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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推動商文旅融合發展,根據《安徽省推動商文旅融合發展三年行動方案》精神,對照《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申報指引》( 以下簡稱《指引》,附件1 )等文件要求,啟動首批“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推薦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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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主體
對照《指引》要求,申報主體主要包括:滿足融合特色、規模影響、運營管理等指標要求的重點街區( 商圈)、文創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及休閑景區的運營管理機構。 (具體條件要求詳見《指引》)
二、申報流程
由申報主體向所在地市級商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書面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且不限于申請表、運營情況以及主體推動商文旅融合發展典型案例等內容( 見附件3) 。
市級商務部門會同本級文旅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聯合行文向省商務廳進行推薦。對符合相關條件且同時獲得省級以上商務和文旅部門相關評比示范等榮譽的單位,優先推薦認定“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
三、有關要求
各市、縣的商務、文化和旅游部門要認真組織,加強對申報工作指導,嚴格審核把關。各市推薦文件和相關申報材料( 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于 4月30日前報送省商務廳。
附件1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申報指引
為加快推進商文旅融合發展,根據《安徽省推動商文旅融合發展三年行動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省商務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的組織認定管理工作。各市級( 省轄市,下同)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文旅部門負責本地區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的組織申報及初審工作,并對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
一、認定條件
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認定范圍:重點街區( 商圈)、文創園區、大型商業綜合體 (運營面積5 萬平方米以上 )、休閑景區。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商業、文化、旅游等發展規劃。
2.有較為完善的集聚區建設發展規劃,發展目標明確,功能定位清晰,商業業態新穎,文化特色鮮明,旅游色彩濃厚,商旅文融合整體優勢明顯。
3.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4.區內商業、文旅企業總數不少于60 家,年營業收入達到 2億元以上。
5.有統一的信息服務平臺,能有效整合管理、營銷、服務等功能。
6.示范引領作用突出,業態融合多元,場景創新豐富,夜間消費活躍,特色活動商文旅一體、線上下同步。
7.持續正常運營滿二年,形成一定規模,在全省同類經營體中有較大影響。在全國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優先推薦認定。
8.兩年內沒有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消費者權益事件及嚴重失信行為。
二、申報與認定
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的申報和認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一 ) 申請。按照自愿的原則,由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日常運營管理機構向當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書面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包括:
1.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申請書。
2.入駐企業目錄及企業營業( 銷售)收入、就業人數、稅收等有關情況。
3.信息服務平臺建設使用情況。
4.管理機構情況。
5.推動商文旅融合發展典型案例。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 ) 推薦。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旅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行文將推薦的集聚區名單和申報材料報送省商務廳。
(三 ) 評審。省商務廳根據入選條件和有關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的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進行評審,提出擬認定名單,送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審核。
(四 ) 公示。經審核通過后,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 7天。
(五 ) 認定。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省商務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正式行文公布認定為 “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
三、管理要求
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應及時總結經驗和做法,梳理集聚區發展情況,形成典型案例,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報告。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商務廳。
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因故變更建設規劃或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報告省、市商務主管部門。
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省商務廳會同省文化旅游廳視情決定撤銷其省級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稱號:
1.報送材料、數據弄虛作假的。
2.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消費者權益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3.運營不善、發展不理想,已不具備示范帶動作用或不具備示范資格的。
4.其他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
附件3
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申報書
(參考目錄 )
目錄
1.安徽省商文旅融合發展集聚區申報表
2.集聚區建設運營情況
3.運營主體基本情況
4.集聚區智慧化建設情況
5.推動商文旅融合發展的案例總結
6.2024年推動商文旅融合重點工作和相關活動安排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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