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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植物新品種權如何申請?小編整理了 蕪湖市植物新品種 權申請材料時間費用 和常見問題解答,不知道怎么申請的,可以咨詢小編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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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材料
(一)企業基礎資料
1. 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
2. 企業簡介;
3. 植物新品種育種人簡介;
4. 公司章程;
5. 企業經過審定的植物新品種對應檢測報告;
6. 企業經過審定的植物新品種對應的銷售合同;
7. 獲獎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8. 資質證書。
(二)植物新品種資料
1. 委托方植物新品種研發情況簡介、技術研制人簡介;
2. 相關轉讓協議、許可使用的合同等法律文書及價款支付憑證;
3. 植物新品種說明書。
4. 植物新品種授權證書,若有產權變更還需提供變更證明;
5. 植物新品種審定證書;
6. 植物新品種推廣項目建議書,合資合作意向書,市場調查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
7. 植物新品種在推廣地區的適應性分析報告。
(三)財務資料
1. 委托方近三年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評估基準日財報;
2. 植物新品種開發研制資金投入及費用統計;
3. 未來新品種發展規劃;
委托方對經過審定的植物新品種未來3-5年的收益預測。
蕪湖市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時間
主要是DUS測試周期長,分植物種類,一般大田作物要種植兩個植物生命周期,時間為 1-2年,后期拿到報告后按時申報一般6-8個月內會拿到審定結果和植物新品種證書,總共的周期:含 DUS測試在內一般2年半 -3 年左右,企業如果有DUS報告的話周期 6-8個月會公示結果
蕪湖市植物新品種權申請費用
不同的代理機構收費不同,代理費一般按照申請人的情況、案件難易程度、代理程序等因素來定價,具體費用 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蕪湖市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常見問題解答
一、植物新品種必須有一個名稱嗎?
是的。植物新品種必須有一個名稱?!斗N子法》第二十五條規定[1] ,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且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可以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也就是說,具有一個適當的名稱,是獲得植物新品種權授權的必要條件。因此,每一個植物新品種都必須有一個名稱。
二、哪些名稱可以作為植物新品種的名稱?
簡單來說,植物新品種的名稱應當與該植物新品種具有唯一對應性,相關公眾可以根據該名稱識別該植物新品種。
根據《種子法》第二十七條[2] 的規定及相關司法實踐,植物新品種的名稱應當具備以下特征:
1. 區別于現有的植物品種的名稱
《種子法》第二十七條要求植物新品種的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種”和“屬”是對植物的分類,植物從上到下的分類為:門、綱、目、科、屬、種,分類越往下,親緣關系越近,“種”是植物分類的最小單元,例如,稻屬主要的種類有秈稻和粳稻兩種,同“屬”的植物比較近似,同“種”的植物近似度更高。因此,為了較好的區分不同的植物,在給植物新品種命名的時候,應當避免與相同或近似的屬或種的植物名稱相同。
雖然《種子法》要求植物新品種的名稱只要區別于相同或近似的屬或種的植物名稱即可,但是,事實上,如果與其他雖不相同不近似的屬或種的植物名稱相同,仍然存在難以識別的可能。因此,同時應當盡量避免與其他的不相同不近似的屬或種的植物名稱相同。
綜上,在給植物新品種命名時,避開所有的現存的植物名稱,是穩妥的做法。
2. 與其他植物新品種權人的植物新品種名稱不相同且不近似
2022年 3月公開的授權品種中有“晶兩優 1988 ”、“晶兩優4952”,這兩個名稱十分近似,但是我們發現,這兩個品種的權利人完全一樣?!熬蓛?/span> 4952 ”、“華盛早香”、“鄂中6 號”這三個品種的權利人完全不同,名稱也差別較大。
對于同一權利人的品種,即便名稱近似,只要能區分不同的品種即可;但是對于不同權利人的品種,不僅需要區分不同的品種,還需要區分不同的權利人。以免相關公眾混淆品種的來源。
3. 區別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商品名稱、企業名稱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保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商標法》保護注冊及未注冊的馳名商標。
植物新品種的商品名稱一旦被授權即成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伴隨植物新品種的一生。在植物新品種進入市場后,有可能與市場上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或馳名商標等產生混淆。
因此,為了避免造成混淆甚至被權利人指控侵權,植物新品種的名稱還應當區別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或馳名商標等。
4. 不能作為植物新品種名稱使用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規還規定了不得作為植物新品種的名稱使用的情形,例如僅以數字組成的名稱是不能作為植物新品種的名稱的。
三、如何規范使用植物品種名稱?
