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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發揮中試基地(平臺)在科技、生產之間的橋梁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特制定《合肥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平臺)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經市司法局依法審查登記,登記號為HFGS-2021-046,現予以印發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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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平臺)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有效發揮中試基地(平臺)在科技、生產之間的橋梁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就地轉化,依據《合肥市推動科技成果轉化三年攻堅行動方案》(合辦〔2021〕1號)、《合肥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政策(試行)》(合政辦〔2021〕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平臺)(以下簡稱中試基地)是指具備固定場地、技術設備條件、中試服務能力,圍繞前沿產品創制、概念產品試制、產學研聯合攻關等中試需求,對科技成果熟化、二次開發、工程化、工藝化等提供中試服務的產業化開放型載體。其主要任務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企事業單位委托的中試項目及產品性能、質量檢測等,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2.對現有產品或技術的結構、性能、工藝進行重大改進,經過初步技術驗證后,進行中間試驗和小批量試生產。
3.加強產業領域內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和企業之間產學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在肥就地轉化產業化。
4.利用中試條件優勢,積極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雙創孵化載體、產業鏈重點企業,依托優質科技創新資源建設中試基地,面向企事業單位提供中試服務。
第四條 中試基地申報備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主體必須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注冊地、主要辦公場所、科研場所和中試基地均在本市,具備較強的資金實力和技術實力。
2.擁有本行業必要的通用計量、檢測儀器、常規實驗設備,有承擔行業綜合性中間試驗任務必備的專用設備、場地及配套設施。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300萬元。
3.擁有提供中試服務相適應的人才隊伍。從事中試服務的技術團隊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不低于技術團隊人員總人數的50%。
4.具有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經驗,愿意發揮現有中試設施的作用,為行業內企業和科研單位提供中試服務,有規范的服務流程、明晰的收費標準、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5.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設運營主體和法定代表人沒有失信行為,如有失信行為需已完成修復。
第五條 申報備案程序:
1.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http://kjj.hefei.gov.cn/index.html)發布申報通知。
2.根據通知要求,中試基地運營主體登陸合肥科技服務信息平臺(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報材料或直接報送紙質材料。
3.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區科技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申報備案的中試基地運營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開展材料初審和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負責對縣區科技部門推薦的中試基地運營主體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審核,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正式備案。
5.對獲得備案的中試基地,統一命名為“合肥市+技術方向+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平臺)”并授牌。
第六條 申請備案須提交材料:
1.《合肥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平臺)申報表》。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平臺)自評報告》。
3.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
4.聯合單位的合作協議復印件(聯合申報單位提供此材料)。
5.開展技術合作單位的合作協議復印件。
6.近三年科技成果轉化材料復印件。
7.市級以上資質情況材料復印件。
8.中試基地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七條 中試基地建成后報送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實施方案、購置合同和發票等,作為基地備案基本文件和購置設備、儀器等建設投資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市科技局每兩年對獲得備案的中試基地實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
第九條 對獲得備案的中試基地,依據《合肥市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政策(試行)》和《2021年合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科技創新政策)》等規定給予政策資金支持。獲得備案的中試基地納入合肥市創業創新服務券支持范圍,享受相關政策扶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撤銷備案資格:
1.復審不合格的。
2.無故不參加復審的。
3.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的。
4.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5.已不再具備對外服務能力的。
因第2、3、4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備案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備案。因第4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備案資格的,追回政策獎補資金,并納入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信息系統黑名單庫,3年內不得申報各類政策項目;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通過備案的中試基地,發生研究方向改變、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提請縣區科技部門審核,經縣區科技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備案。如不提出申請或審核不通過的,取消其市級中試基地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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