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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強化湖南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與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推動作用,根據《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國科發農〔2020〕17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農業科技園區,是指由省農業科技園區協調小組批準建設的省級農業科技園區(以下簡稱“農科園”)。
第三條農科園建設與管理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農民受益”的原則,集聚創新資源,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著力拓展農村創新創業、成果展示示范與成果轉化推廣和高素質農民培訓四大功能,強化創新鏈,支撐產業鏈,激活人才鏈,提升價值鏈,分享利益鏈,把農科園建設成為現代農業創新驅動發展的高地。
第四條本辦法主要包括農科園申報、審核、建設、管理、驗收、監測與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省科技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成立湖南省農業科技園區協調小組,省科技廳為組長單位。協調小組負責對農科園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審核批準農科園總體規劃,制定農科園管理辦法與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國家與省級相關政策。
第六條省農業科技園區協調小組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科園管理辦公室”)設在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負責農科園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農科園管理辦公室聘請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農科園專家咨詢工作組,負責農科園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并參與相關論證、評審、過程監管、驗收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省科技廳對批準建設的農科園擇優給予后補助支持,加大對農科園創新主體培育、產業技術創新、成果轉移轉化、創新開放合作、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九條省農業農村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現代農業產業園、現代農業特色產業園落戶農科園核心區內,優先支持農科園企事業單位申報農業相關項目,加大對農科園主導特色產業、農業綠色發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十條省林業局重點支持農科園開展林業及其生態建設、林業產業發展,對農科園內企事業單位申報的林業相關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一條農科園所在市州科技局負責轄區內農科園的組織申報、指導管理、資源整合、統籌發展等工作。農科園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科園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農科園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農科園建設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及省有關政策和制定配套政策。組建農科園管理委員會或明確專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農科園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創新能力建設、科技平臺建設、產業發展及日常管理工作。鼓勵農科園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服務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市場機制推進農科園發展。
湖南省14地農業科技園區申報條件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
第十三條農科園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農科園申報單位原則上應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從嚴審核農科園建設定位,避免同質化建設;
2.農科園建設規劃要符合湖南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農業農村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要求,并經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3.農科園應符合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有明確的地理界線和一定的建設規模,核心區、示范區、輻射區功能定位清晰,四至范圍明確。原則上,以種植業或養殖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面積不少于2000畝,以農產品加工業為主導產業的核心區面積不少于1500畝,核心區內基礎設施達到“五通一平”;示范區面積不少于10000畝。
4.農科園主導產業特色鮮明,擁有1-2個特色主導產業,在全省乃至全國具有較強競爭優勢,主導產業集中度高,核心區與示范區、輻射區產業關聯度強。
(二)創新發展條件
1.農科園有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或相應的技術支撐條件。建有省級及以上創新平臺,擁有一批重點新產品、專利、地方標準、行業品牌;
2.農科園有一批農業科技型企業和技術推廣機構。核心區內有高新技術企業3個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5個以上、市級以上農業/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10個以上;示范區內有一定數量的市級農業/林業產業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
3.農科園有較完善的農業科技服務體系。原則上核心區內建有省級創新創業孵化平臺;農科園與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承接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農科園擁有一批科技特派員或三區科技人才;擁有高素質農民培訓場所。
(三)保障條件
農科園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科園建設,對農科園的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農科園發展具有良好的體制、政策環境,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農科園建設發展和管理服務工作,并具有相關工作經費、工作條件保障。
全省51個脫貧縣申報農科園條件可適當放寬。
湖南省14地農業科技園區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農科園申報程序:
(一)由農科園申報單位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市州科技局對申報農科園進行初評,并經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后報送農科園管理辦公室。
第十五條農科園申報材料:
(一)湖南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申報書;
(二)湖南省農業科技園區總體規劃;
(三)湖南省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施方案;
(四)其他有關佐證附件材料。
第十六條農科園論證與審核:
(一)農科園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農科園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建設的相關建議,并形成考察意見;
(二)農科園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申報農科園進行論證和評審;
(三)農科園管理辦公室將專家評審結果報送協調小組審定后,由協調小組發文正式批準。農科園統一命名為“市州+區省級農業科技園區”或“縣(市)省級農業科技園區”。
第四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農科園申報單位須按照論證通過后的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已批準的農科園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須經農科園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經農科園所在地市州科技局報農科園管理辦公室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農科園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出臺并落實農科園在土地、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對農科園建設的財政科技投入保障力度,引導社會資本支持農科園發展。農科園申報單位所在地市州科技局要整合本地各類涉農科技計劃項目,傾斜支持農科園發展。
第十九條農科園管理機構負責協調和落實各級政府有關農科園政策措施。
第二十條農科園應積極吸引優勢企業和優秀人才入駐農科園;集聚一定數量的創新平臺、創新載體、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三區科技人才;著力孵化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推動農科園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綠色化方向發展;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良好環境,推動農業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引導主導產業按照供給鏈、產業鏈和需求鏈集中布局,推動農科園產業鏈向上下游延伸,使農科園成為輻射和帶動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集聚區。
第二十一條實行創新監測與績效評價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農科園填報上年度創新監測數據、編制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市州科技局審核后,每年4月底前統一將轄區內各農科園的數據材料報送農科園管理辦公室。農科園管理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以創新監測數據為基礎,定期對農科園創新發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農科園管理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工作會議,交流各農科園的主要經驗和做法。
第五章 驗收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農科園建設期為三年。建設期滿后,由農科園申報單位通過市州科技局向農科園管理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農科園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結合年度創新監測、定期績效評價結果,經綜合評議后認定是否通過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不能按期參加驗收的農科園,應提前半年由農科園申報單位通過市州科技局向農科園管理辦公室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由農科園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三條加大對績效評價排名靠前農科園的支持力度,支持其優先申請建設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或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對評價排名靠后、退步明顯的農科園進行約談、整改,經整改,成效不明顯的農科園取消資格。
第二十四條對未參加年度創新監測的農科園,提出警示,連續兩年不參加年度監測的農科園,視為農科園評價不合格,取消農科園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辦法》(湘科發〔2017〕1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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