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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獎勵
成功認定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享受高達30萬獎勵。
二、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申報條件
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劃的要求;
2.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
3.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成效顯著,在本省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
4.社會責任感較強,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提供公益服務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最近2年連續保持盈利;
5、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級示范基地一般應從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中產生。
三、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2015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培育文化產業市場主體,充分發揮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示范、窗口和輻射作用,促進我省文化產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提高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發展水平,增強總體實力和競爭力,依照文化部《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管理辦法》(辦產發〔2014〕1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由省文化廳命名,主要提供文化產品和服務,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引領和輻射作用的優秀企業。
第三條 在安徽省內注冊并合法經營的文化企業均可根據本辦法申報示范基地。
申報示范基地的范圍為:演藝業、娛樂業、動漫業、游戲業、文化旅游業、藝術品業、工藝美術業、文化會展業、創意設計業、網絡文化業、數字文化服務業、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等領域。
第四條 示范基地原則上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
第五條 省文化廳對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務、人才培訓、宣傳推廣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申報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國家特色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國家文化金融扶持計劃,支持申報省級各類扶持資金、信貸資金及直接融資,鼓勵參加各類人才扶持計劃和培訓活動。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申報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文化產業政策、規劃的要求;
2.以生產經營文化產品、提供文化及相關配套服務、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為主營業務;
3.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成效顯著,在本省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
4.社會責任感較強,在依法納稅、吸納就業、提供公益服務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最近2年連續保持盈利;
5、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級示范基地一般應從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中產生。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七條?各地文化企業向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向省文化廳申報。
第八條 申報單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基本概況,包括成立時間、發展歷程、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和服務、從業人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方面的情況;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和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證明;
4、企業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5.企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6.企業近兩年來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及承擔社會責任情況;
7.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并上報,省文化廳對符合條件的組織專家評審組評審。
第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組意見,確定擬命名示范基地名單,報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在文化廳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文化廳命名和授牌。
第五章 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示范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省文化廳負責。
第十三條 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已獲命名的基地下一輪評選時需重新申報重新評審。
第十四條 示范基地應于每年3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省文化廳報送上一年的發展情況,并送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不按要求報送材料的,取消下一輪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文化廳對其示范基地稱號予以撤銷:
1.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基地資格的;
2.主營業務發生變更,在文化產業領域不再具備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或企業行為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
4.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其他應當撤銷稱號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代理免費咨詢熱線:0551-65306190,19855108102(V同號)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皖文產函〔2013〕3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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