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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激發創新創業活力,2021年9月7日,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2021年修訂)》(合科〔2021〕15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根據《實施辦法》,市科技局相繼開展了服務機構入庫、企業申領和發券工作,結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情況與服務對象所提訴求,現擬對《實施辦法》部分條款進行調整(調整內容見附件1,調整后《實施辦法》見附件2)。為充分了解和吸納各有關方面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可通過書面或郵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0日。
政策專人代理免費指導電話: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附件1
調整內容
序號 |
修改內容 |
1 |
將《實施辦法》第二章“發放對象與服務機構”第五條第(一)、(二)項中“且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條件刪除,第五條中“擁有實際辦公場地和無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記錄”修改為“擁有固定辦公場地且信用記錄良好”。 |
2 |
將《實施辦法》第二章“發放對象與服務機構”第七條第(一)項中“注冊地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或在合肥市設立分支機構,且在本地具備實際服務能力”修改為“具備能為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主體提供快捷高效服務的能力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員并能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
3 |
將《實施辦法》第二章“發放對象與服務機構”第七條第(二)項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條件刪除。 |
4 |
將《實施辦法》第二章“發放對象與服務機構”第八條第(三)項中“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其中服務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的,提交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安徽省分協會出具的三年無不良記錄材料”修改為:“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刪除第七條第(五)項“事業單位所提供的服務收費應按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執行”、第八條第(四)項中“其中服務機構屬于事業單位的,提交執行國家和省市相關財務制度和收費管理規定的標準”。 |
5 |
將《實施辦法》第二章“發放對象與服務機構”第九條第(二)項“服務機構按照申請備案入庫通知線下提交申報材料和服務詳細說明清單”修改為“服務機構按照申請備案入庫通知提交申報材料和服務詳細說明清單”。 |
6 |
將《實施辦法》第三章“申領與發放”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四章“使用與兌現”第十七條中“公示7個工作日”修改為“公示5個工作日”。 |
7 |
將《實施辦法》第五章“監督與風險控制”第二十條負面列表中增加“推薦不符合入孵(入駐)及在孵條件企業”。 |
附件2
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根據省財政廳、省科技廳《關于科技創新券試點推廣工作實施方案》(皖財教〔2020〕840號)和《合肥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政策(試行)》(合政辦〔2021〕7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以下簡稱“合創券”)是政府向中小微企業無償發放,用于推動其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中介機構等(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一種激勵政策的有價電子憑證。服務機構主要包括以下類型:概念驗證中心、小試中試基地(平臺)、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云計算服務提供商、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財務咨詢機構、管理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科技咨詢機構等。
第三條 合創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申領和使用,由服務機構收取并辦理兌現。
第二章 發放對象與服務機構
第四條 合創券分為通用券和專用券,其中通用券適用于企業與非關聯服務機構之間開展委托研發、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等科技創新以及科技成果評價、技術對接、技術轉讓、技術推廣、技術經紀(理)人培訓等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活動;專用券適用于企業與服務機構之間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認定(含重新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審計、科技成果概念驗證、小試中試服務。專用券單獨發放使用,不與通用券疊加使用,且不占用企業通用券額度。
第五條 合創券的發放對象為以下二類企業:
(一)在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內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并通過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審核推薦的在孵企業,審核標準參照《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合科〔2020〕161號)文件執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參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文件執行,須為“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入庫企業。
上述兩類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注冊地在合肥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固定辦公場地且信用記錄良好,有失信行為且未修復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六條 服務機構由市科技局審核備案入庫,名單定期公布,動態更新。
第七條 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能為合肥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主體提供快捷高效服務的能力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員并能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并具有從事相關科技服務一年以上的業務基礎。
(四)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
(五)有失信行為且未修復的服務機構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八條 服務機構申請備案入庫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二)機構簡介、相關科技服務資質文件、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等,社保繳納近半年材料和近一年業績材料、上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等。
(三)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
(四)服務機構內容及收費標準一覽表。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業孵化服務兩大類服務,服務機構發布或上架產品服務需要提前在線下報備,明確交付和驗收標準。
第九條 服務機構備案入庫流程:
(一)市科技局發布服務機構申請備案入庫通知。
(二)服務機構按照申請備案入庫通知提交申報材料和服務詳細說明清單。
(三)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請備案入庫的機構進行審核。
(四)公示擬備案入庫服務機構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公布名單。
(五)備案入庫的服務機構線上入駐合創券平臺并完善機構信息。
(六)服務機構根據入庫類別,在合創券平臺發布對應的科技創新服務。
第三章 申領與發放
第十條 合創券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均有唯一的備案編號,有效期1年,不得買賣和轉讓。持券企業須在有效期內使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合創券,逾期自動作廢。持券企業通用券額度使用比例需超過80%,方可在下一批次繼續申領,如同時申領專用券,額度使用比例也需超過80%。
第十一條 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創券平臺”)提供“一站式”申領、使用、兌現、服務機構和服務查詢、服務進度跟蹤等服務。
第十二條 合創券申領與發放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在申請期間在線提交申請。
(二)申請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合創券平臺系統對申領企業信息進行梳理,初步判斷申領企業是否存在經營異常和嚴重失信情況。
(三)合創券平臺系統按照企業信息、材料和合創券全生命周期使用情況進行智能審核,審核通過的企業系統自動授予臨時合創券申領額度。
(四)市科技局對申領企業和系統授予臨時申領額度進行復審,擬定發放企業名單及申領金額,并在市科技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申領企業每年獲得合創券通用券申領額度上限為7萬元;在合創券政策周期內,所有申領企業實際使用通用券額度的上限為15萬元。申領企業每年獲得專用券申領額度為3萬元。
第四章 使用與兌現
第十四條 合創券按照以下流程使用:
(一)持券企業通過合創券平臺了解服務機構和服務產品,在線向服務機構咨詢和提出購買申請。
(二)服務機構同意后,企業線上支付合創券,雙方線下簽訂服務協議,由服務機構將協議電子版上傳至合創券平臺,企業線上確認后,服務機構方可線下開展服務。
(三)完成服務后,服務機構線上上傳服務結果、服務發票(與服務合同總金額一致,并備注合同號)、企業轉賬憑證(備注合同號)等相關材料,待企業驗收確認后,完成交易。
(四)服務完成后,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須登錄合創券平臺確認服務完成并做出雙向服務評價。
第十五條 持券企業購買的科技服務應與企業為創新創業開展的科研活動有直接相關性,與開展合作的服務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共建、投資與被投資、產權紐帶等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
第十六條 合創券兌現采取網上申請、定期受理、集中審核的方式,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兌現:
(一)兌現期間,服務機構登錄合創券平臺提交兌現申請材料。
(二)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服務機構提交兌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擬定兌現服務機構名單及金額。審核通過的標準化服務產品使用合創券兌現比例為合同補貼上限金額的50%,若合同價未超過合同補貼上限金額,則兌現比例為合同價的50%(詳見附件1);審核通過的非標準化服務產品使用合創券兌現比例為最終核定合同成交額的50%(詳見附件2)。
(三)市科技局對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復審確認后,確定擬兌現名單及金額。
第十七條 擬兌現名單及金額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對參與我市合創券政策服務的市內優秀服務機構,依據其年度累計涉及合創券服務實際總額和服務效益給予最高不超過5%的獎勵,同一法人單位年度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五章 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合創券申領企業對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申領企業和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項目,合創券不予兌付或依法追回已兌付資金,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轉讓、贈送和買賣合創券的。
(二)在合創券申請、兌付或者服務機構備案入庫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故意隱瞞服務機構與企業存在影響公平公正市場交易的關聯關系的。
(四)采取虛構合創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額等方式,套取合創券資金的。
(五)其它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上年度有合創券兌付記錄的服務機構及申領企業開展調查,并將服務質量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服務機構存在弄虛作假、或違反職業道德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取消當年入庫服務資格,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如有推薦不符合入孵(入駐)及在孵條件企業、“三無企業”(無社保人員、無固定場所、無實際經營)或者有失信行為且未修復的在孵科技企業申領合創券。一經發現,取消其當年推薦資格。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持券企業及服務機構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參與合創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企業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服務機構注冊資料等信息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合創券的政策制定、發放兌付、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1.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表
2.非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表
附件1
享受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表
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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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軟件相關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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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評估 |
軟件產品評估 |
軟件項目驗收測試(效率) |
軟件項目驗收測試(非效率) |
軟件產品驗收測試(效率) |
軟件產品驗收測試(非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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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
