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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鏡湖區、弋江區、鳩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小編現將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獎補標準,希望對你的申報工作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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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1.引導產業招大引強。支持整車企業、關鍵核心部件企業在我市投資建設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項目,產業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支持。重點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一事一議”政策。(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投促中心、市財政局、市金融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提升產業配套能力。鼓勵整車企業加強與零部件企業合作。支持整車企業與零部件企業通過參股控股、合資合作、交叉持股、建立戰略聯盟等多種模式加強戰略合作,構建關系穩定、合作共贏、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新型整零關系。支持整車企業進一步提升本地配套率,整車企業當年采購配套汽車零部件總額達到50億元以上的,按照采購汽車零部件總額0.1%給予獎勵(整車企業與汽車零部件企業按6:4的比例分配獎勵資金),單個企業每年累計獎勵共計不超過1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3.補齊產業鏈短板。對省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補短板清單內項目,項目建設發生的貸款,以制造業優惠貸款利率為基準,給予40%貼息,單個項目貼息年限不超過3年,市級(含市本級和縣區級)按照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提質擴量增效若干政策》有關規定,分擔50%的資金,市級(含市本級和縣區級)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局、中國人民銀行蕪湖市中心支行)
二、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4.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協同攻關。梳理產業發展關鍵核心技術需求,支持整車與供應鏈企業實施產業鏈協同攻關,通過“揭榜掛帥”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項目申報,爭取突破一批關鍵核心技術,推動實現量產應用。(責任單位:市科技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5.建設優質創新平臺。鼓勵引入培育提供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相關檢驗檢測、研發驗證、場景創新等公共服務的企業及機構。支持省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研究院建設,參照市級重點研發創新平臺有關規定,給予運營經費補貼、績效考核獎勵等支持。(責任單位:市產創中心、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配合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三、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6.支持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市內公用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全市統一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監管平臺,市本級財政每年對接入監管平臺的公用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給予0.10元/千瓦時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100萬元。支持各運營企業充分利用現有場地和公共設施建設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對經市住建局牽頭組織驗收合格的公用充(換)電基礎設施,市本級財政按照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一次性補助,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助4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助200元的標準執行。對公用換電站給予建設費用30%的補助,每個站點最高補助100萬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經信局、市發改委按職責分工,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7.加大充電設施配建力度。城市建成區新建住宅停車位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30%,并納入房地產項目規劃和驗收標準。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停車場車位應100%預留安裝條件(含電力負荷及管線預埋至車位)。對老舊小區改造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鼓勵物業服務人與有資質的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合作在小區公共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鼓勵擁有專用固定車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電設施,居民自建充電基礎設施可與物業服務人簽訂服務協議,由物業服務人協助管理,并向當地電力部門提出用電報裝。(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規局、蕪湖供電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8.簡化充(換)電設施審批程序。商業運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由屬地發展改革部門備案,自用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不需要備案。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換)電設施的,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在建設社會公共停車場(樓)時,同步建設的充(換)電設施,不需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規局按職責分工負責,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9.支持加氫站建設運營。對建成投用的日加氫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對應用于工業用等特殊場景的撬裝站和氫燃料電池船舶場景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對應用于工業用等特殊場景的撬裝站和氫燃料電池船舶場景的加氫站,日加氫能力100公斤及以上),按加氫站(撬裝站)固定資產(不含土地價款)投資的50%給予補助,市級(含市本級和縣區級)按照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提質擴量增效若干政策》有關規定,分擔50%的資金,市級(含市本級和縣區級)對每站分別最高補助250萬元、150萬元。(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0.支持車聯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載體、企業加快公開測試道路的C-V2X路側單元、多功能智能桿等設施建設,構建車路協同交通環境。對完成車聯網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并納入市智能網聯汽車公開道路測試路段的,市本級財政按實施主體項目建設費用的5%給予一次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職責分工,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四、支持市場開拓
11.鼓勵汽車“以舊換新”。支持開展汽車以舊換新,加快老舊車輛淘汰更新,支持有條件的市民提前報廢更新未達到強制報廢要求的老舊高排放車輛或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汽車,鼓勵引導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促進農村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使用。(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經信局按職責分工)
12.鼓勵新能源汽車替代。引導城市快消品、家用電器、家居建材、郵政、快遞物流等領域配送車輛由傳統燃油車、低速電動車、電動三輪車等更換為新能源汽車。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等固定線路和城市渣土運輸、垃圾清運等場景推廣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車。國有控股企業新增或更新出租車(含網約車、巡游車)原則上選用新能源汽車。環衛、園林、市政、機場、景區等領域新增或更新車輛原則上選用新能源汽車。對網約、租賃、物流、郵政、環衛等領域運營規模達100輛(含)以上的運營企業,對當年新增純電動運營車輛單車行駛里程達1萬公里的,給予0.2元/公里電費補貼,每車每年不超過3000元。(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牽頭,市交通局、市國資委、市城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郵政管理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
五、加大公共領域推廣
13.支持推廣新能源公交車。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車,市區新能源公交車占比達到100%(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批準除外)。(責任單位:市交通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14.推進公務用車新能源化。全市機關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帶頭示范使用新能源汽車,新增或更新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經主管部門批準外,全部購置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租賃服務。(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縣市區人民、開發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15.鼓勵駕駛培訓用車新能源化。推進準駕 C 證車型駕駛員考試用車替換為新能源汽車。鼓勵駕駛培訓機構配置新能源駕駛培訓用車,從源頭上提升駕駛人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責任單位:市公安局)
16.推廣使用燃料電池汽車。在城市公交等領域,采取購置、租賃等方式,選用氫能源等燃料電池汽車,支持產業發展。(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交通局、市財政局)
六、營造良好使用生態
17.加快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落實整車企業生產者責任延伸制,支持動力電池回收區域中心建設,開展廢舊動力電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產業試點示范,保障動力蓄電池“源頭可控、去向清晰”。(責任單位:市經信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
18.實施停車優惠政策。實施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點),停放新能源汽車當日首次2小時內免費,超過 2 小時減半收費。(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國資委按職責分工,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19.支持新能源貨車通行。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貨車(重型貨車和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在市區道路通行不限行(含高架橋、快速路)。對已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新能源郵(快)件末端攬投車輛,在不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下,允許在劃定區域臨時停靠不超過30分鐘。(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郵政管理局,配合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20.構建科學的產業發展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每年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單位進行綜合評估。(責任單位:市經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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