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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綠色工廠推薦歸屬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安徽省綠色工廠推薦申報好處:
省綠色工廠申報成功獎補資金50萬元,各地市10-50萬元不等。
省經信委從省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 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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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綠色工廠推薦申報條件:
(一)企業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綠色發展,內部設有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教育培訓、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 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GB/T 24001 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能源審計。
(六)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安徽省綠色工廠推薦評價程序:
(一)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或直管縣經信部門審核同意后納入當地培育計劃,企業按照省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
(二)在符合省級綠色工廠評價基本條件、滿足《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及《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表》中必選指標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業可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
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報告:
1、工廠基本情況
概述企業的基本信息、發展現狀、工藝產品和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在綠色發展方面開展的重點工作及取得的成績等。
2、評價概述
主要介紹綠色工廠評價的目的、范圍及準則 。
3、評價過程和方法
主要介紹評價組織安排、評審評估情況、評價報告編寫及內部技術復核情況。
4、評價內容
對照《綠色工廠基本要求評價表》和《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評價表》(附表1、 2),對綠色工廠基本要求以及基礎設施、管理體系、能源資源投入、產品、環境排放、績效等6個方面相關指標進行描述、核實、檢查、評價。
5、評價結論
對申報工廠是否符合綠色工廠要求進行評價,說明各評價指標值及是否符合評價要求情況,描述主要創建做法及工作亮點等。
6、建議
對持續創建綠色工廠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議。
7、相關證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與附表證明材料索引一欄對應):
1)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適用時);
3)工廠建設批復文件復印件;
4)三同時驗收文件復印件;
5)CCC 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適用時);
6)組織承諾或相關方要求及證據;
7)最高管理者承諾書(包括傳達與資源);
8)管理者代表授權書(包括 4 項職責);
9)管理機構的組織及相關制度;
10)文件化的綠色工廠建設的目標、指標、方案;
11)教育和培訓記錄;
12)企業三年內安全、環保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13)相關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14)廠房平面布置圖(包括空間布局圖、計量設備布置圖);
15) 計量設備清單、用能設備清單、污染物處理設備清單、原材料清單等;
16) 合格供應商名錄及其評價表、采購立項審批文件、 程序文件、招投標文件等;
17) 已采用的余熱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環利用、高效照明等技術的情況說明(包括技術說明、實施情況和現場照片);
18) 能源消耗量、資源消耗量等績效指標計算說明(包括使用的標準、計算邊界、排放因數、計算過程等);
19) 申報工廠已獲得的國家、地方、行業節能環保相關獎勵證書等。
8、評價機構營業執照及能力等有關證明材料(資質能力有關證明材料參考工信部綠色工廠評價機構要求提供,企業自行組織評價的無需提供)。
第三方評價機構有關要求:
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和綜合利用司《關于請推薦第一批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示范名單的通知》要求,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 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 人 ,其中能源 、環境 、生態 、系統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 50% ;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 ,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
(四)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 域評價的能力 ,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 、論證 、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 ,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
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結果和材料真實性負責,在評價報告中需對照上述基本條件逐項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鼓勵列入工信部發布的“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評價中心名單”中的評價機構開展綠色工廠評價工作。
經第三方評價合格的,由企業向當地市或直管縣經信委提出申請,經當地市或直管縣經信委審核后向省經信委進行推薦申報。企業申報材料主要是《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和《綠色工廠第三方評價報告》,要求紙質1 式3份、電子版1份。
省經信委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定,符合省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省經信委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經信委發文公布,并予以授牌和頒發證書。
后續管理:
省經信委對省級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復審。接受復審的省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 并編制《綠色工廠自評價報告》報當地市或直管縣經信委初審。省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核后發布復審結果。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復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省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被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3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省級綠色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等復審合格后重新授予省級綠色工廠稱號。
省經信委對變更名稱和撤銷省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告。
安徽省綠色工廠項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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