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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和《關于全面推進標準化發展的實施意見》,規范和加強安徽省標準化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建設和管理,加快推動安徽省標準化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依據標準化工作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中心是由市場主體自愿建立的,將標準化活動與產業發展充分結合的標準化創新發展新模式,是促進創新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的服務平臺,是以標準化助推創新技術和產品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的孵化器。
第三條 創新中心的任務是緊密圍繞“戰略新興產業”“未來產業 ""十大新興產業"等領域的產業發展需求,推動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有效對接科技和產業資源,充分激發和調動市場主體參與標準化活力,以標準鏈打通產業鏈、創新鏈、價值鏈,更好支撐安徽區域經濟和重點產業發展。
第四條 創新中心主要由在某一領域內具有較強技術能力、影響力和標準化工作基礎的企事業單位承擔建設和運行,實行“開放、合作、創新、共享”的運行機制。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創新中心相關政策制定、規劃布局、批準籌建、監管運行、定期評估。
第六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指導轄區內創新中心建設工作,負責創新中心的遴選、材料申報、日常檢查等,并對創新中心建設給予政策支持。
安徽省標準化創新中心申請認定條件
第二章 申報與批準籌建
第七條 申請籌建創新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根據申報通知開展項目申報。申報單位總體上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我省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
(二)具備完善的研發體系和工程化條件,能聚焦中試等關鍵環節開展標準轉化制定,擁有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研發團隊和標準化工作隊伍,能夠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啟動經費支持;
(三)標準化工作基礎良好,具有支撐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的實踐經驗,產業和領域標準化工作成績突出、帶動力強;
(四)近三年經營生產狀況良好,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未發生嚴重質量違法行為,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具有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資質,承擔國際、國家和省級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試點示范工作的單位,予以優先考慮。
第八條 各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申報要求,遴選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意見,擇優向省市場監管局推薦。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對申報的創新中心進行材料審核和專家論證,材料審核內容包括: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專家論證的重點內容包括:中心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專家論證應形成明確意見,提交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在專家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確定批準籌建的創新中心名單,下達批準籌建項目通知。
第十一條 根據省市場監管局下達的文件,各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并在收到項目下達文件1 個月內向省市場監管局報送創新中心建設方案。經省市場監管局同意后,創新中心承擔單位按照創新中心建設方案開展工作。
安徽省標準化創新中心申請認定流程
第三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 鼓勵創新中心探索多種類型的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可根據不同建設投入模式,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標準化事業,利用自籌資金、社會資金、成果轉化收益等逐步實現自我運營。
第十三條 創新中心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機構,負責創新中心發展戰略、規章制度、工作計劃、年度報告、人事任免、預算執行等重大事項決策,機構領導原則上由創新中心承擔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管理機構下設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創新中心具體運行工作。
第十四條 創新中心探索靈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運行機制、項目管理、資金投入、成果轉化、人才培養、聯合開放等方面改革創新、先行先試。以技術跨界融合和新興領域的標準化需求為導向,應用 "互聯網+""標準化+" 等手段,通過共同出資、協作研發、技術入股、平臺共建、人才聯合培養等方式,協同相關領域上、中、下游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力量,加強標準化資源與科技和產業資源對接,研制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等方面標準,推動創新成果轉化應用和產學研用一體化發展。
第十五條 創新中心應重視和加強技術標準基礎數據的采集、管理、應用和共享;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對創新中心支持完成的相關成果,應標注創新中心或承擔單位名稱。
第十六條 承擔單位結合自身科研和技術優勢,在某一領域內開展將科技創新成果、先進適用技術制定為標準的前期研究和試驗驗證;主導研制相關標準,在研制國家標準時,同步考慮國家標準外文版研制;開展對標達標提升專項行動,提升國內外標準一致性程度;爭創企業標準領跑者,樹立標桿,帶動行業轉型升級;開展標準宣貫培訓等工作,助力關鍵領域、重要產業實現從技術突破到標準突破,提升產業整體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標準化創新中心申請認定好處
第四章 評估與監督
第十七條 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和定期評估制度,定期評估分為首次評估和復核評估,年度報告作為定期評估的重要依據。創新中心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于每年 12月底前報送省市場監管局。創新中心產生的標準化成果應及時進行宣傳報道,加強標準化工作宣傳推廣,營造標準化良好氛圍,省市場監管局將擇優進行轉載。
第十八條 創新中心首次評估周期為2 年。創新中心建設期結束前3個月內,創新中心承擔單位提出首次評估申請,并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十九條 不能按期完成創新中心建設任務的,創新中心承擔單位應當于建設期結束前3 個月內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組對創新中心進行首次評估。不合格的,由各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創新中心承擔單位根據首次評估意見進行整改,并在6 個月內重新提交評估申請。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對通過首次評估的創新中心進行復核評估,復核評估周期為3年。復核評估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定期評估主要對創新中心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包括:標準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成果轉化、行業引領帶動、推動地方發展、運行管理機制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4檔。評估指標及評估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評估結果對創新中心進行動態管理,對評估結果為良好及以上的創新中心,鼓勵各市市場監管局在資金方面給予一定支持;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創新中心,予以 6個月整改期,對整改仍不合格或不參加評估的創新中心,予以撤銷和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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