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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認定工作指引(試行)》(六科成〔2023〕 22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現就開展2024年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備案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備案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一、申報條件
申報研發中心的企業需滿足《工作指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附件1)。優先支持原有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對照要求轉建市級企業研發中心。
二、申報流程
1.企業申請。企業按照要求填寫《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附件2 ),并向所在縣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審核推薦。依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科技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申報資格,依據《工作指引》對企業研發投入、研發人員、場地設備、自主知識產權、財務運行情況、是否重復建設市級及以上研發平臺、有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等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包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開展現場考察、組織專家評審等),審核結果對外公示后,擇優于 2月29日前將市級企業研發中心備案報告、申報單位情況審核表(附件 3 )(紙質版一式1份)、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及相關附件材料(裝訂成冊,一式1 份,封面加蓋依托單位和各縣區歸口管理單位公章)正式報送至市科技局。
3.復核備案。市科技局對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報送的研發中心推薦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復核,經復核并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科技局發文正式備案。
三、申報材料
1.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申報書。
2.企業年度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研發項目情況表(107-1 表)、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107-2表)以及企業上一年度的“工業B103 表”等企業營業收入證明。
四、有關事項
1.申報單位按通知要求認真編寫申報資料、提供佐證材料和情況說明,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性。
2.申報不設限額指標,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要切實把好審核關,做好企業咨詢服務工作,嚴格按照組建條件擇優推薦。
3.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要主動會同發改、經信部門,對擬推薦的研發中心與現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進行查重。查重情況及放寬條件情況需在備案報告行文中一并說明。
附件1: 六安市企業研發中心組建條件
組建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是在六安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申請建設前1 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依托單位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符合以下要求:
1.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 億元以上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 3%;
2.主營業務收入在2 億元至 5000萬元之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4%,且不低于 300 萬元;
3.主營業務收入在5000 萬元至 2000萬元之間的,研究開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于5%,且不低于 200 萬元。
4.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 萬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 100萬元。
(三)擁有相對集中的掛牌辦公和研發場所及開展技術研發和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研發試驗場所面積不少于200 平方米,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總額原值不低于 150萬元(軟件或信息網絡服務、專業技術服務類企業不低于100 萬元)。
(四)研發中心固定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占比不低于 30%。
(五)依托單位在近三年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 件以上有效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2.在其申報領域擁有5 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六)研發中心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健全。
(七)依托單位運營和財務狀況良好,擁有籌措研發中心建設運行資金的能力,能夠支撐保障研發中心可持續運行。
(八)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或承擔過市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攻關任務的,相關組建條件可適當放寬。
(九)對依托單位已獲得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制造業、產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認定的,不需要再認定為市級研發中心。對依托單位已獲得市級研發平臺認定的,原則上不再認定市級企業研發中心。支持原有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對照要求申報轉建市級研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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