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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做好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歸屬與處置工作,降低相關法律風險,國家知識產權局、教育部、科技部組織編制了《產學研合作協議知識產權相關條款制定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指導有關企事業單位有效防控產學研合作的知識產權風險,在簽訂產學研合作協議時,基于合作產出知識產權的不同處置情形,合理選擇指引的相應條款并參考使用。指引使用過程中如有相關意見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目 錄
使用說明
共性條款
個性條款1:高校或科研院所擁有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
個性條款2: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
個性條款3: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
使用說明
為提高指引針對性,本指引中僅列出了產學研合作協議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核心條款,協議簽訂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使用。對不涉及知識產權的基本條款,以及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有關事項不在本指引中進行明確。本指引中“甲方”指企業方,“乙方”指高校、科研院所方。
一、關于共性條款
本指引共性條款制定指引包括定義和解釋、保密。
定義和解釋是本指引最基本的條款,定義的明確有利于避免糾紛,協議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增減。
本指引保密條款僅包括一般保密內容,協議雙方有其他特殊保密需求或特殊約定的,可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協議組成部分。此外,雙方應注意與知悉保密信息的關聯企業員工或學生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另可根據項目保密級別組織保密宣貫或保密培訓。
二、關于個性條款
根據產學研合作過程中形成的三種知識產權不同處置情況制定個性條款,內容具體包括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學術發表。
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是高校或科研院所方與企業方合作中知識產權處置的關鍵內容。此外,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應與其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轉化技術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轉化決策機制、轉化費用分擔以及知識產權維持費用等。
學術發表權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參與項目學生的重要權益,企業應當注重保障高校或科研院所其學生的學術發表權,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學生應當履行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三、關于涉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
如涉及外國主體,協議雙方應當考慮法律適用、稅費、合同語言效力、保密等條款的訂立。如涉及技術進出口情況,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涉及向外國許可或轉讓知識產權的,應按照《知識產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國辦發〔2018〕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一、定義和解釋
1.1協議
本協議中的所有條款與附件,以及對本協議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補充。
1.2項目
本協議約定雙方即將合作開展的研發任務。
1.3背景知識產權
一方于本協議生效前,或在本協議生效后,提供的用于本協議項目研發的知識產權。雙方應將提供的背景知識產權及其使用范圍詳細地列于本協議附件中。
1.4技術成果
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及最終取得的發明、發現和其他科學技術成就。其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技術資料、設計圖紙、工藝方法、材料配方、計算機程序、技術信息及其組合;也包括但不限于樣品、樣機、新產品、新材料以及新生產線。
1.5學術發表
出于學術研究目的,在期刊、報紙、書籍或電子圖書館上公開發表,或在課堂、講座或研討會等公開場合發表。
1.6知識產權
權利人就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作品;
(2)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1.7保密信息
一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如下信息中不為公眾知悉的內容:
(1)該方提供的背景知識產權;
(2)該方擁有知識產權的任何技術成果;
(3)該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用于本項目或本協議下的確定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4)根據其性質或披露情況,應合理推定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1.8地域
雙方約定的地理區域: 。
1.9關聯企業
由協議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與協議方具有相互控制關系或與協議方受共同控制的企業。此處的“控制”是指能夠通過股權、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支配企業行為。雙方應將其關聯企業、關聯關系披露于協議雙方簡介中。(雙方可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對關聯企業進行約定和披露。)
二、保密(本條可簽訂補充協議)
2.1保密內容
雙方確定,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保密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除商業秘密外的其他保密信息:
甲方:
乙方:
2.2保密人員
雙方確定,各方應遵守本協議下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
甲方:
乙方:
2.3保密義務
2.3.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在項目期內或項目結束后的[XX]年內向第三方披露對方保密信息,亦不得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對方的保密信息。
2.3.2對于由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構成的技術成果,任一方不得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但原保密信息權利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2.3.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在任何新聞、廣告或其他宣傳推廣活動中使用對方的名稱、標識或對方提供的主要人員的姓名。
2.3.4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雙方為確保協議的履行,需要向實施本項目的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提供保密信息的,需要與這些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的實質內容與本協議相似。
