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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組織推薦2022年度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廳企業函〔2022〕132號),經研究,決定組織開展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申報推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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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推薦范圍及條件
1. 申報推薦范圍為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2.
示范基地成立時間在3年以上,運營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5家;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3.
示范基地應具備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具備清楚、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4. 示范基地應具備信息服務、創業輔導、創新支持、人員培訓、市場營銷、投融資服務、管理咨詢、專業服務中的四種以上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5.
示范基地服務有質量、運營有特色、產業有導向,能在全省乃至全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能積極做好中小企業政策宣傳和貫徹落實,擴大政策宣傳面,推動各項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內應知盡知、應享盡享,確保政策受益主體不漏戶、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能充分發揮聯系政府和小微企業的橋梁作用,協助做好入駐小微企業情況調研,及時反映小微企業問題訴求。
二、申報推薦程序
1.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申報主體要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相關證明材料應齊全。
2. 各市經信局按照《管理辦法》和申報條件要求,對申報材料嚴格把關,認真審核,擇優推薦。
三、有關要求
1. 各市經信局要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做好所推薦的示范基地服務業績、滿意度等的測評工作,并填寫測評情況表。
2.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將于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報。
3. 合肥市推薦2個示范基地,其他市推薦示范基地各1個,推薦名額包含重新申報的示范基地。
4. 各市經信局于6月30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的示范基地測評情況表(加蓋公章)、被推薦單位的申報材料電子版和紙質件一式三份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企業合作發展處,逾期不再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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