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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我省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參照國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耗雙控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地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省級權限節能審查項目中,建設地點位于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蕪湖片區、蚌埠片區的,由自貿區節能審查機關依法承接實施節能審查,并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后1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
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第六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 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 500 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錄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將項目能耗承諾和能耗測算說明向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報。
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
消費強度和總量管理,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4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實施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
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備,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項目能耗承諾和能耗測算說明向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報備,并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
第七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兩高"項目實施清單管理,作為項目節能審查的重要參考。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以煤電、石化、煤化工、鋼鐵、焦化、建材、有色、化工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當量值)以上的項目為重點,動態建立省級"兩高"項目清單。各市參照省級"兩高"項目范圍,動態建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5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兩高"項目清單。國家對"兩高"項目范圍有明確規定或調整的,從其規定。
新上"兩高"項目,在報請節能審查時、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供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和行業專家聯合論證的項目必要性、可行性報告。
各地完善"兩高"項目審批和節能審查協調聯動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及電力部門辦理供電手續時,對未按規定開展節能審查手續的"兩高"項目、及時告知同級節能主管部門。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需明確設備參數)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
(五)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需明確單位增加值能耗)等方面的分析;
(六)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強度和總量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其中,"兩高"項目還應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有關政策要求,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以及能耗置換和煤炭消費減量替代、能效水平對標《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等分析。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省級權限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同時納入省發展改革委綜合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項目建設單位(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需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
管平臺填報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能效水平等相關信息。省級節能審查資料的受理、節能審查意見的送達,由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窗口負責。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在報請省級節能審查時,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報告一式6份,項目所在地市級(省直管試點縣)節能審查機關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節能審查文件一式 2份。企業投資項目,需提交項目建設基本情況、節能報告一式6份,項目所在地市級(省直管試點縣)節能審查機關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節能審查文件一式 2份。需落實能耗置換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項目,應同時提交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出具的能耗置換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審查意見一式2份。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報告后,應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專家對節能報告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有關機構依據專家評審意見和相關法規、政策、標準、規范形成評審
報告,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必要時,節能審查機關可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節能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
(三)節能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五)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六)是否按照規定選用高效節能設備,有無采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情況;
(七)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包含單位增加值能耗水平)、是否屬于"兩高"項目、涉及高耗能行業的建設項目是否達到標
桿水平(相關標準參見《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是否落實能耗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管理要求;
(八)節能方面的相關意見和建議;
(九)評審結論。
受委托組織評審的機構,其關聯公司和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該項目可研、設計和節能報告等文件編制。參與該項目可研、設計和節能報告等文件編制的技術人員和以上文件編制承擔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該節能報告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 對能耗強度不降反升的市或未完成省政府下達能耗強度降低目標任務的市,實行"兩高"項目能評緩批限批,直至達到季度進度目標要求。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一)單位產品能源消耗超過強制性節能標準、本行業能耗限額準入值或不符合本地區相關管理要求的;(二)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產品、設備的;
(三)不符合本地區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要求、未按規定落實能耗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的、涉及高耗能行業的建設項目達不到標桿水平的(相關標
準參見《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四)其他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的。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受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后 7個工作日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審查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節能報告進行評審的,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 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的,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名稱、建設主體等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建設內容、產能規模、能效水平、用能方式等發生重大變動,致
使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確定的能耗總量 10%
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節能報告,并向原節能審查機關重新申請節能審查。經重新評估和審查并獲得通過的、可繼續組織項目實施。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 500 萬千瓦時的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變動,使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1000噸標準煤或者年電力消費量超過 500 萬千瓦時的,建設單位應申請節能審查。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人員應由具備節能驗收工作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項目通過節能驗收后,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能驗收報告、驗收意見在 20個工作日內告知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的節能審查機關。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投入生產、使用,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組織節能驗收。
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依據項目實際建成情況,測算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煤炭消費量及能耗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方案是否滿足節能審查要求;以節能審查意見批復時確定的項目主要能效指標或主要工序(裝置)能效指標,對照項目的性能試驗數據或運行數據等,驗收項目的主要能效指標是否落實節能審查要求;項目建設規模、主要用能工藝以及主要用能設備、通用設備等的數量、型號、能效等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項目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項目能源計量器具配備情況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等。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對節能審香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核查。各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10日內通過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在線填報系統報送項目有關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實施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對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安徽"等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節能審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二十條 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4號令)和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皖發改環資規〔2017
5 號)同時廢止。《安徽省區域能評暫行辦法》(皖發改環資規〔2020】5號)繼續有效。國家有新規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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