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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綠色制造體系,全面推行綠色制造,助力工業領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現組織開展2021年度綠色制造名單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請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的推薦程序,參照前五批綠色制造名單推薦工作要求,組織本地區企業(含央企,下同)、園區等開展申報工作,遴選確定本地區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推薦名單。請于2021年7月30日前將申報材料(附件1-5)紙質版一式兩份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電子版材料同時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報送。
各地區要嚴格把控推薦質量,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綠色制造名單:未正常經營生產的;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被動態調整出綠色制造名單的;在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相關督查工作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被列入工業節能監察整改名單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執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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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要求
(一)綠色工廠
請各地區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綠色工廠評價要求,對照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目標計劃,推進綠色工廠創建。各地區推薦綠色工廠應與已有綠色工廠綠色制造水平指標進行對標,能耗水平等主要指標應優于本地區同行業已有綠色工廠,有關情況應在推薦材料中予以充分說明。每個地區推薦的綠色工廠不超過20個。鋼鐵、水泥、平板玻璃、電解鋁、銅冶煉、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電石、燒堿、焦化、鐵合金等高耗能行業所推薦企業的能耗水平原則上應達到或優于相應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請各地區積極引導前五批綠色工廠名單內企業開展綠色制造水平指標自我聲明(更新)。對名單內綠色工廠自我聲明率達到85%以上的,推薦數量可放寬至30家。
(二)綠色設計產品
本批綠色設計產品申報范圍和相應標準請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在“綠色設計產品標準清單”中查看,申請產品僅限清單中載明標準的產品。根據標準具體要求,編寫綠色設計產品自評價報告。
(三)綠色工業園區
綠色工業園區建設重點是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以上工業園區。請選取一批工業基礎好、基礎設施完善、綠色水平高的工業園區進行申報(參照《通知》中綠色園區評價有關要求),鼓勵低碳工業園區試點單位開展綠色工業園區建設工作。每個地區推薦的綠色工業園區不超過3個。
(四)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申報范圍涵蓋汽車、航空航天、船舶、電子電器、通信、電力裝備、大型成套裝備機械、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建材、電子商務、快遞包裝等行業中代表性強、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的核心企業(參照《通知》中綠色供應鏈評價有關要求)。
三、第三方評價機構有關要求
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四)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五)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由申報企業或園區自主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為提高評價質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機構(包括與其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本批次綠色制造體系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
四、其他
(一)第三方機構應對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在評價報告中對照前述的評價機構基本條件逐項進行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與申報主體自評價活動保持獨立性,不應參與自評價報告編寫。請有關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加強監督。
(二)各地區應加強對已公告綠色制造名單的監管,按照“每三年一復核”的原則,將2018年我部發布的第三批綠色制造名單內有關單位的復核情況,特別是不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名單和原因,隨推薦名單一并報送至我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三)在各地區監管的基礎上,我部將組織對制造名單內有關單位、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抽查,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綠色制造名單。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評價機構,后續3年內不再采信該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
(四)各地區要做好典型經驗的總結和推薦工作。我部將組織對綠色特征明顯、成效突出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開展宣傳活動,充分發揮示范帶動效應。鼓勵綠色制造名單單位發布綠色發展或可持續發展報告,宣傳綠色制造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并作出綠色發展承諾,履行社會責任,接受公共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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