2.3.5協議任一方向國外申請專利(包括PCT專利申請)的,應當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保密規定,接受保密審查。
2.4保密義務的豁免
2.4.1任何一方披露以下信息,不會違反對對方的保密義務:
(1)該信息在不違反本協議保密義務和其他保密承諾的情況下已經被公開或為公眾所知;
(2)該信息是本協議一方通過合法手段從第三方獨立獲得的,但該方明知第三方以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披露給自己的信息除外;
(3)能書面證明本協議一方從對方處獲得保密信息之前已經熟知該信息,且知悉時尚未對對方承擔任何保密義務;
(4)法律或者相關監管機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披露的信息。
2.4.2根據第2.4.1條第四款披露保密信息的,在披露之前,披露方應盡快將需披露的內容、形式和條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情形1—1:高校或科研院所不授予企業任何許可,企業有權就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
情形1—2:高校或科研院所授予企業普通許可,企業有權就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
情形1—3:高校或科研院所授予企業排他/獨占許可。
一、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
1.1背景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1.1本協議的履行不影響雙方原本擁有的背景知識產權的歸屬,其仍然歸原權利人所有。
1.1.2本協議雙方應授予對方為實施本項目研發而使用其背景知識產權的免費普通許可。除在本協議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雙方均不得授予第三方使用對方背景知識產權的分許可。
1.1.3甲方需以實施本項目研發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乙方背景知識產權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許可協議。
1.2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2.1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應當歸乙方所有。乙方可以不定期(不限于項目期間)采取以下措施:對技術成果知識產權進行申請和保護,包括就任何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或專利有效性和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行為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甲方及其員工以及參與到技術成果創造的其他關聯企業員工應當為乙方采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幫助。
1.2.2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學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項目界定參與人員)參與或曾經參與該項目,則按有關協議或管理權限可以約束該第三方的一方應當確保已獲得(或者在未來適當情況下獲得)該第三方在技術成果中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1.2.3若乙方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乙方應與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簽署書面協議,并在協議生效的[XX]日內書面告知甲方。乙方應當確保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知曉并遵守本協議規定。
1.2.4甲方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相同或類似項目、相同或類似技術和知識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甲方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的磋商或交易。但甲方須有合理證據證明其競爭關系。
1.2.5乙方(及被賦所有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轉讓其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同等條件下甲方享有優先受讓該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
1.2.6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出于學術研究目的使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情形1—1適用條款:不授予企業任何許可,企業有權就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簽訂許可協議或轉讓協議作為附件)
1.2.7選擇期:甲方有權在項目期間以及項目結束后[XX]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
1.2.8甲方在選擇期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的,應當同時向乙方提供一份關于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商業化的計劃書作為附件。(可選:選擇期屆滿,甲方僅書面通知乙方進行磋商但未提供該計劃書的,視為未要求乙方進行磋商。)
1.2.9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內,就授予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或轉讓與甲方進行磋商。
1.2.10在選擇期或磋商期內,乙方不能就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第三方進行磋商,不能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在磋商期結束后的[XX]個月內,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優惠的磋商條件。
1.2.11如果在磋商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后來向第三方許可或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該成本和費用。
情形1—2適用條款:授予企業普通許可,企業有權就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協商。(簽訂許可協議或轉讓協議作為附件)
1.2.7乙方可以授予甲方一定期限或無限期的、[免費或預先支付]的普通實施許可,允許甲方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除在本協議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甲方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分許可。
1.2.8選擇期:甲方有權在項目期間以及項目結束后[XX]個月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
1.2.9甲方在選擇期內書面通知乙方就授予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進行磋商的,應當在磋商期內向乙方提供一份關于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商業化的計劃書作為附件。(可選:選擇期屆滿,甲方僅書面通知乙方進行磋商但未提供該計劃書的,視為未要求乙方進行磋商。)
1.2.10磋商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天內,就授予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排他/獨占許可或轉讓與甲方進行磋商。
