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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申報開始了!此次貴池區、東至縣、石臺縣、青陽縣申報詳情如下,請有需要申報的在截止時間11月27日之前完成提交,需要咨詢申請的可以聯系小編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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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申報條件
申報研發中心的企業需滿足《工作指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申報流程
1.企業申請。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申報材料,向所在地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2.審核推薦.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地科技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考察等),依據審核結果于2023年11月27日前將推薦認定名單和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1份,封面加蓋依托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公章)上報市科技局復核確認。
3.復核確認。市科技局對各地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認定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標準條件),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予以確認,由市科技局發文正式認定。
三、有關事項
1.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認真編寫申報資料、收集佐證材料,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
2.各地科技部門要切實把好審核關,做好企業咨詢服務工作,嚴格按照指標擇優推薦。
3.原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不得重復申報。
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技強省精神,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進一步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引導和鼓勵企業建立研發中心,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推動規上制造業企業研發機構“清零”,加快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體系,根據《安徽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工作指引(試行)》,結合池州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機構,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究與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等活動,是我市技術創新平臺體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凝練行業、企業關鍵共性技術需求,激發創新意愿,規劃創新路徑。
(二)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增強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四)培養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產業發展發揮輻射帶動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研發中心統籌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相關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導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
(二)負責研發中心的審核確認、調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項。
(三)組織開展研發中心定期綜合評價。
(四)支持研發中心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務。
第五條研發中心實行屬地管理。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是研發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修訂)落實支持研發中心建設運行相關政策,負責研發中心的培育,受委托開展研發中心審核認定和管理。
(二) 服務保障研發中心建設運行,根據實際情況,支持其承擔有關科研任務。
(三)受委托組織歸口管理的研發中心開展綜合評價等。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實施研發中心建設運行各項任務,提供研發中心必要的經費、基礎條件保障,解決研發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
(二)聘任研發中心主任。
(三)做好研發中心評價、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四)承擔落實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組建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組建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池州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二)依托單位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2%;
2.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3%;
3.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4%。
(三)研發中心擁有相對集中的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研發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50平方米),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原值總額不低于100萬元(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50萬元)。
(四)具有穩定的技術人才隊伍和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5人;
(五)依托單位近3年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件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3件以上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六)研發中心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單位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擁有籌措研發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力,能夠支撐保障研發中心可持續運行。
(八)獲得省級三等獎以上科技獎勵或承擔市級以上科技項目、攻關任務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關組建條件可適當放寬。
(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制造業、產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企業研發(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認定的,可直接認定為市級企業研發中心。
第八條研發中心申報組建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發布研發中心認定申報工作通知。
(二)申報單位根據通知要求,組織編制申報材料,填寫《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申報書樣式見附件1),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三)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及材料進行審核(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以及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開展現場考察等),依據審核結果提出推薦認定名單報市科技局復核確認(建設認定指標體系見附件2)。
(四)市科技局對各地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認定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重點核查是否符合標準條件),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予以確認,由市科技局發文正式認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研發中心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運行機制。鼓勵研發中心為行業內、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服務。
第十條研發中心運行期間如需更名,或進行重大事項調整、重組等,依托單位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科技部門審核、必要時實地核查后,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科技局確認。
第十一條因主要技術骨干人員變化,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研發中心無法繼續正常運行的,依托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市科技局復核確認后終止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二條研發中心每年度需按要求報送年度運行績效報告,無故不提交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委托縣區園區科技管理部門每兩年對研發中心開展一次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其中優秀等次不超過各縣區當年參與評價研發中心數的10%,并報市科技局復核確認;不合格的取消研發中心資格。
第十三條市科技局對綜合評價優秀的研發中心,優先支持承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各縣區結合實際,出臺落實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研發中心支持政策。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在申請認定和復審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研發中心資格的取消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市級科技創新平臺;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資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縣區園區科技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情況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取消推薦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研發中心經認定后命名為“×××(企業名稱)池州市企業研發中心”,按統一規格要求制作牌匾。
第十七條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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