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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 興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的通知》(商辦建 〔2022〕18號)精神,深入推進"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現將《安 徽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以獎代補補充管理辦法(試行)》《安 徽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驗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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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以獎代補補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規范使用我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以獎代補 資金,根據《關于支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的通知》(財辦建〔2022〕 18
號)及《關于印發我省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相關配套政策 的通知》 (皖商辦建函〔2022〕28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獎代補資金是指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專項用于縣域商業建設行動以獎代補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以獎代補的支持對象請參閱《安徽省縣域商業建設 行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皖商辦建函〔2022〕288號)相關規定。
第四條 獎補方式。項目驗收合格后,按照獎補標準和支付 程序,市級商務、財政等部門指導縣級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資金兌付。
第二章 組織程序
第五條 根據年度申報試點縣的通知要求,市級商務局指導縣級商務部門開展以獎代補項目征集申報工作。
第六條 以獎代補項目來源于國家級試點縣,按照以下程序 實施:發布公告、項目申報、審核立項、簽訂協議書、項目實施、監督監管、項目驗收、兌付資金、省級復核。
第七條 發布公告。縣級商務部門根據制定的縣域商業建設 行動工作方案,明確所征集商業類項目的支持方向、申報程序等 內容,以印發通知或網站公告等形式組織實施,確保征集項目的
公開性。
第八條 項目申報。實施主體將項目申報表、承諾書、投資 對照表(根據項目建設情況提供)、投資賬務信息(根據項目建 設情況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等材料提交縣級商
務部門。
第九條 審核立項。縣級商務部門對項目申報表、可行性研 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等初審、項目"查重"合格后,組織相關部門、
行業專家進行評審。篩選同類型多個項目時,應采用競爭性比選。 公平公正確定實施主體,形成擬推薦入庫項目清單并公示不少于
5個工作日,經縣級縣域商業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同意、
市級部門研究審定、省級部門備案后,進入支持項目庫。
第十條 簽訂協議書。縣級商業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或 委托縣級商務部門)與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實施協議。協議應包含: 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時限、獎補標準、驗收要求、產權歸
屬、項目持續時限、預期績效目標、資金兌付要求及雙方責任和義務等。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實施主體嚴格按照協議自主開展項目建設,負責項目質量安全、功能業態、設備設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監督監管。市級商務局指導縣級商務部門實施, 并協同相關部門加強項目的建設監督管理。對不能按照協議內容 完成年度建設任務,或建設內容不符合要求且拒不進行整改的,
取消該實施主體獎補資格并公示。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詳見《安徽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驗收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 兌付資金。市級商務局牽頭通過項目驗收后,及 時將項目驗收情況、獎補資金等內容進行公示。無異議后,通知 縣級相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向實施主體兌付資金。資金兌付應在公
示結束后60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 省級復核。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 局等按比例開展項目抽查復核。復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項目,取消實施主體獲得獎補的資格、收回資金。
第三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六條 以獎代補項目資金撥付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
第十七條 以獎代補項目資金嚴格按照中央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按簽訂協議約定的補助標準支付獎補資金。
第十八條 接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獎補資金的實施主體,須 配合做好行業部門和資金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相關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期限暫定至2025年12月31 日 。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安徽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驗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提升我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管理水 平,根據《關于支持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的通知》(財辦建〔2022〕18號)要求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驗收,是指對中央服務業發 展資金支持的項目開展核查,并作出綜合評價。驗收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程序規范、講求實效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驗收,主要檢查項目管理、 項目完成、資金管理等情況,是核查縣域商業建設行動政策執行 情況的重要途徑,也是檢驗縣域商業體系建設發展成效的重要措施。
第四條 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驗收主要依據:
( 一 ) 《財政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 司關于支持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的通知》(財辦建〔2022〕18 號 ) 、
《縣域商業建設指南》 (商辦流通函〔2021〕322號)、 《商務部等17部門關于加強縣域商業體系建設促進農村消費的通知》
(商流通發〔2021〕99號)等。
( 二 ) 《安徽省商務廳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印發我省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相關配套政策的通知》 (皖商辦建函〔2022〕288 號 )
、 《安徽省加強縣域商業體系 建設促進農村消費實施方案》(皖商辦建函〔2022〕336號)、
《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縣域商業建設類型劃分標準的通知》等。
(三)縣級項目實施方案,調整、變更和批復的文件,資金、 資產和項目管理辦法,工作決策文件,有關標準等,實施主體的 項目申報書、項目合同、獎補協議、預算執行或決算報告等財務
會計材料。
(四)其他有關法規、標準和規定等文件。
第二章 驗收內容與組織
第五條 驗收內容主要為:落實國家開展縣域商業建設行動 工作要求、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執行等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當地縣域商業發展、資金使用、文檔管理、資產管理等情況。
第六條 項目驗收由縣級初驗、市級驗收、省級復核組成。 由市級商務局牽頭負責驗收,省級復核在市級驗收的基礎上抽查。
第七條 驗收程序:
(一)縣級初驗。縣級商務部門牽頭成立初驗小組,對實施 主體申請的項目開展初步驗收,對合格的項目以縣域商業體系建
設工作領導小組(或委托縣級商務部門)名義,報請市級商務局驗收。
(二)市級驗收。市級商務局牽頭成立驗收專班或委托第三 方機構,采取現場檢查、查閱資料等方式進行項目驗收,形成項目驗收結論和驗收報告。
(三)省級復核。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組織力量對市級已驗收項目按比例抽查復核。
第三章 驗收流程
第八條 驗收主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核查、走訪座談等形式。
第九條 驗收流程:
(一)制定方案。明確驗收時間、主要任務、工作要求、人員組成、工作紀律等內容。
(二)下達通知。 一般提前3個工作日,向實施主體下達通知。
(三)開展驗收。實行驗收組長負責制,驗收結論由驗收組成員和實施主體簽字確認。
(四)反饋意見。驗收結束后,驗收組應將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改進建議等進行反饋。
(五)提交報告。驗收結束,驗收組應及時將驗收結論和驗收報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和省鄉村振興局。
第十條 縣級初步驗收可參照第九條流程實施。
第四章 驗收結論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報告。主要包含:組織開展驗收工作、 項目立項、項目投入、建設完成、資金到位和使用、項目管理制度執行等情況。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結論。驗收組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對驗 收項目給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對"不合格"的項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驗收組可給出項目驗收"不合格"結論:
(一)擅自更改實施方案。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項目質量、資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問題,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三)存在提供假發票、假證明、假信息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項目驗收結束后,市級商務局應聽取 驗收情況匯報,審定項目驗收結論。對有疑問的重大事項,牽頭組織力量做好調查復核。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省商務廳牽頭對項目建設進度滯后,嚴重影響全 省建設進度的縣(市、區),將采取通報、約談、取消獎補資格等方式。
第十六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執行期限暫定至2025年12月31日。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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