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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條件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部署建設省工程研究中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
擬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主管部門發布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本省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四)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五)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對皖北地區技術水平突出、成長前景好、帶動效果強的產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流程
鼓勵省工程研究中心采取獨立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非法人形式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與實施主體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
鼓勵本省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行業商協會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
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加快布局建設省工程研究中心。
申報單位按照主管部門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審核。中央駐皖及省屬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通過屬地申報。
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對組建方案進行初審,擇優將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組建方案推薦給省發展改革委。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
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省工程研究中心進入籌建期,可暫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2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當編制籌建期總結報告,向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正式確認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請。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對總結報告進行核實后,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確認申請。
對不能按期完成組建任務、達到組建目標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所在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籌建期延長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省工程研究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完成籌建期任務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正式認定為“安徽省XX工程研究中心”,納入安徽省創新平臺序列進行管理。
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研究中心申報認定獎勵扶持
對組建期滿通過驗收評估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給予資金補助,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和試驗平臺建設、研發設備采購、人才培養和引進。對皖北地區符合條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補助資金上浮20%。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強化評價結果的運用。對評價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并給予資金獎勵,主要用于對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的激勵。連續兩次評價優秀的,獎勵資金上浮20%。
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創新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自主決策孵化企業投資,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符合條件的重點引進人才團隊納入“江淮英才計劃”。
各設區市結合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運行需求,在資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給予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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