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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激發民營企業活力和創造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淮北市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1年2月19日前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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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9〕49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皖發〔2020〕19號),突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精準有效的政策環境、健全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聚焦民營企業改革創新,促進民營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等重點改革任務,強化措施、明確責任、真抓實干,激發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創新發展活力。現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優化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全面落實放開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政策措施。進一步清理規范目錄、備案、計劃、規劃、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管理措施。全面落實國家出臺的放寬民營企業分行業、分領域、分業務市場準入政策措施。鼓勵民營企業參與5G網絡、人工智能、工業互聯網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對民營企業投資非營利性教育、衛生、養老等社會事業在設立許可、土地使用、財政支持、用水用電、職稱評定、員工參保、價格政策等方面,與政府投資項目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強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清單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加強優化營商環境涉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實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管理,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人員名錄庫,推進信用監管和市“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支持有關主體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加快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等規定和做法。對新出臺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嚴格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二、完善精準有效的政策環境
(四)健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政策體系。進一步放大“三重一創”、“一室一中心”、科技創新、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轉型發展等政策引導效應,發揮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作用,支持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享受國家及省市各項優惠政策。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制度機制,保障民營企業依法平等使用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五)完善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政策。認真梳理我市現有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逐步進行修訂、完善、補充,形成惠企政策與企業信息精準匹配的“政策計算器”。
(六)降低企業稅費成本。全力推進更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涉企收費清單制度,清理違規涉企收費、攤派事項和各類評比達標活動,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減稅降費紅利等行為。加強涉企收費監督管理,暢通企業舉報渠道,完善查處機制,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
(七)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本著特事特辦、妥善從速的原則,市直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解決企業土地房屋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具體指導意見。各縣區要抓緊進行摸底調查,對于企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證”不全的歷史遺留問題,可由權利人或使用者申報,提供土地、房屋相關材料,完成摸底調查工作后,分門別類盡快予以解決。
(八)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建立清理和防止政府、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長效機制和懲戒機制。嚴禁新增欠款,繼續把清欠工作納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并重點關注。落實國務院《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建立防范拖欠賬款長效機制。
(九)增強金融機構服務能力。地方金融機構要優化信貸評審技術,通過提升大數據分析能力,為民營企業提供精準信貸服務。支持非公有制企業參股或申辦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設立融資擔保機構、民間融資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
三、健全平等保護的法治環境
(十)強化企業營商環境監督。聚焦企業生產經營的難點痛點堵點,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暢通營商環境投訴12345專線舉報渠道。開通服務企業直通車系統,對企業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實行派單制度,限時予以解決。
(十一)落實平等保護產權法律制度。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經濟行為,依法打擊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的運用和保護,加大對侵權行為懲治和打擊力度。
(十二)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嚴格規范涉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案件處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留置、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嚴格堅持“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上陣。
(十三)加大民營“僵尸企業”處置力度。深入摸排、精準識別“僵尸企業”,開展分類評估,根據不同企業的行業特點、工藝技術水平、市場前景、資產運營情況等因素,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債務和解、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等方式,推動關停企業出清、特困企業脫困。
四、鼓勵引導民營企業改革創新
(十四)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實施民營經濟上臺階行動計劃、新一輪技術改造專項行動、高新技術企業加速成長行動,培育一批行業領軍型和成長創新型民營企業。建立和完善實施“專精特新” 中小企業培育培育庫,爭創一批省專精特新冠軍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扶持小微企業提檔升級。創新民營企業人才評價機制,開辟職稱認定綠色通道,對業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民營企業高層次創新創業和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實施職稱專門評審、單獨認定相應級別職稱。鼓勵利用閑置用房、校舍、廠房等,培育引進一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入駐機構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租金減免。
