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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各市各區縣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要求
(一)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方向應符合文化和旅游部主管業務范圍,服務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
(二)申報技術創新中心應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工作規則(試行)》有關要求。
(三)布局領域包括但不限于:技術創新促進文旅傳統產業升級、支撐文旅新業態培育,人工智能文旅應用,沉浸式技術文旅場景應用,文化數字化發展關鍵環節應用,文旅裝置裝備創新設計制造集成,文旅領域其他重要技術創新應用。
文博領域及首批12個技術創新中心(籌)已有的研究方向不納入本次申報。
二、安徽省各市各區縣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程序
(一)具備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基本條件的依托單位填寫《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書》,加蓋公章后,同電子版一并提交省文化和旅游廳。
(二)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收到的申報書進行審查,擇優推薦不超過2個,在申報書加蓋公章后送交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有關中央企業本級可通過省文化和旅游廳申報不超過1個,不占推薦名額。
(三)依托單位可單獨申報,也可聯合申報。鼓勵以企業為核心,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
三、安徽省各市各區縣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時間注意事項
請各地各單位積極組織申報,于8月23日(星期五)前將申報材料紙質版郵寄至:合肥市蜀山區龍圖路666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科技教育處2708室,電子版(蓋章掃描件)發送至郵箱 。
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科技創新和行業創新深度融合,助力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強創新資源優化配置,支撐文化和旅游行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以下簡稱 “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屬于文化和旅游領域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科技創新平臺,是建設文化和旅游領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培育基地,定位于促進基礎研究成果工程應用,實現從科技到產業的轉化。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是落實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工作部署,以關鍵技術研發為核心,為產業發展提供源頭技術供給,為各類企業提供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服務,促進產學研用協同,提升文化和旅游領域創新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遵循聚焦關鍵、分類指導、開放共享、協同創新的原則,實行科研與市場協同銜接的運行機制,探索不同類型的組建模式,明晰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主體的權責。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組織協調相關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發展,優先選擇具備條件的技術創新中心承擔相關科研任務,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制定及決策支撐等工作。對運行良好、成績顯著、效能突出的技術創新中心,優先參與文化和旅游領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組建相關工作,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有關產業支持項目和人才計劃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組織推進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文化和旅游部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歸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總體規劃和管理制度,提出對技術創新中心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二) 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組織開展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核準技術創新中心重大事項變更。
(三) 統籌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下稱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技術創新中心的屬地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技術創新中心申報與推薦,對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二)協助組織技術創新中心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審查技術創新中心的重大事項變更。
(三)將技術創新中心的發展納入本部門的發展規劃,協調內外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
第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依托單位(以下簡稱 “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 確定技術創新中心發展目標、任務和研究重點,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二) 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提供相應的機制、人員、資金、場地、設施、技術等方面支持保障,協調解決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 聘任技術創新中心主任、副主任,組建專家委員會,聘任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四) 對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年度考核,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驗收、評估和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 根據文化和旅游行業需要,開展本領域應用研究和成果轉化方面的關鍵共性技術攻關,實現科研成果系統化、產業化和工程化應用。
(二) 開展市場化技術創新服務,為企業提供按需定制的技術解決方案。
(三) 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際標準的研究制定。
(四) 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吸引集聚專業化、國際化的高層次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五) 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
(六) 加強與其他類型科技創新基地的協同聯動,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七) 按要求進行重大事項報告或報批,完成年度報告,配合開展評估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建設
第十條 申報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 依托單位為中國大陸境內注冊 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或具有技術創新能力的其他單位。
(二) 依托單位在本領域技術創新方面優勢明顯,擁有堅實的關鍵共性技術研究基礎,較強的應用示范、技術服務、成果轉移轉化能力,豐富的科技成果轉化經驗和成功案例,在行業內影響力大的高水平技術帶頭人,以及人員結構配置合理、研發能力強的技術團隊。
(三) 依托單位管理制度健全、運行機制合理,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優良的科研資產及籌措資金的信譽和能力,近 3年無連續虧損,無重大法律糾紛和負面輿情,能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資金、良好的研發條件和產業化裝備、基地等保障條件。
(四) 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符合國家文化和旅游發展戰略及科技創新工作總體布局,聚焦關鍵技術創新,適應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化需求,在依托單位組織下建設 “產學研用”相結合協同合作的技術創新平臺。
(五) 圍繞產業鏈梳理 “長板”技術和“卡脖子”技術,凝練提出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和攻關任務,突出需要解決的產業化中的重大關鍵技術問題,細化建設任務的短期和中長期目標。
第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程序:
(一) 申報:具備申報技術創新中心基本條件和要求的依托單位,可提出申請并填寫《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推薦向文化和旅游部申報。文化和旅游部機關司局可推薦其業務領域直接相關的創新中心,符合條件的部直屬單位可直接申報。
(二) 審查并確定名單:文化和旅游部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查,分為合法性審查、材料評審、現場實勘和綜合論證 4個階段。審查內容包括技術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協同創新機制、技術創新能力、保障條件等。
文化和旅游部依據審查結果,按照擇優、擇重、擇需的原則,經公示后確定開展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的名單。
(三) 建設:依托單位應根據《申報書》中明確的方案制定建設計劃任務書,經專家論證后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技術創新中心按照建設計劃任務書開展建設,建設期不超過1年。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完成后提交驗收申請,依據管理關系經依托單位、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文化和旅游部。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應提前2個月申請延長建設期限,并詳細說明原因,延期申請僅限1次,期限不超1年。逾期不提交驗收、延期申請或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的,終止建設。
(四) 驗收:文化和旅游部組織進行驗收,驗收意見分為通過、整改和未通過,通過的由文化和旅游部確定為技術創新中心;整改的應當在 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的終止建設。
第十二條 鼓勵以企業為核心,聯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申報,由依托單位作為技術創新中心的第一責任主體,并形成共同組建協議,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責任。鼓勵地方政府、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給予政策、資金等相關支持。原則上不支持單一類型單位聯合申報。
第四章 管理與運行
第十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技術創新中心主任應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成果轉化能力,原則上應為技術創新中心的全職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專家委員會咨詢制,負責審議創新中心的發展目標、重點技術創新任務等,并對相關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專家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產業化方面的企業經營管理專家組成,人數一般為 7至15人,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技術創新中心人、財、物應相對獨立,鼓勵設立為獨立法人實體,探索董事會、理事會等管理組織模式。
第十六條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充分發揮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
第十九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系與合作,合作企業可從成果轉化過程起始階段提前參與。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職務發明成果均應標注技術創新中心名稱,有關專利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申報及保密事項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技術創新中心運行期間變更名稱、注冊地、調整創新方向和定位、發生組織或人員重大調整、以技術創新中心名義舉辦特別重大活動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經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文化和旅游部審定。變更名稱或者調整研究方向的,應當先經專家委員會論證。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由依托單位組織考核,工作報告及考核結果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文化和旅游部。年度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技術創新中心本年度工作成果、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考慮,并提供必要的數據和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對技術創新中心定期開展評估,一般以 3年為一個周期,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于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技術創新中心給予通報表揚,對于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技術創新中心經申請可給予1年整改期。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工作需要對技術創新中心組織開展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技術創新中心資格:
(一) 不接受文化和旅游部的管理;
(二) 不參加評估,或評估不合格且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 ;
(三) 依托單位要求撤銷技術創新中心;
(四) 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 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六) 其他文化和旅游部認為應該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 “×××文化和旅游部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of ×××,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其中,×××為技術創新中心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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