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合肥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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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在推動經濟、文化、社會、生態、管理和服務等質量提升上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我市質量建設做出積極貢獻的組織。
市長質量獎,設“市長質量獎金獎”和“市長質量獎銀獎”。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
每屆市長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不超過6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3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3個。
市長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不超過10個。其中,制造業組織不超過4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6個。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堅持組織自愿、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不向組織收費、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職責
第六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順利進行,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評委會日常工作及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第七條 評委會由權威學者、企業管理者、行業代表等質量專家和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聯系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質量專家擔任。
評委會負責指導、推動、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議評審規則、審定候選名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擬定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計劃、評審規則,建立評審專家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等,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查等工作。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事務性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社會組織(以下稱評審機構)實施。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專業技術服務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有具備資格的評審人員。
評審機構在評委會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范性和公正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采取專家評審方式。由評審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評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當年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專家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標準。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金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長質量獎銀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550分以上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5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三)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并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四條 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在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3年內存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五)近3年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虧損;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評委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發布評審通知以及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市長質量獎申報表》,經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連同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按規定時間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市長質量獎金獎(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得重復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內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和推薦。
第十八條 評委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同時,以書面形式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通過審查的,向社會公示名單,公示無異議的,進入材料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材料評審工作,并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按照得分高低順序,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反饋材料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提出申報組織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進入演講答辯的候選組織名單;對未進入演講答辯的申報組織,反饋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根據候選組織名單,組織現場演講答辯。專家評審組根據候選組織的演講答辯情況進行現場打分。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現場演講答辯情況,對候選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評委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建議獲獎組織名單,提交評委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評委會對建議獲獎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組織名單,評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規定程序上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章 獎勵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金獎、市長質量獎銀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牌,分別給予每家獲獎組織100萬元、20萬元獎金。
對已獲得市長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市長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年度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本市總體質量水平提升。
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安排參加相關評審等質量工作。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市長質量獎稱號或標識。
第二十七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追繳獎金,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后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評委會辦公室報評委會提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牌,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其轄區3年內的獲獎組織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后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評委會辦公室,由評委會辦公室按照相應程序處理。
第三十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保守申報組織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由評委會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評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合肥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合政〔2015〕7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