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及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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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1.04.07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每年是眾多企業爭寵的對象,因為申報成功后不僅代表著企業的高資質,是實力的象征。同時申報成功后好處很多,有稅收減免,有資金補助,后期企業發展中也會起著很重要的作用。2021年合肥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現在就可以著手準備了,但是很多企業所從事的行業并不符合高企的申報條件,因此小編整理了以下問題供參考。符不符合申報條件可以閱讀以下文章,如果有更多問題可咨詢電話 0551-65300258。問題如下:
1.事業單位能否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于行業領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的單位均可以申請認定,包括事業單位。對于行業領域沒有要求。
2. 建筑行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屬于哪個技術領域?
答無論從事何種行業的企業,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即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時看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中的哪一項,請根據自己企業情況查找。
3. 企業對知識產權擁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權,是否可以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不可以。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取消了“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
4. 2015年(含)以前已獲得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認定的,之前獲得認定時已使用的知識產權是否還能繼續使用?
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業之前獲得認定時使用的是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按照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繼續使用。按Ⅰ類評價的知識產權無使用次數限制。
5. 如果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未成功,下一次申請時,使用過的Ⅱ類知識產權還能繼續使用嗎?
可以。
6. Ι類知識產權在第二次使用時,評分分值是否會與第一次使用有所不同?
知識產權的評分只會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5項相關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不會因使用次數受到影響。
7. 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其知識產權有效期發生變化,是否還算有效專利?
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時,應保證所使用的知識產權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知識產權提前失效了,則不再屬于有效專利。
8. 企業同期總收入中是否包含營業外收入中的政府專項資金收入?
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業同期總收入=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的范疇計算,不征稅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及財稅[2008]151號文和財稅[2011]70號文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最終確定。如果政府專項資金收入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并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則可不列入企業同期總收入,反之則需列入。
9.“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這個183天是自然日,還是工作日?
自然日。
10. 如果企業月初科技人員數為20人,月末時為22人,其中2名是新進人員,那么在統計月平均人數時,是不是能把這新來的2名算進去?
首先應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對“科技人員”的定義判斷2名新進人員是否符合統計要求,如果符合,則可以計入當月平均人數,反之則不可計入。
11.臨時聘用人員包含勞務派遣人員嗎?
不包含。
12. 失敗的研發活動是否可以進行歸集?
只要是研發活動,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進行歸集。
13. 企業2014年研發費用資本化支出形成無形資產,在2016年申請高企認定時,能否計算入2013-2015年的研發費用投入?
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的無形資產,且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計入研發費用。
14. 視同銷售能否算做企業的銷售收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等文件的規定進行確認。
15. 技術訣竅是否能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依據?
不可以。
16.“建立開放式的創新創業平臺”具體是指什么?
是指提供公共服務的平臺,例如:眾創空間,檢驗檢測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
17.“與國內外研究開發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中的研究開發機構是否專指是高校?企業是否可以成為產學研合作的對象?
研究開發機構不專指高校,也包含科研院所和企業等。
18. 多個成果轉化成一個產品或服務,能否算做多次轉化?
幾個成果轉化的就計算轉化幾次,但同一成果轉化不同產品或服務只能計算一次。
19. 剛剛注冊成立滿一年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成長性指標得分如何計算?
按0分計算。
20. 企業近三年凈資產和銷售收入為負值,如何計算企業成長性指標?
負值按0計算。
以上是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中非常常見的20個問題,具體申報中還會遇到其他問題,有代理需要請咨詢 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