1.2.11在選擇期或磋商期內,乙方不能就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與第三方進行磋商,不能賦予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在磋商期結束后的[XX]個月內,乙方(及被賦權的技術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就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或轉讓向第三方提供比向甲方提供的更優惠的磋商條件。
1.2.12如果在磋商期間,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后來向第三方許可或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該成本和費用。
情形1—3適用條款:授予企業排他/獨占許可。(簽訂排他/獨占許可協議作為附件)
1.2.7乙方應當授予甲方(預先支付)的付費排他/獨占許可,允許甲方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
1.2.8項目期間內,甲方要求乙方對任一技術成果申請專利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甲方應向乙方補償乙方按甲方要求采取上述措施而產生的合理成本和費用。如果乙方后來向第三方轉讓了甲方已支付此類成本和費用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則乙方應向甲方償還該成本和費用。
1.2.9(可選)甲方有權與第三方簽訂有償的書面普通分許可協議。分許可協議的條款和規定應與甲乙雙方簽訂的許可協議實質相似,否則應視為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分許可協議中應指定乙方為第三方受益人,在本協議終止后,由乙方決定將該分許可終止或轉讓給乙方。
1.3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改進
1.3.1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任何一方均有對技術成果知識產權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權利,一方單獨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于改進一方或二次開發方所有。需利用對方商業秘密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且改進或二次開發成果屬于雙方共有。雙方合作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于雙方共有。
1.3.2(可選)一方單獨對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應當告知對方,并且同等條件下對方擁有優先被許可或受讓的權利。
1.4權利不侵權擔保事項
協議雙方使用對方知識產權的,對方應當向其提供該知識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
或
協議雙方使用對方知識產權的,不能從對方獲得該知識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但協議雙方應互相提供知識產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二、學術發表
2.1在不違反本協議關于保密和知識產權規定的情況下,協議雙方均有權發表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協議任何一方在其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物中應該明確標明另外一方對本技術成果的貢獻,以及其對本技術成果的資助情況。
2.2擬發表方應當至少在擬發表日期前的[XX]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交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對方可以向擬發表方以書面形式發出保密通知。
2.3保密通知發出方有權在保密通知中要求,將擬發表推遲[XX]個月。但該方須有合理意見說明該要求是為了對擬發表內容尋求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而必要的。
2.4保密通知發出方必須在收到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后的[XX]天內發出保密通知。如果擬發表方在該期限內未收到保密通知,則視為同意發表,但該擬發表內容與對方背景知識產權有關且是其保密信息的除外。
個性條款2: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有關條款
情形2—1:允許高校或科研院所就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情形2—2:未經企業同意,不允許高校或科研院所就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一、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
1.1背景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1.1本協議的履行不影響雙方原本擁有的背景知識產權的歸屬,其仍然歸原權利人所有。
1.1.2本協議雙方應授予對方為實施本項目研發而使用其背景知識產權的免費普通許可。除在本協議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甲方關聯企業員工或乙方學生使用外,雙方均不得授予第三方使用對方背景知識產權的分許可。
1.1.3甲方需以實施本項目研發以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乙方背景知識產權的,雙方應另行簽訂許可協議。
1.2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
1.2.1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應當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不定期(不限于項目期間)采取以下措施:對技術成果知識產權進行申請和保護,包括就任何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維持專利或專利有效性和對任何涉嫌或實際侵犯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行為采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乙方及其員工以及參與到技術成果創造的學生應當為甲方采取上述措施提供合理的幫助。
1.2.2甲方應當授予乙方普通實施許可,允許乙方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在[地域]內使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除在本協議下以實施本項目研發為目的允許乙方學生使用外,乙方不得授予其他第三方使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分許可。
1.2.3如果存在任何第三方(如學生、承包商或其他非項目界定參與人員)參與或曾經參與該項目,則按有關協議或管理權限可以約束該第三方的一方應當確保已獲得(或者在未來適當情況下獲得)該第三方在技術成果中可能擁有的所有權利。
1.2.4項目實施過程中,技術成果知識產權能夠預期轉讓的,乙方應當立即將其擁有的按本協議約定應屬于甲方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轉讓給甲方。技術成果知識產權不能預期轉讓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在其擁有的按本協議約定應屬于甲方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產生后立即將其轉讓給甲方。
1.2.5(情形2—1適用條款:允許學術發表)無論是否存在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許可和轉讓,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擁有不可撤銷的使用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的權利。但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以下技術成果除外:[插入技術成果詳細信息])
或
1.2.5(情形2—2適用條款:未經同意不允許學術發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其員工和學生不得使用技術成果進行學術發表。