4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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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證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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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 |
ISO9001、ISO140011、OHSMS18001年審 |
ISO270001、ISO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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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人 |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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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
5000元 |
66-275人 |
4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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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人 |
5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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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目申報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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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額為政府實際到位撥款金額的8%,最高不超過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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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成果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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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查新(國內) |
科技成果查新(國內外) |
科技成果鑒定、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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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1800元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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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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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供需對接服務 |
技術成果推廣 |
技術經紀(理)人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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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 |
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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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次 |
線上推廣5000元 |
中級 |
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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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下推廣10000元 |
高級 |
2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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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科技成果服務上架需要提前在線下報備,明確交付和驗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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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企申報認定服務項目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專用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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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 |
研發費用高企專項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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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總收入總額(萬元) |
收費標準(元/年) |
年研發費用總額(萬元) |
收費標準(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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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2000 |
≤1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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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 |
3500 |
101-500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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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00 |
5000 |
501-1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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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0000 |
7000 |
1001-5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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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10000 |
>50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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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服務項目合同價格補貼上限(專用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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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當年發生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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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研發費用總額(萬元) |
收費標準(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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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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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00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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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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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00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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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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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創業孵化服務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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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輔導服務 |
創業創新人才培訓 |
項目指導 |
路演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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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客培訓 |
200元/人/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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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 |
企業家高級研修培訓 |
2000元/人/場 |
10000元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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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創業孵化服務上架需要提前在線下報備,明確交付和驗收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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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標準化服務產品使用合創券兌現比例為合同補貼上限金額的50%; 舉例: 情況1:假如企業購買服務機構的“科技成果查新(國內外)”服務,雙方簽訂協議,協議價格為2000元。則企業使用的合創券為補貼上限金額1800元的50%,即900元。 情況2:假如企業購買服務機構的“科技成果查新(國內外)”服務,雙方簽訂協議,協議價格為1700元。則企業使用的合創券為合同金額1700元的50%,即850元。 |
附件2
享受非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表
非標準化服務產品合同價格補貼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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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研發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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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研究 |
委托研發 |
云計算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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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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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測 |
檢測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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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概念驗證服務(專用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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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評估 |
法律咨詢 |
市場可行性評估 |
項目規劃報告 |
顧問服務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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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試中試服務(專用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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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測試 |
樣品研發 |
數據分析 |
工藝驗證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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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非標準服務合同兌現根據最終核定成交額約定進行兌現。 2.上述服務合同使用合創券通用券或專用券可兌現金額=最終核定合同成交額*50%; 舉例: 假如企業購買服務機構的“技術評估”服務,雙方簽訂協議,協議價格為20000元,企業使用合創券10000元。如最終核定成交額約定為18000元,則服務機構合創券兌現金額18000元的50%,即9000元。 |
咨詢熱線
400-050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