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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 18日,合肥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出臺了《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 2024年1月17 日正式施行。根據《辦法》規定,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合肥市企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給予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獎補。
提標改造獎補項目實行儲備庫管理,獎補資金原則上不支持未入庫項目。根據工作安排,現開展2024年第一批項目集中申報入庫工作。請各企事業單位認真對照《辦法》(附件 1)中的獎補范圍、申報要求梳理當前正在實施、計劃實施和2023年 1 月1日后完工的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準備好相關材料,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本次集中申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2 月24日,結束后進入常態化申報階段,不再接受已完工項目入庫申請,請各單位把握好申報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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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鼓勵企事業單位提標改造污染治理設施獎補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企事業單位加大環保投入力度,加快推進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強化源頭治理,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根據《中共合肥市委辦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若干工作舉措的通知》(合辦〔2021〕14 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合政辦〔2021〕12 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合肥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辦〔 2023〕4號)等文件規定,參照先發地區相關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提標改造”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在達標排放或已達到當地環境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通過提高污染防治設施處理能力(效率)等方式,以實現進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強度、總量)的項目(以下簡稱提標改造項目)。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符合本辦法支持條件的提標改造項目給予一定額度資金獎補。
第三條 獎補資金實行總量控制,具體根據上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情況和市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
獎補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原則,聚焦重點領域,合理分配獎補資金,加強全過程績效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獎補額度:獎補資金上限不超過項目污染治理設施和設備投資(包括含VOCs產品源頭替代工程中必要的生產工藝改造投資)的 30%;對于污染治理技術先進、績效突出的項目,可適當提高獎補比例上限,但最高不超過50%。實際獎補額度根據可分配資金總額及專家審核評估情況綜合確定。
第四條 獎補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提標改造項目:
(一)大氣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包括:汽車制造、包裝印刷、機械電子、工業涂裝等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包括含VOCs 產品源頭替代工程);低氮燃燒技術改造、煙氣脫硝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脫硫、除塵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二)水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包括:含氟等特征污染物工業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改造等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污水直接排放外環境的重點涉水工業企業水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城鎮及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三)輻射污染防護設施提標改造。
(四)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包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五)產廢單位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源頭減量提標改造等。包括:開展“無廢工廠”創建的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廢源頭減量提標改造,重點行業重金屬減排提標改造,醫療廢物集中暫存設施提標改造。
(六)“綠島”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七)其他重點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
第五條 建立企事業單位污染治理設施提標改造項目儲備庫,獎補資金原則上只支持納入儲備庫管理的提標改造項目。
提標改造項目按以下程序儲備:
(一)項目編制:企事業單位自行或委托專業機構編制提標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內容應當包括:改造內容、規模、技術方案、目標效果、投資概算等。
(二)入庫申請:企事業單位自主向當地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申報。申報窗口常年開放。
儲備項目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地點、項目單位、治理工藝、效益目標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調整申請。
(三)入庫審核:各地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對申請入庫項目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聯合審核。對技術復雜的項目,可邀請專家參與審核。其中財政部門主要審核項目是否存在重復申報財政獎補資金的行為。
(四)項目儲備。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縣(市)區、開發區提標改造項目儲備庫,并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六條 申報獎補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
(一)項目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運營;
(二)項目單位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誠信或良好,如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失信行為的,須在整改完成后才能申報;
(三)項目建設內容符合提標改造獎補資金支持方向;
(四)提標改造前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且能夠提供真實準確的提標改造前污染物排放數據、污染治理設施配備及運行等情況;
(五)項目不屬于環保“三同時”范疇(“綠島”項目除外);
(六)項目未享受過其他財政資金獎補;
(七)項目申報材料齊全。
第七條 項目單位申報污染治理提標改造獎補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標改造獎補資金項目申報表(附件1 );
(二)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附件2 );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等,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原件掃描版;
(四)營業執照原件掃描版;
(五)其他材料。
第八條 達到以下條件的項目可申請生態環境部門驗收:
(一)建設完成并穩定運行3 個月以上;
(二)自主組織的工程驗收合格,資料齊全;
(三)項目單位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誠信或良好,如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失信行為,須在整改完成后才能申請驗收。
第九條 申請驗收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3 );
(二)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三)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驗收監測報告,已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還須提供項目建成前后 3個月的在線監測數據;
(四)污染治理設施設備清單,包含:設備名稱、型號、技術參數、功能用途、數量、購置價格、購置時間等,項目建設過程及主要設備、設備照片(包含銘牌);
(五)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針對提標改造項目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項目建設有關合同,以及對應的發票和支付憑證;
(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需要履行招投標、監理制度的項目,還須提交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監理日志等資料;
(八)項目單位自行組織的項目工程驗收資料;
(九)其它資料。
第十條 項目驗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請獎補資金在200 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所在地生態環境分局組織驗收,市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進行抽查; 200萬元及以上的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驗收。
(二)驗收結論應當清晰明確,項目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和工藝方案、治理效率、改造后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減排量等信息應當核實準確后,填入驗收結論表(附件 4)。
(三)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應邀請專家參與驗收,驗收結果以專家意見為主。
(四)項目驗收應當履行集體研究程序和落實公示公開制度。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資金安排情況,不定期組織專家對已驗收項目進行審核評估,并據此制定獎補方案。獎補方案經集體研究后,報市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且公示 7日無異議后實施。
第十二條 獎補工作中需要專家參與的審核、驗收、評估等工作,應遵守以下規定:
專家抽取。評審專家組一般由 3人組成,其中應包含 2 名環保專家、1名財務績效專家。環保專家原則上從市級環保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財務績效專家從市財政局專家庫中抽取,特殊情況下可使用省級環保項目專家庫或市級其他部門專家庫。
紀律要求。嚴格實行 “雙向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向項目單位透露評審專家名單,不得在正式評審前向評審專家透露評審項目信息。嚴格實行“專家承諾制”,每位評審專家評審前須簽訂廉潔公正評審及回避承諾書。嚴格實行“封閉評審制”,評審現場實行全程封閉式管理,評審專家上交個人通訊工具。
第十三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一經查實,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的獎補資金, 3年內(以違規行為查實之日起計算)不再受理涉事項目單位任何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申請。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報投資金額等,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的;
(二)拒不配合財政資金項目監管工作的;
(三)因運維管護不當,導致獎補設施閑置、停用、損毀、低效運行等,經督促提醒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嚴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如上級文件對相關要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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