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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文明旅游工作的引導,發揮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的示范帶動作用,根據省文旅廳轉發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 075-2019)實施工作的通知》(皖文旅函〔2021 234號)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評定組織
(一)文明旅游示范單位是指積極推動文明旅游、在引導旅游者和組織培訓旅游從業人員文明行為等方面具有示范性的單位,包括A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旅行社等提供旅游相關服務的單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正式開業一年以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均可申報。
(二)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劃分為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和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
(三)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為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
二、評定程序
(一)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工作按照"自愿申報、審核推薦、現場檢查、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
1、自愿申報。申報單位依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075-2019)及其評定細則進行自檢,向市文化和旅游局遞交申請評定報告書、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經營許可證、榮譽證書等相關證照復印件。
2、初審推薦。市文化和旅游局對申報材料初審,符合條件的推薦上報。
3、現場檢查。省文化和旅游廳依據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材料審核的申報單位,開展現場檢查,根據綜合評議結果,確定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候選名單。4、公示公告。省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候選名單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期滿后,對符合標準的申報單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廳發布公告,向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申請制作發放證書和標牌。
(二)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075-2019)實施工作的通知》規定程序進行。
三、監督管理
(一)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如弄虛作假,經查證后,取消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二)文明旅游示范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如出現《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要求與評價》(LB/T 075-2019)評定細則中"文明旅游負面清單管理措施"所列情況,由相應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等級并收回證書和標牌。
(三)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滿三年后,由相應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組織復核。
(四)文明旅游示范單位等級證書和標牌由國家級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機構統一設計,由相應評定機構制作頒發。如因更名需更換證書,可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文件證明進行更換,同時交還原證書。
四、組織實施
自通知印發之日起,全面組織開展文明旅游示范單位評定工作。各縣區(園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發揮示范單位評定對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引導和支持作用,積極組織標準宣貫培訓,加強宣傳動員,按程序開展評定推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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