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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百分之一工作法”,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建設,健全“1+9+N”企業服務體系,根據蕪湖市經信局《關于印發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培育辦法的通知》(蕪經信企服〔2021〕70號)精神,經研究決定開展2021年度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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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1.在蕪湖市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獨立運營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商會協會,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2.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或免費為企業服務,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
3.服務功能完善。從業人數不少于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比例不低于60%。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含)以上。
5.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60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增長,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6.平臺建設運營單位及法人無失信行為信息。
二、認定程序
1.由縣(區)經信部門組織轄區內公共示范平臺申報,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后匯總上報市經信局,申報材料一式3份。
2.市經信局受理并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單位進行評審,提出預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3.請各縣區經信部門組織平臺于12月16日前完成申報。
4.已獲得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無需申報。
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認定培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省委省政 府《關于進一步激發民營企業創業熱情成就企業家創意創新創造 推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和中共蕪湖市委、蕪湖市 人民政府《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若干 措施》 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服務企業“百分之一工作法”, 健全蕪 湖市 “1+9+N”企業服務體系,打造蕪湖市企業服務 “生力軍”, 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 服務功能,打造服務場景,為企業提供精準、有效、優質的服務。 根據《安徽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培育辦法》(皖經信 企發〔2020〕 45 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市級 示范平臺)是指經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認 定,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企業 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各類公共服務,業績突出、公信度 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市經信局負責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各縣 (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級示范平臺規劃、管理和服務等工作。市企業服務中心協助市經信局對市級示范平臺進 行管理。
第四條 市級示范平臺認定遵從自愿、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
則,對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蕪湖市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從事相關服務 的資質或能力,獨立運營 1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 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 科研院所、商會協會,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 創新服務的企業。
2.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微企業的服 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或免費為企業服務,提供的公益性服 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 20%。
3.服務功能完善。從業人數不少于 5 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 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比例不低于 60%。
4.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 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 3 家(含) 以上。
5.年服務中小企業不少于 60 家,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定 增長,用戶滿意度在 80%以上;服務業績突出,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6.平臺建設運營單位及法人無失信行為信息。
第六條 市級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兩項功能要求:
1.信息咨詢。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 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 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 60 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 3 次以上。
2.技術創新。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 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 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 權等服務活動 3 次以上。
3.人才培訓。具有培訓資質,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 年開展培訓活動 6 次以上;年培訓人數 600 人次以上。或者建有線 上招聘平臺,年發布企業招聘崗位超過 2000 個,年開展專場招聘 活動不低于 10 場,具備網招、社招、校招等多種服務手段幫助企 業解決招聘難等問題,具備一定的服務資源,能為企業高級管理 人才招聘提供精準化服務。
4.市場開拓。充分發揮各類展會、線上經濟(含短視頻直播) 作用,為中小企業提供形式多樣的產品展示交流和技術交流。積 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提供國內、國際交流與 合作服務,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引進來”。 每年組織企業參 加省級以上的展會、論壇等相關活動 2 次以上或開展線上經濟相 關培訓、活動 2 次以上。
5.管理咨詢。組織專業服務機構和專家志愿服務人員,為中 小企業送管理、送服務,提供管理診斷和咨詢服務,指導企業運 用現代管理理念、知識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動管理創新。 年服務企業 150 戶/次以上。
6.質量管理。具有組織質量管理服務資源的能力,具備條件 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計量檢定、 標準化服務、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項目推介等服務活動 4 次以上。
7.創業輔導。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 《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 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 3 次以上;年服務人數 120 人次以上。
8.投資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 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2次以上;年促成融資服務項目3個以 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 1 億元以上。
9.信息化應用服務。通過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運營支撐,為中 小企業實現信息化提供咨詢、系統應用、信息維護與升級等信息 應用服務。有可靠、安全、便捷的云服務功能,能提供全天候網 絡系統管理維護與技術支持,以保證系統的正常工作。服務效果 良好,客戶累計 100 家以上,其中中小企業占比不低于 80%。
第三章 認定程序代理免費咨詢熱線:19855108102(V同號、專業老師指導)
第七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認定工作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符合認定條件的服務機構,按要求向所在縣(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提交《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 請報告》(詳見附件 1)。具體包括:
1.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2.蕪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表。
3.申請平臺的基本情況(包括: 創立發展沿革、發展目標、目 前的基本情況、下一步發展設想)。
4.平臺管理運營情況(包括:主要管理制度含人員激勵、能力 提升、品牌建設、可持續發展等)。
5.近兩年來的服務成效(包括:主要服務內容、服務對象、規 模以及服務收費情況,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費服務情 況)。
6.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8.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或租賃合同復印 件)。
9.主要服務設施、軟件或儀器設備清單。
10.主要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及職稱情況一覽表( 以社 保繳費證明為準)。
11.服務的中小企業名單及服務評價表。
12.根據服務功能類別,開展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通知、照 片、總結等)。
13.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證明)復印件,以及授予的榮譽證書(證明)、或享受政府政策支持的資料復印件。
第八條 縣(市) 區、開發區經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當年認定 工作通知要求,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附被推薦主體的認定 申請材料,報市經信局。
第九條 市經信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提交 局長辦公會審議并確定認定名單,對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授予“蕪 湖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條 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 重新申報。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省級、國家級示范平臺將從市 級示范平臺中擇優推薦申報。 已被認定為省級、國家級示范平臺 的,直接獲評市級示范平臺,有效期延續至省級、國家級示范平 臺有效期止。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平臺納入蕪湖市“1+9+N”企業服務體系, 入駐經信系統企業服務線上平臺,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事項,開展 服務資源雙招雙引工作,支持打造企業服務應用場景及典型案例; 主動對接縣(市) 區級企業服務中心,積極開展公益性服務,不 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市級示范平臺 接受市經信局、市企業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并于每年 12 月 30 日 前填報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表。
第十二條 市經信局每年定期對上一年度市級示范平臺服務企業情況及其在“1+9+N”企業服務體系中的工作業績情況進行考 評,對考評優秀的予以重點扶持,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示 范平臺; 對考核不合格的市級示范平臺撤銷其稱號,近三年內不 得申報各級示范平臺。
第十三條 市級示范平臺,若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 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 10 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市經信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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