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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整理如下,需要具體咨詢申報或者代理的可以咨詢臥濤小編為您指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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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皖北地區發展的有關要求,為規范資金的管理,更好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由省財政安排,專項用于皖北六市(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四縣(定遠縣、鳳陽縣、明光市、霍邱縣)項目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每年預算批復后,下達各市年度貼息資金額度計劃。各市貼息資金額度,主要根據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地區人口、所轄縣(市、區)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并向亳州、宿州和阜陽市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二章范圍與條件
第四條貼息資金主要用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濟社會效益突出、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成長性較好的中小企業項目,重點扶持農產品生產加工、輕紡鞋服、生物醫藥、裝備制造、現代服務業等主導產業發展壯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每年根據皖北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省委、省政府支持皖北地區發展工作重點,提出貼息資金安排指導意見。
第五條貼息期限:自上年2月21日至當年2月20日。
第六條申請貼息資金的企業,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皖北六市四縣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成立1年以上,生產經營或業務開展情況良好;
(三)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縣級以上相關監管部門處理處罰;
(四)企業在當地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稅收貢獻、帶動就業效益明顯;
(五)同一年度未享受其他貼息資金;
(六)已連續2年享受貼息資金的企業不得繼續申報。
第七條申請貼息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高于1億元;
(二)項目貸款主要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建設資金及貸款已落實到位,并正在實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實施完工的;
(三)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完整,已落實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環境評價、節能審查、施工許可等各項手續。
第三章申報與審核
第八條資金切塊下達各地后,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應嚴格落實項目庫管理,強化資金統籌使用,原則上不得切塊下撥,及時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貼息資金申報信息,加強全程監督。
第九條申報程序:項目單位按照當年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發改、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發改、財政部門進行初審,擇優確定申報項目,聯合行文報市發改、財政部門。申報項目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貼息資金報告及申請表;
(二)企業簡介及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技術工藝、市場前景、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貸款合同、進賬單及付息憑證;
(四)項目核準(備案)等前期工作批準文件、招投標資料、施工(采購)合同、財務審計、工程驗收及相關財務資料。
第十條各市發改、財政部門須按照本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資料審查、銀行審核、現場考察和專家評審,具體程序為:
(一)資料審查。重點審查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規范性。
(二)銀行審核。將項目貸款資料分送有關市級銀行審核,有關市級銀行重點審核項目實際發生貸款和利息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審核意見。
(三)現場考察。重點了解項目建設和項目單位生產經營等情況,提出書面考察意見。
(四)專家評審。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重點審查項目科技含量、市場前景、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提出項目評審意見。
第四章分配與撥付
第十一條 項目及額度確定: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資料審查情況、銀行審核意見、現場考察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確定貼息資金安排項目,并按當年資金總額、專家評審意見、實際發生貸款額等因素,確定各項目貼息資金額度,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60萬元,不少于20萬元,且不高于貼息期實際發生利息。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應通過網站將計劃支持項目單位和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支持金額等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公示期結束后,各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本市貼息資金計劃,同時將計劃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并將項目信息上載到省發展改革委綜合服務平臺,實行項目庫管理。各地財政部門于當年5月底前將貼息資金全額撥付至項目單位。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按照“誰安排、誰負責”的原則,各市、縣(市、區、市屬開發區)發改和財政部門對本地貼息項目審查安排、資金管理使用負責。同時,各級發改、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將審查責任明確到人,確保相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建立項目實施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監管機制,及時掌握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做好項目建設跟蹤服務。
第十五條各市發改、財政部門應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將當年貼息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通過開展稽察、檢查、核查、調研等方式,對各市貼息資金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會同各市發改、財政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貼息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擠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更改資金的使用范圍。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安徽省加快皖北地區經濟發展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4〕3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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