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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申請非遺傳承人的可以看看!蕪湖市各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 申請條件好處及材料程序歸納如下, 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每 3年開展一次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鏡湖區、鳩江區、弋江區、灣沚區、繁昌區、南陵縣、無為市、經開區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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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安徽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蕪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蕪湖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認定的傳承人。
第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于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續力,尊重傳承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注重社區和群體的認同感。
第五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錘煉忠誠、執著、樸實的品格,增強使命和擔當意識,提高傳承實踐能力,在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時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正確的歷史觀、國家觀、民族觀、文化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得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六條 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每 3年開展一次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
第七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認定、公布等程序。
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條件
第八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
(二)長期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
(三)在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四)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五)戶籍在本市或長期居住和工作在該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流布地區的居民。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項目瀕危或者后繼乏人的,該項目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認定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材料
第九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申請,由個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級推薦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學歷、工作單位和職業等;
(二)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三)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情況;
(五)其他有助于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程序
申報蕪湖市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除應當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縣區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公布文件。
申請人屬市直屬單位的,由市直屬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評議,提出推薦名單和推薦意見,報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十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初審,提出推薦人選和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收到的申請材料或者推薦材料進行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專家評審組和評審委員會,對推薦認定為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人選進行初評和審議。根據需要,可以安排現場答辯和考察環節。
第十三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20日。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推薦人選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五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第十七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技藝;
(二)開展講學、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四)依規定獲得相應補助資金,取得傳承、傳播等工作的相應報酬;
(五)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見、建議;
(六)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傳承活動給予支持;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權利。
第十八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保護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藝,收集、整理和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和研究等工作;
(四)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
(五)按照規定使用政府給予的經費。
(六)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申請好處
第十九條 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傳承現狀和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
(一)提供或協調必要的傳承、傳播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示展演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
(五)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六)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
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協調有關部門積極創造條件給予幫扶,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資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實施情況報送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一條 對做出重要貢獻的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后,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并予以公布: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累計兩次評估不合格的;
(五)自愿放棄或者其他應當取消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因年齡、健康、家庭變故或其他客觀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經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報市文化和旅游局核準,可取消其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傳承補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 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去世的,縣(市)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開展傳承人生平事跡和傳承事跡的宣傳報道,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辦法。
市屬單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蕪湖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蕪湖市文化委發布的《蕪湖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及管理辦法》(蕪文社( 2016)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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