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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5G網絡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國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5G共建共享,提高公眾移動通信頻率使用效率和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就加強5G公眾移動通信系統(以下簡稱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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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G系統無線電頻率共享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用于5G系統的無線電頻率,開展無線電頻率共享有關工作,分為基站頻率共享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兩種形式。
本通知中的基站頻率共享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基站改變無線電臺執照載明的發射或接收頻率范圍,使用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頻率,為本企業或其他企業用戶終端提供5G服務的頻率共享方式。
本通知中的用戶終端頻率共享是指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用戶終端改變發射或接收頻率范圍,通過無線方式接入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依法設置、使用的5G基站,獲得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5G服務的頻率共享方式。在此共享方式下,被接入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基站不改變其無線電臺執照載明的發射或接收頻率范圍。
二、擬開展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變更手續,并提交就基站頻率共享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及其他書面材料。協議及其他書面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基站頻率共享涉及的具體頻率范圍;
(二)基站頻率共享各方的頻率使用權利和義務;
(三)基站頻率共享地域;
(四)基站頻率共享期限;
(五)基站頻率共享地域內申請辦理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該企業應承擔5G基站與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干擾協調主體責任,承擔邊境(界)地區相關5G基站的無線電頻率國際協調和國際申報主體責任;
(六)基站頻率共享各方的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繳納分攤比例;
(七)終止頻率共享的條件,終止頻率共享后共享頻率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相關善后處理事宜;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對申請變更5G系統頻率使用許可事項的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準予變更許可或不予變更許可的決定。
四、采用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獲得變更5G頻率使用許可后,由頻率共享協議中確定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設置、使用5G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或變更手續。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基站頻率共享方式的基站無線電臺執照時,應在特別規定事項中明確該基站以基站頻率共享方式工作,并注明無線電頻率共享所涉及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六、基站頻率共享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率應滿足《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無〔2017〕322號)的要求。如未達到無線電頻率使用率要求,由共享頻率所涉及的企業依法共同承擔責任。
七、采用基站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根據已簽訂協議中約定的頻率占用費繳納分攤比例,依法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繳納5G系統頻率占用費。
八、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終止基站頻率共享時,應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頻率使用許可和相關基站無線電臺執照的變更手續。
九、設置、使用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擬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享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聯合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明確用戶終端頻率共享涉及的具體頻率范圍、共享地域、共享期限、共享終止條件等事宜。
十、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其無線電臺執照辦理、頻率占用費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率等無線電管理要求按現行規定執行。
十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開展基站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工作,還應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有關規定。
十二、其他技術體制的公眾移動通信系統基站和用戶終端頻率共享無線電管理事宜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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