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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培育壯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隊伍,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指引》(國科火字〔2022〕67號)及《關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的通知》(國科火字〔2022〕68號)要求,現就開展我省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流程網上辦理。各市科技局要認真落實“放管服”要求,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業務工作全流程網上辦理。廣泛發動轄區內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登錄科技部政務服務平臺注冊單位用戶(法人)賬號、選擇辦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提交《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企業提交《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為10月20日。
二、組織形式審查。各市科技局應于每月3日前完成轄區內上個月申請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信息的形式審查工作,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交到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分批進行公示公告及入庫。
三、加強日常管理。各市科技局要進一步落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監督管理,強化誠信體系建設。對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入庫企業,由各市科技局提請省科技廳撤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上進行公告。
四、做好動態監測分析。各市科技局要做好轄區內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動態監測和分析工作,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3/6/9/12月)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填寫調查數據,及時掌握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運行情況,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情況提供數據支撐。
五、做好宣傳總結工作。各市科技局要加強政策宣傳推廣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認真做好本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總結工作,11月10日前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企業典型案例。
2022安徽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指引
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和《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的有關要求,為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組織與實施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堅持統一規范、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采取企業自主評價、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科技部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
(一)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科學技術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在科技部指導下承擔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制定與執行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協調與服務監督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各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組織工作,對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和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建設與日常管理。協同各地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監測、創新能力評價,開展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研究。完成科技部交辦其他相關工作。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
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公示公告、入庫登記及編號撤銷。開展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抽查工作,及時處理相關異議、投訴、舉報信息。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動態監測分析,編制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年度發展報告。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誠信體系。強化企業創新政策服務,跟蹤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
(三)評價工作機構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托本部門或委托所轄地級(或縣級)科技管理部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等組成評價工作機構,評價工作機構名單和業務辦理聯系方式應通過一定方式在社會公開并向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備案。評價工作機構負責《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內容完整性和指標條件符合情況確認工作,核實相關異議、投訴、舉報信息。評價工作機構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政策和培訓服務,調研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情況和政策需求。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評價工作機構指導監督。評價工作機構及所在地政府應對評價服務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予以保障,評價服務工作不向企業收取相關費用,不向中介機構委托相關工作。
(四)參與企業
企業按自愿和屬地原則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參與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則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關要求,嚴禁弄虛作假。
二、評價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依托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進行。評價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注冊登記
用戶訪問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選擇“服務事項—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點擊“我要辦理”登錄辦理。
(二)自主評價
1. 信息填報。注冊成功的企業登錄“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點擊“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事項“辦理入口”按鈕,按要求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附件1,以下簡稱《信息表》),自主進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企業填報信息及上傳文件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2. 企業自評。企業填報信息和證明文件齊全且自評結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企業可提交《信息表》,并應同時上傳有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加蓋企業公章的《信息表》掃描件單頁。企業對所填報信息和上傳文件的準確、真實、合法、有效性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三)信息確認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評價工作機構對企業提交的《信息表》及相關附件內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進行確認,形成《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審核表》(附件2,以下簡稱《審核表》)。《審核表》包括以下內容:
1. 《信息表》首頁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簽章、企業公章;
2. 《信息表》內容是否完整;
3. 《信息表》中信息與相關證明文檔是否一致;
4. 《信息表》其他問題說明(如果有,請評價工作機構填寫具體內容)。
《信息表》內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確認通過,在線提交至省級科技主管部門;上述內容有一項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線通知企業進行補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內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則不通過。
(四)名單公示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匯總通過企業名單,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和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官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異議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評價工作機構進行核實處理,并在線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公示異議核實處理情況表(附件3),相關結果在線告知企業。
(五)企業公告
公示無異議和經核實排除異議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入庫登記編號在線自動生成,包括為18位數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區劃代碼+1位企業成立日期和自評日期標識+1位直接確認標識+6位系統順序號)。公眾可通過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查詢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
(六)其他事項
1.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企業公示;
2. 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自取得當年全年有效。
三、評價條件和指標說明
(一)基本條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或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2. 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 企業所在行業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范圍,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的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4. 企業在上一會計年度及當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嚴重弄虛作假和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在上一會計年度及當年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 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二)直通車條件
符合上述評價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不受綜合評價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三)評價指標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
1. 科技人員指標(滿分20分)。按科技人員數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發投入指標(滿分50分)。企業從(1)、(2)兩項指標中選擇一個指標進行評分。
(1)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分檔評價。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的比例分檔評價。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標(滿分30分)。按企業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知識產權類別和數量(知識產權應沒有爭議或糾紛)分檔評價。
A. 1項及以上Ⅰ類知識產權(30分)
B. 4項及以上Ⅱ類知識產權(24分)
C. 3項Ⅱ類知識產權(18分)
D. 2項Ⅱ類知識產權(12分)
E. 1項Ⅱ類知識產權(6分)
F. 沒有知識產權(0分)
(四)指標說明
1. 職工總數
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上一會計年度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等方式之一進行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六個月以上。
2. 科技人員數
企業科技人員是指企業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務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六個月以上。
3. 研發費用總額