1.2.6(可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不定期要求的合理信息,以證明甲方正開發或正采取合理步驟使用其技術成果。如果甲方未能證明其正開發任何合作方的技術成果或正在采取合理步驟使用這些技術成果,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將這些技術成果中的知識產權重新轉讓給乙方。如果甲方決定不繼續使用任何甲方的任何技術成果,甲方應通知乙方,如乙方要求,甲方則應將這些技術成果中的知識產權重新轉讓給乙方。
1.3技術成果知識產權的改進
1.3.1除另有約定外,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任何一方均有對技術成果知識產權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權利,一方單獨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于改進一方或二次開發方所有。需利用對方商業秘密進行改進或二次開發的,須獲得對方書面同意,且改進或二次開發成果屬于雙方共有。雙方合作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屬于雙方共有。
1.3.2(可選)一方對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改進或二次開發的成果,同等條件下應當授予對方優先被許可或受讓的權利。
1.4權利不侵權擔保事項
協議雙方使用對方知識產權的,對方應當向其提供該知識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
或
協議雙方使用對方知識產權的,不能從對方獲得該知識產權不侵犯第三方任何權利的擔保。但協議雙方應互相提供知識產權合法來源證明材料。
二、學術發表(情形2—1適用條款)
2.1在不違反本協議關于保密和知識產權規定的情況下,協議雙方均有權發表本項目的技術成果。協議任何一方在其發表的論文或出版物中應該明確標明另外一方對本技術成果的貢獻,以及其對本技術成果的資助情況。
2.2擬發表方應當至少在擬發表日期前的[XX]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交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對方可以向擬發表方以書面形式發出保密通知。
2.3保密通知發出方有權在保密通知中要求,將擬發表推遲[XX]個月。但該方須有合理意見說明該要求是為了對擬發表內容尋求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而必要的。
2.4保密通知發出方必須在收到擬發表內容的詳細信息后的[XX]天內發出保密通知。如果擬發表方在該期限內未收到保密通知,則視為同意發表,但該擬發表內容與對方背景知識產權有關且是其保密信息的除外。
附件:
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單位名單
序號 |
單位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批準設立機關 |
1 |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安徽省人工智能實驗室) |
吳 楓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2 |
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能源研究院(安徽省能源實驗室) |
宋云濤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3 |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先進技術研究院 |
吳 楓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4 |
安徽大學綠色產業創新研究院 |
張 彤 |
合肥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5 |
安慶市長三角未來產業研究院 |
趙和平 |
安慶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6 |
淮南大氣科學研究院 |
程新金 |
淮南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7 |
安徽省農業科學院茶葉研究所 |
唐小見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8 |
安徽省農科院水稻研究所 |
羅志祥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9 |
安徽省農業科學院水產研究所 |
江 河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0 |
安徽省農業科學院畜牧獸醫研究所 |
詹 凱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1 |
安徽省兒童醫院(安徽省新華醫院、安徽省兒科醫學研究所、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安徽醫院) |
孔維鵬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2 |
安徽省胸科醫院(省結核病防治研究所) |
馬冬春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3 |
安徽省第二人民醫院(安徽醫學高等專科學校附屬醫院、安徽省職業病防治院) |
吳文涌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4 |
安徽省立醫院護士學校(安徽省老年醫學研究所) |
劉連新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5 |
安徽省長江計量所(九一0所) |
徐正紅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6 |
安徽省醫學科學研究院 |
徐慶華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7 |
安徽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國家排灌及節水設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
何漢翔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8 |
安徽省計量科學研究院 |
吳安平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19 |
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水利科學研究院(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站) |
崔德密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20 |
安徽省地質實驗研究所(國土資源部合肥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 |
劉文長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21 |
安徽省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安徽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安徽省安全事故調查分析技術中心) |
王茂祥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22 |
安徽省氣象科學研究院(安徽省生態氣象和衛星遙感中心、安徽省農業氣象中心) |
盧燕宇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23 |
安徽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安徽省生態環境規劃院、安徽省生態環境工程咨詢設計院) |
鄢達昆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24 |
安徽省勘查技術院(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能源勘查中心) |
許傳建 |
安徽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政策代理免費咨詢:198 5510 8681
咨詢熱線
400-050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