 附件 2) 和《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需提供的附件 及相關材料》( 附件4) , 申報材料一式一份。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 性負責;
( 二 ) 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 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申請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公共信用情況進 行核查,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
( 三 ) 市經信局依據《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 系》 ( 附件 5 ) 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 見;
( 四 ) 依據初評結果,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組織專家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為 60 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現場核實;
( 五 )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 務局等部門,依據初評結果、現場核實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擇 優予以認定。
第八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 稅務局等部門,在受理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上報的 申報材料之日起 90 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公布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九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 進行一次評價。市經信局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評價與申報認 定同步進行。
第十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程序。
已被認定市級技術中心的企業應按當年評價文件要求將評 價材料通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進行申報。評價材料 包括《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及《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需提供的附件及相關材料》。各縣 ( 市 )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通 過網上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管理系統對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 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確認,并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 信局。市經信局對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復核確認。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 一 ) 評價得分 90分及以上為優秀;
( 二 ) 評價得分 80 (含) 至 90 分之間為良好;
( 三 ) 評價得分 60 (含) 至 80 分之間為合格;
( 四 ) 評價得分 60 分以下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不上報評價材料;
3.主營業務收入、企業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研究與試驗 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開發的 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五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市稅務局等部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行文公 布。
第四章 獎勵與支持
第十三條 對評價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國家、省 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支持申報國家、 省技術創新類有關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 重大調整的,應在完成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調整情況報 市經信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 格:
( 一 ) 運行評價不合格;
( 二 ) 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 三 ) 所在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有偷 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等違法失信行為。
第十六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撤銷的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進 行公布。因第十五條第 ( 一 ) 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 資格的, 自撤銷之日起,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二年內 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企業技術中心;因第十五條第 ( 二 ) 至 ( 三 )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 各縣 (市 )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 企業技術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的內容和數據應 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虛假材料,取消申請資格,并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 財政局、市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有效期 5年?!蛾P 于印發〈合肥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修訂) 〉的通知》(合 經信科技〔2017〕 523號 )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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