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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9〕129號)、《關于開展“百城百園”行動的通知》(國科區辦〔2020〕24號)精神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關于組織開展2021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皖科資秘〔2021〕226號)通知要求,為做好我市組織推薦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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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薦范圍
我市推薦項目包括“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三類項目,支持開展“百城百園”行動,優化區域創新發展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
二、有關要求
(一)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申報單位登陸安徽省科技廳門戶網站,點擊進入“安徽省科技創新云服務平臺”-“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從“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欄進入申報,按要求填寫申請材料,并上傳相關附件材料。
省系統網絡申報系統開放時間為2021年7月7日8:00,關閉時間:2021年7月26日17:30,受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和市科技局評審及公示時間影響,部分類別的項目申報截止時間需適當提前。
(二)類別1-類別6的項目申報材料須經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網上審核后在線打印,并于2021年7月23日下午下班前將項目申請書及相關附件證明材料裝訂成冊(一式3份),報送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合肥市東流路100號市政務中心B座6樓),逾期不予受理。
(三)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面向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和2020年度全省開發區評價優秀的省級以上高新區(同時符合兩項條件的不重復支持),擇優支持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與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作價投資、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3類合同,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進行轉化應用。符合條件的高新區每家支持200萬元,每個項目支持100萬元。
類別8的支持項目由符合條件的高新區、新站高新區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形式審核及征信查詢,自主組織遴選推薦。其中高新區限額推薦8項,新站高新區限額推薦5項。
申報單位完成網上填報并提交后,暫不需市科技局審核,先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1份分別報送至高新區、新站高新區科技局(報送時間及要求由高新區、新站高新區科技局通知確定)。
高新區、新站高新區于7月23日前將正式推薦函、推薦清單(見附件2,各2份)報送市科技局成果處,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局根據推薦函完成網上審核后,于7月28日前及時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3份)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處。
(四)根據省科技廳通知要求,面向國家創新型城市(不含高新區范圍)、國家創新型縣(市),擇優支持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科技服務機構等,與省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簽訂技術作價投資、技術轉讓或技術許可3類合同,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產業化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轉化應用。對于國家創新型城市每家支持500萬元,每個項目支持100萬元;對于國家創新型縣市每家支持200萬元,每個項目支持40-60萬元。
1.類別9中,國家創新型城市(不含合肥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的支持項目,由市科技局采取公開競爭方式組織遴選推薦,合肥“百城百園”行動主題為“以生物醫藥為特色的疫情防控主題”、“依托合肥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加快產業發展”,本次申報項目重點圍繞生物醫藥、人工智能領域,具體項目要求詳見附件4。
申報單位完成網上填報并提交后,暫不需市科技局審核,先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于7月16日前報送至轄區科技局(報送時間及要求根據轄區科技局通知確定),轄區科技局對照申報通知要求組織審核后,于7月20日前將推薦函、推薦清單(各2份)和紙質材料(一式1份)報送市科技局成果處,逾期不予受理。
通過市科技局評審、公示的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局完成系統審核后,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3份)于7月28日下班前報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處。
2.類別9中,國家創新型縣(市)的支持項目由巢湖市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形式審核及征信查詢,自主組織遴選推薦,限額推薦10項。
申報單位完成網上填報并提交后,暫不需市科技局審核,先在線打印紙質材料報送至巢湖市科技局(報送時間及要求由巢湖市科技局通知確定)。
巢湖市科技局于7月23日前將正式推薦函、推薦清單(見附件2,各2份)報送市科技局成果處,并通知項目承擔單位在市科技局根據推薦函完成網上審核后,于7月28日前及時在線打印紙質材料(一式3份)報送至市科技局農社處。
(五)根據《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科研設備采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安徽省重點研究與開發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皖科資〔2019〕33號)執行,引導資金統籌用于研發活動的直接費用支出;項目驗收參照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執行。申報類別8、類別9的項目,按照附件3、附件5相關要求,科學做好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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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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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安徽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推薦項目清單(樣表) | ||||||||
填報單位:(加蓋公章) 填報日期:2021年 月 日 | ||||||||
序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名稱 | 項目牽頭單位 | 項目負責人 | 項目參與單位 | 聯系人及手機號 |
申請省補助經費 (萬元) |
業務歸口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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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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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教〔2019〕129號)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稱引導資金)管理,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科技創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財政部、科技部共同負責管理。科技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和分配建議。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科技部研究確定各省份引導資金預算金額。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明確省級及以下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在資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四條 引導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簡政放權、激發活力,聚焦重點、突出績效”的原則。
第五條 引導資金支持以下四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結合基礎研究區域布局,自主設立的旨在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如地方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基礎研究計劃、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主要指地方根據本地區相關規劃等建設的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創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產業技術研究院、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指地方結合本地區實際,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及科技扶貧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主要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重點支持跨區域研發合作和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
第六條 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鼓勵地方綜合采用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引導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地方基礎科研條件情況及財力狀況(占比40%):體現科研機構、研發人員、科研儀器設備、研發經費投入等基礎科研條件情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
(二)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占比30%):體現地方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加強科技創新基地建設、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等情況。
(三)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占比30%):體現地方年度實施方案編制質量,落實國家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情況,以及專項資金的使用績效情況等。
第九條 引導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引導資金預算數=某省分配因素得分/∑各省分配因素得分×引導資金總額;
其中:某省分配因素得分=∑(某省分配因素值/全國該項分配因素總值×相應權重)。
第十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后30日內,會同科技部按本辦法規定正式下達引導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引導資金預計數。
第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后30日內,應當會同科技部門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引導資金預算,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二條 省級科技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科技改革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及時制定年度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當年引導資金總體目標和思路、重點任務、資金安排計劃、區域績效目標等,重點任務及資金安排計劃等要加強與國家區域發展戰略任務相結合;實施方案隨資金分配情況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并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引導資金實施方案備案后不得隨意調整。如需調整,應當將調整情況及原因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三條 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省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實施方案方可備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引導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科技部每年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重點考量地方科技創新能力提升情況、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等,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省級科技、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主要包括本年度引導資金支出情況、組織實施情況、績效情況等。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引導資金進行全面監管。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科技部門及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條 使用引導資金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按規定管理使用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并自覺接受監督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的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納入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科技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省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6〕81號)、《關于<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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