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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2024年蕪湖市 級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 正在認定中!此次孵化器認定 獎勵補貼匯編和申報時間程序、管理辦法整理如下,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各地可以參考,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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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蕪湖市級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程序
1.各申報主體應符合《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按要求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提供申報材料。
2.各屬地科技管理部門根據《認定和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材料審核、實地核查、結果公示等工作,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各縣市區科技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的孵化器進行實地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納入孵化器管理。
二、蕪湖市級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有關要求
1. 各申報主體應確保提供的相關申報資料必須真實有效。若發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將取消認定資格。
2. 各縣市區科技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請于2024年7月19日前將推薦表報市科技局。
三、蕪湖市級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條件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二)孵化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管理隊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職工總數50%以上,通過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1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6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
(五)綜合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0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正在申報知識產權,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七)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孵化資金),或通過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八)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和辦公經營場所須在所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五)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增加;
(六)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安徽省及蕪湖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和節能減排標準;
(七)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清晰,無糾紛;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主導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四、蕪湖市級各區縣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獎勵補貼匯編
蕪湖市級(2022-2024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級、省級(備案)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給予10萬元獎勵,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
經開區(2023-2024年)
在市級獎勵的基礎上,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22. 加速園區企業孵化。對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當年每孵化一家“四上”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每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每推薦一家高層次人才團隊參加市級路演給予1萬元獎勵。
灣沚區(2023-2024年)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30萬元;省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無為市(2021-2023年)
對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給予 10 萬元獎勵,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
弋江區(2022年發布)
對新認定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5萬元一次性資助 。
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打造經濟升級版的意見》(蕪市發〔 2013〕10號)精神和《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引導和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健康發展,營造科技創新型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是指以企業孵化場地和配套設施為依托、為科技創業人員和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縣(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孵化器規劃與管理指導。
第二章 功能與目標
第四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
第五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是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營造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局部良好環境,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做貢獻。
第六條 孵化器要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充分利用和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的研究、實驗、測試、生產等條件,提升服務水平;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
第三章 市級孵化器的認定
第七條 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二)孵化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三)具有一支較高管理水平和經營能力的管理隊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職工總數50%以上,通過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15%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6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
(五)綜合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10家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正在申報知識產權,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七)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孵化資金),或通過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合作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八)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市場等方面的服務,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和辦公經營場所須在所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五)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增加;
(六)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安徽省及蕪湖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和節能減排標準;
(七)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清晰,無糾紛;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
第九條 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管理規范,主導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申報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報主體向所在地的縣(區)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
(二)縣(區)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委會初審合格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并依據專家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文件形式確認為市級孵化器;
(四)被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單位,其原產權和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一條 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須報送的材料:
(一)《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二)事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團隊成員相關證明;
(四)孵化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
(五)孵化器各類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財務報表;
(六)種子(孵化)資金證明;
(七)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錄及附件;
(八)在孵企業申報專利清單及附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孵化器實行運行狀況統計制度,每年進行績效考核,并對優秀等級的孵化器通過項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條 縣(區)、開發區管委會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把孵化器建設與發展作為招商引智、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業人才,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技術升級的重要手段,在孵化器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稅收等方面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孵化器要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延長科技企業孵化服務產業鏈,開展“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建設,針對不同發展階段的科技企業,提供差異化服務,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
第十五條 孵化器應堅持“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提升內生發展能力;建立金融擔保貸款機制,與銀行、投資機構合作,創新面向科技創業企業的金融產品,拓展孵化功能,促進企業的加速成長。
第十六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或到期尚未畢業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遷移出孵化器,并辦好有關法律和約定手續。市科技局每年對市級孵化器進行考核。對連續2年不合格且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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