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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方案》《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為做好第三批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以下簡稱“示范園”)的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現場調研、集中答辯、專家評審等方式,開展本地區第三批示范園創建初評工作,并組織各示范園創建單位參照大綱格式撰寫自評價報告(詳見附件1),填報定量分析表(詳見附件2)。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以下簡稱“七部門”),以自評價報告、定量分析表為主要依據,委托第三方通過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估,對示范園創建單位予以認定。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指導、認真把關,確保自評價報告和定量分析表的真實性、完整性,務必做到條理清晰、數據翔實、亮點突出。
??二、在開展示范園創建初評工作的基礎上,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相關部門撰寫本省(區、市)關于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工作的初評報告,總結開展示范園創建工作以來(含首批和第二批)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典型經驗,分析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提出對下一步工作考慮和意見建議。報告須以附件形式,確認并說明示范園內建設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位于自然保護區、不位于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園布局集中,無違法違規用地,同時,注明本地區第三批示范園創建單位的得分情況及推薦排序。報告要內容翔實、數據準確、重點突出、措施可行,可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聯合上報,也可在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名義上報。
??三、示范園認定實行中央統籌與地方主導相結合的方針,國家七部門將綜合考慮模式類型和區域特點,依據各省(區、市)初評報告中的排序情況,對排名靠前、符合各地區擇優推薦名額要求(詳見附件3)的創建單位,經七部門復核后,直接認定為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其余創建單位將在本省所在區域內參與評選后,由七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按名額要求予以認定。示范園認定過程中,要適當向脫貧地區、特別是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傾斜。
??四、請各省級發展改革委高度重視,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組織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單位開展各項工作,于 12月20日前 將本地區示范園創建工作初評報告、各示范園創建單位的自評價報告等相關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村經濟司,并將上述材料電子版打包后通過縱向網郵箱發送至農村經濟司農村政策處。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創建成效定量分析表通過網絡系統填報。該系統將于 11月20日-12月20日開放,各示范園創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賬號和密碼登錄填報(賬號密碼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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