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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有關規定,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清單制定工作,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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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本通知規定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銷售先進工業母機主機、關鍵功能部件、數控系統(以下稱先進工業母機產品,詳見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的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的工業母機企業;
(二)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的先進工業母機產品研究開發人員月平均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請優惠政策的企業生產銷售本通知規定的先進工業母機產品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業收入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含)。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應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錄網站,選擇“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申報入口”提交申請,并生成紙質文件加蓋企業公章,連同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稱地方工信主管部門)。
三、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條件(見本通知第一條),登錄網站對企業申報信息進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將初核通過名單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于初核不通過企業,在系統內備注不通過理由。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第三方機構,根據企業申報信息開展資格復核。根據復核意見,綜合考慮工業母機產業鏈重點領域企業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進行聯審并確認最終清單。企業可于5月10日后,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
五、列入清單的企業在下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可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如符合條件,在預繳申報時可先行享受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如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單,按規定補繳稅款,依法不加收滯納金。
六、地方工信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列入清單的企業加強日常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存在以虛假信息獲得減免稅資格,應及時聯合核查,并聯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復核,對確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其享受政策資格,三年之內不得申請列入清單享受本優惠政策。
七、企業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申報企業應簽署承諾書,承諾申報出現失信行為,接受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工業母機企業提交材料清單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取得相關資質及榮譽證書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資質證書)。
2.企業員工總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總數、從事先進工業母機產品研發人員總數說明及其月平均人數占月平均職工總數比例的說明(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并附上企業從事申報產品研發人員名單,以上材料請逐一統計說明并加蓋企業公章;申請優惠政策2023年度最后一個月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包括勞務派遣人員代繳社保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的2023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以及先進工業母機產品銷售收入、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先進工業母機產品銷售收入如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不能體現,請企業自行核算并加蓋企業公章;研究開發費用按財稅〔2015〕119號文及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0號公告要求的口徑歸集后,在會計報告中單獨說明,不能說明的需提供按照上述口徑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稅務鑒證報告。
4.企業開發/擁有的與申報產品強相關的十條以內代表性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材料。
5.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可證明所申報產品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附件《先進工業母機產品基本標準》的關鍵技術參數證明材料(須為第三方提供,企業自證材料無效)。
6.2023年度關于申報產品的10份(以內)訂單額度最大的銷售合同復印件(須為申報產品本身的銷售合同,其他產品無效)。
7.一至兩份關于申報產品的具有代表性的用戶報告。
8.2023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承諾書(模板下載見網頁左側“填報資料下載”)。
9.企業擁有與申報產品強相關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情況的證明材料,并注明平臺名稱、主管部委、屬于國家級或者省級等。
10.近10年企業承擔與申報產品強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十份以內省級以上研發項目(作脫密處理)的證明材料,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項目金額、委托單位以及國家級或者省級等。
11.10條以內企業牽頭/參與申報產品標準制修訂情況清單(模板下載見網頁左側“填報資料下載”)。
12.申報產品獲得的獎項證明。
13.機床裝備/機械基礎裝備制造成熟度評價等級證書。
14.當地工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證明材料復印件均須加蓋企業公章,其中第1-8項為必須提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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