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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推廣我市一批有優勢、有特色的自主技術創新和首創型產品,加快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實現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合肥市發改委、合肥市科技局、合肥市城鄉建設局、合肥市財政局、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合肥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合肥市生態環境局、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合肥市稅務局聯合研究起草了《合肥市兩創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2年4月18日17:00前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書面反饋至市經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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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兩創產品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關文件精神,積極推廣我市一批有優勢、有特色的自主技術創新和首創型產品(以下簡稱“兩創產品”),加快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實現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兩創產品:一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自主技術創新產品;二是指符合合肥市產業發展規劃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首次研發投向市場,具有較大市場潛力的首創型產品。
第三條 兩創產品認定管理工作由市經信局牽頭,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城鄉建設局、公管局、重點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人社局、稅務局等部門開展兩創產品申報、評審、發布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兩創產品實行目錄管理,設自主技術創新和首創型產品兩類。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科學的原則。經認定的兩創產品列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向社會公布,并在市政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中予以推廣應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請列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的產品和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列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符合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符合安徽省和合肥市產業發展方向;
2.由申報主體生產,產品設計、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優勢比較突出,在同類產品中處于國際、國內領先水平,市場前景廣闊;
3.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質量標準,符合環保、節能、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二)申請進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的單位應同時符合條件:
1.自主技術創新產品申請單位是指在合肥區域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2.首創型產品申請單位是指在合肥區域登記注冊的自主研發創新產品的小微工業企業和科研院所;
3.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近3年無嚴重違約失信、未造成社會重大不良影響的企業;
4.依法在合肥區域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
5.近3年無嚴重違法記錄。
第六條 凡列入省級及以上新產品、重點新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版次軟件產品、首批次新材料產品的產品,在有效期內可直接進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兩創產品認定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申請表。
2.申報單位法人資格證件。包括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副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年度社保繳納表等。
3.體現企業創新水平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企業創新平臺建設情況;主導或參與國家或省級重大項目、重大工程建設情況;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制定情況等。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銀行信譽等級證書,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證書,產品采用的標準、專利等相關證明材料。
5.符合“第六條”的申報單位,需按“第七條”中的1、2條提供申報材料和相關產品認定證書、文件。
6.符合首創型產品的申報單位,需按“第七條”中的1、2條提供申報材料,申請認定產品的知識產權權益歸屬、查新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合肥市兩創產品認定工作按照“組織申報、專家評審、媒體公示、動態管理”的程序執行,每年認定兩次,產品目錄定期更新。具體如下:
1.組織申報:由各縣(市)區、開發區組織企業申報“兩創產品”,對申報企業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查驗企業原件與復印件,并出具初審意見,上報市經信局。
2.專家評審:市經信局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產品進行分行業匯總,組織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經信局會同市發改委、科技局、財政局、城鄉建設局、公管局、重點局、市場局、生態環境局、人社局、稅務局等部門,召開聯合會審會,提出評審認定初步名單。
3.媒體公示:將綜合評審認定的“兩創產品”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產品,由市紀委監委駐市經信局紀檢監察組受理進行調查核實,并向投訴人反饋。
4.公布目錄: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市經信局牽頭報市政府審定,公布列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列入《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的產品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須按程序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即從《合肥市兩創產品目錄》中刪除,并向社會公布。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有效期內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突發環境事件、嚴重失信行為,產品使用中反映有重大質量缺陷的;
3.有違反相關規定或有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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