(十五)鼓勵民營企業轉型升級優化重組。鼓勵民營優勢
企業通過并購重組,整合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做優做強,對符合條件的重大企業兼并重組項目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成果轉化和資產整合項目,符合條件單位民營企業可獲得控制權。加強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培育工作,建立健全后備企業資源庫,推進后備企業規范達標,做好上市掛牌后備企業的超前服務意識。
(十六)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計劃。鼓勵我市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中部崛起等重大國家戰略建設。鼓勵我市民營企業“走出去”開拓市場,支持企業開展經貿和技術研發合作,擴大貿易規模。對民營企業參與實施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積極向金融機構推介。健全民營企業“走出去”風險防范聯合工作機制,完善風險保障平臺和信息服務平臺功能,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信息咨詢、風險預警等服務。
五、促進民營企業規范健康發展
(十七)營造創新創業氛圍。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主動解讀國家和省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穩定和改善市場預期,提振企業家信心。加強對民營企業家特別是年輕民營企業家的思想教育,堅定“四個自信”,培養企業家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重點加強制造業領域企業高管人員、新生代企業家培訓,實施“1551”工程,重點培育1名在全國有影響力的卓越企業家,5名能夠帶領企業在同行中處于領先地位的骨干企業家,50名新生代企業家,100名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成長型企業家。開展優秀民營企業和優秀民營企業家評選表彰,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弘揚企業家創新精神。
(十八)引導民營企業家健康成長。強化對民營企業法制宣傳和服務,完善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引導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主動遵守生態環保、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員工權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爭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范。
(十九)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開展誠信建設活動,實施企業誠信承諾制度。建立起以法律責任為核心,包括經濟責任、權益責任、環境責任、安全責任、誠信責任、道義和慈善責任等內容在內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要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引導民營企業重信譽、守信用、講信義,推動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
六、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二十)暢通政企溝通,健全完善服務聯系機制。繼續落實市領導聯系服務民營企業機制,堅持干部“點對點”聯絡服務企業,分級聯系企業,高位統籌為企業排憂解難。以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為基礎,建立集政策解讀、企業訴求疏解等功能為一體的民營企業綜合服務平臺,構建部門聯動的協調解決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民營企業合理訴求。建立企業“有求必應,無事不擾”制度,設立企業寧靜日。建立企業家座談機制,工商聯等各人民團體和協會商會要發揮在企業與政府溝通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與企業的聯系。
(二十一)完善民營企業發展推進機制。發揮市發展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協調和決策參謀作用,完善協調調度、信息溝通、督促檢查、統計考核、評價激勵等工作機制,確保領導小組決議事項和相關工作的有效落實。建立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中小微企業在經濟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企業急需金融機構協調解決的問題,定期調度、通報工作進展,協調解決困難問題,共同商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二十二)建立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加強政府踐諾約束,強化責任追究,各級政府不得以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絕履行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堅決杜絕“新官不理舊賬”行為。開展政府與企業承諾未兌現事項專項清理,認真梳理政府與企業所作承諾未兌現事項,對民營企業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而受到的損失,要依法予以補償。
七、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三)加強民營企業黨建工作。堅持黨對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工作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教育引導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擁護黨的領導,支持企業黨建工作。指導民營企業設立黨組織,積極探索創新黨建工作方式,選派熟悉黨務、懂經濟、會管理的機關干部到民營企業擔任黨建指導員。圍繞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先進企業文化、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等開展工作,與服務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有機結合。充分發揮民營企業黨組織在企業職工群眾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業發展中的政治引領作用,努力提升民營企業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質量。
(二十四)完善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市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作用,做好民營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推動民營企業創新轉型發展,加強對民營企業服務保障,完善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脫貧攻堅、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民營經濟運行監測分析,按時發布全市及各縣區民營經濟增加值及其占GDP比重,每季度發布規模以上民營工業增長速度和民間投資增長速度。
(二十五)健全輿論引導和示范引領工作機制。加強輿論引導,主動講好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故事,堅決抵制、及時批駁澄清質疑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否定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在各類評選表彰活動中,平等對待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研究支持改革發展標桿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示范城市,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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