研發費用是指企業進行研發活動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創意設計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的設計活動,包括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以下活動產生的費用不計入研發費用: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或者直接購買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商品;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支持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研發費用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及其他有關規定,依照《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等文件明確的方式、范圍,對各研發項目以專賬或者輔助賬形式,開展研發費用歸集,由企業留存備查。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等: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研發費用采用上一會計年度最后一個季度財務數據。根據項目研發形式按以下方法計算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1)企業內部自主研發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額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2)企業共同合作研發項目,按自身實際承擔費用額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3)企業參加企業集團的集中研發項目,按自身實際分攤費用額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4)企業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的研發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額的80%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
(5)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的研發項目,按實際發生費用額的80%計入企業研發費用總額,但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的三分之二。
4. 銷售收入
銷售收入采用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數據,為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
5. 成本費用支出總額
成本費用支出總額包括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和期間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制度,采用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數據。成本費用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口徑。成本費用支出總額=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財務費用。
6. 資產總額
資產總額應以上一會計年度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期末數為準。
7. 納稅總額
納稅總額是指企業已實際繳納的稅額。一般包括增值稅、附加稅、所得稅,不包括個稅。
8.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評價申請企業。
知識產權采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不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按Ⅱ類評價。
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進行評價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
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查詢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植物新品種可在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網站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網站查詢;國家農作物品種是指農業農村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的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須提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新藥證書;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須提供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中藥保護品種證書;軟件著作權可在國家版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查詢軟件著作權標記(亦稱版權標記)。
9. 高新技術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的企業,其編號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可查。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已實現數據對接,高新技術企業狀態可自動獲取。
10. 科技獎勵
近五年內獲得過的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獎勵證書為準,近五年包括填報當年。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以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公告為準,獲獎情況可自動獲取。
11. 研發機構
企業擁有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包括國家部委、省直單位批準認定的企業牽頭建立的實驗室、研究中心、技術中心、設計中心、創新中心及研究院等各類國家級、省(部)級創新平臺(基地)。證明材料以出具的研發機構批準認定文件為準。
12. 制定標準
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出具相關標準文本或證明文件。國家標準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網站發布的國家標準為準,行業標準以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網站備案的行業標準為準,國際標準應是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網站公布的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標準。相關標準可在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查詢。企業應排名標準起草單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報當年。
13. 企業信用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所指的“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出具的意見為準或參考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14. 其他事項
所稱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監督管理
(一)企業誠信
1.入庫企業應履行自主提交《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的內容和材料的準確、真實、合法、有效、無涉密等承諾,對發現的虛假不實等情況可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誠信檔案中進行記錄。
2.《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所稱的入庫企業發生變更是指企業《營業執照》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前提下,企業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經營范圍等發生變更。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及時通過科學技術部政務服務平臺進行登記。
(二)日常監督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統籌考慮企業服務數量、區域布局需要和綜合服務能力等因素合理設立、合并、調整評價工作機構,確保管理服務范圍無死角、無交叉,在年底前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機構信息表》(附件4),通過一定方式向社會公開并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備案,并加強對評價服務工作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監督,推動工作規范化標準化。
2.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稅務部門密切配合,共享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信息(包含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入庫登記編號、入庫日期等),掌握企業參與評價工作進展和享受政策情況,協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質量。
3.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評價工作機構應及時處理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日常投訴、舉報,并做好核實處理。積極開展日常巡檢監督,及時對已破產清算、倒閉注銷、經營關停或整體搬遷的企業進行清理匯總。對發生上述情況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六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企業要及時進行處理。
4.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評價工作機構應認真履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主體責任,重視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嚴格執行評價條件和程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三)集中抽查
1.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每年度組織評價工作機構開展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抽查,隨機確定抽查企業名單,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則上被抽查企業不含已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為條件直接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同一個科技型中小企業(經抽查符合條件)三年內僅抽查一次。
2.被抽查企業應按通知要求,在線上傳上一會計年度職工人數統計表(注明科技人員數)、“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設置)及上一會計年度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證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蓋企業公章。
3.評價工作機構在線核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與證明材料的數據一致性。重點核對被抽查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規模、科技人員指標和研發投入指標,具體包括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研發費用和成本費用等。評價工作機構結合實際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內容。
4.數據不一致且影響企業入庫達標的,評價工作機構應組織實地檢查。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或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企業,要依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理,按程序撤銷相應的企業編號。
(四)撤銷入庫登記編號
已入庫企業存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第十四條列出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撤銷其行為發生年度登記編號并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服務平臺上公告。被撤銷入庫登記編號的企業撤銷當年不得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五、跟蹤服務
(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動態監測分析,建立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調查樣本庫,組織相關企業于每季度末在線填寫統計調查數據,及時掌握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運行情況。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評價工作機構要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跟蹤服務工作,深入了解企業發展需求和政策訴求,加大政策供給保障和落實力度,采取務實有效措施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三)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評價工作機構要充分利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政策解讀和培訓服務,發揮科技園區、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核心載體作用,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體系,建立多層次科技企業梯度培育體系。
(四)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和評價工作機構應注重對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和監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實施效果情況等進行總結,有條件的地區應結合實際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工作專題分析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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