1. 不要在自己的植物品種上使用他人植物新品種的名稱,否則構成侵權
某合作社在銷售的大豆種子外包裝上明確標注品種名稱為 “齊黃34 ”,并顯示“山東農科院育種”等信息?!褒R黃 34”的植物新品種權人為山東農科院作物所,山東農科院作物所并未許可某合作社銷售“齊黃34 ” 大豆種子。
法院認為[3] ,由于涉案種子包裝袋上標注的品種名稱與授權品種名稱一致,均為“齊黃 34”,如果侵權方認為涉案種子并非“齊黃 34”,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其未提供反證的情況下,對涉案種子并無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必要。因此認定涉案品種即為授權品種。
在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權利人一般需要證明被訴侵權的植物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證明同一性一般需要進行 DNA或 DUS 室內分析測試。為了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只要權利人能證明被訴侵權的植物品種與授權品種的名稱相同,即可推定被訴侵權植物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
并且,即便侵權人能證明被訴侵權的植物品種與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不具有同一性,也因為使用了與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的名稱相同的名稱而構成假冒品種行為,仍然是一種侵權行為。
因此,在銷售植物品種的時候,不應當使用他人的植物新品種名稱,以免構成侵權。
2. 他人使用了與自己的植物新品種名稱近似的品種名稱,可以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和 / 或向行政機關投訴
一字不差地使用別人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構成侵權,那么稍加修飾,使用與別人的植物新品種名稱近似的品種名稱,是否還構成侵權呢?這要視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的知名度情況,區別處理:
情形一:權利人的品種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A公司是“ C兩優華占”的植物新品種權人,且 A 公司是大型種業科技企業;B公司銷售的種子包裝上使用“ c 優華占?”標識。A 公司向行政機關投訴,B公司被認定為侵犯商標專用權并被行政處罰。之后, B公司繼續以帶有“c 優華占?”標識的種子對外銷售,最終 A公司以 B公司侵犯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向法院提起訴訟。后該案以和解結案。
由于植物新品種權一旦被授權,植物新品種的名稱就成為了通用名稱。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通用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因此,植物新品種的名稱不是注冊商標,不能獲得一般商標的禁用權保護。如植物新品種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情形二:權利人的品種名稱尚不具有相當的知名度
以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來尋求保護需要植物新品種的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權利人具有較高的舉證責任。假如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的知名度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 “有一定影響”的程度,權利人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呢?
《種子法》未明確禁止使用與相同或近似的屬或種近似的名稱?!斗N子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的種子的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名稱、登記編號等,可以從種子類別、名稱、編號等入手,判斷種子標簽是否符合《種子法》的要求。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可以根據《種子法》第四十八條向行政機關投訴,以禁止假、劣種子的生產經營。
因此,針對他人使用了與自己的植物新品種名稱近似的品種名稱的行為,如果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尚未達到相當的知名度,權利人可以向行政機關投訴;若果權利人的品種系有一定知名度的植物新品種,則權利人還可以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
3. 植物新品種授權之后,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要變更植物新品種名稱
一個植物新品種在同一時間只能有一個名稱,不能有兩個或多個名稱。在植物新品種獲得授權之后如欲變更名稱,需要向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起變更名稱的申請,待其作出決定后,才能更名,否則只能使用授權品種名稱。
關于植物新品種的名稱,合理合法命名是取得新品種權的前提,正確規范使用是健康發展的保障。
關于蕪湖市植物新品種權申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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